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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000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11 11:28:40 | 移动端:案例分析4000字

篇一: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4000字)

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1、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电气分厂302a员工签名:2、我的安全我负责别人安全我有责电气分厂302a员工签名:3、生命最可贵,安全第一位。电气分厂302a员工签名:4、有防则安无防则危电气分厂302a员工签名:5、生产安全不管企业效益玩完!电气分厂302a员工签名:6、安全一松,全线告终;坚持不懈,万事成功电气分厂302b员工签名:7、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大道天天行电气分厂302b员工签名:8、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9、锁链最脆弱的一环决定它的强度安全最危险的一面决定你的生命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0、安全万事兴,麻痹人财空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1、安全生产创效益违规操作酿祸端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2、你重视,我参与,安全生产一起抓;齐努力,共谋划,生产安全靠大家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3、安全生产做得好,企业效益才有保;安全成效要展现,持之以恒是关键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4、只有紧绷安全意识的弦,才能弹出平安快乐的调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5、安全知识要知道,劳保用品要戴好;上班工作多留神,平平安安最开心。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

16、安全在身,家人放心。安全疏忽,苦难缠身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7、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8、安全是朵幸福花,大家浇灌美如画电气分厂804a员工签名:19、没有主人翁精神,可悲;没有安全意识,可恨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0、感情深,一口闷,酒后上班头发昏;上班之前不喝酒,互相提醒够朋友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1、筑安全长城,兴钻井经济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2、安全警钟时常鸣,防范打锣经常敲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3、安全管理扣扣相连,生产效益节节攀高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4、分分秒秒珍惜生命,时时刻刻重视安全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5、居安思危年年乐,警钟长鸣岁岁欢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6、安全意识“得过且过”;危险隐患“得寸进尺”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7、危火、危电、危操作,无危不在;细心、小心、责任心,齐心以待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8、人以安为乐厂以安为兴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29、客户是上帝,质量是生命,地球是市场,安全是保障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30、生产*安全保驾生命*安全护航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31、安全意识在我心中,安全生产在我手中电气分厂110集控站员工签名:32、上班多留神,慎防意外生电气分厂302a仓库员工签名:33、继天下之大任,防灾患于未然34、安得万人在,全心为生产35、事故后果紧系心,安全素质不断升

篇二:典型案例分析篇

第八章典型案例分析篇

8.1居民火灾

8.1.1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三道街109号居民住宅楼火灾

2005年10月11日1时32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三道街109号居民住宅楼发生火灾,死亡13人,重伤3人,受灾84户,直接财产损失210.8万。

1. 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三道街109号居民楼,始建于1917年,是一栋回字形3层砖木结构的建筑,木制人字形屋架,设有闷顶,铁皮房盖,楼梯为室外环形木制结构,此建筑院内有私建乱建的平房和板棚,堆放着供取暖用的大量木材和废旧油毡纸张,纸壳等壳燃物,还摆放着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等物品。该建筑位于建筑密集的居民区内,北侧与两栋砖木结构居民楼相连,南侧与一栋两层砖木居民楼和近3000平方米棚户区相连,东侧与一栋2层和一栋3层的老式砖木居民楼相邻,西测为南三道街。通往南三道街的们洞式该建筑唯一的出入口。

该居民楼为消防安全3级管理单位,归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靖宇派出所管理。派出所曾对该居民楼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并多次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 火灾损失

火灾死亡13人,重伤3人,受灾84户,直接财产损失210.8万元。

3. 火灾原因

经调查,认定火灾为放火所致,依法送达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并移交刑侦部门。

4. 主要教训

一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多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筑的砖木或木结构建筑,建筑密度大,建筑内居民私自搭建阁楼,棚厦,且多为木质,造成该区域内壳燃物多,起火后蔓延快,不易控制。

二是居住拥挤,生活条件差,有许多居民仍使用木柴作为燃料,违章占道搭棚厦的情况严重。 三是区域内以及周边道路狭小,消防车无法驶入,影响,灭火行动的展开。

四是电气线路老化,情况十分严重。

五是部分棚户区在布局山不合理,将工厂,仓库,居民住宅混在一起。这类地区一旦发生火灾,燃烧非常猛烈,火势蔓延很快,极易产生飞火,形成多个火点,在很短时间内,就会达到相当搭的燃烧面积,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六是居民防火意识淡薄,消防知识匮乏,许多居民缺乏基本自救常识,在火灾发生后不知所措,有的为抢救财物返回火场被烧死,有的跳楼导致伤亡。

8.1.2天津河西区瑞江花园梅苑13号楼火灾

2005年1月28日,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梅苑13号楼2门501单元发生管道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11.6万元。

1. 基本情况

2005年1月28日6时55分许,瑞江物业保安员赵某正在瑞江花园梅苑2号岗亭内值班,突然听见一声巨响,赶紧跑向事发地点,发现梅苑13号楼2门5楼坍塌,立即用对讲机向班长张某报告情况。张某在保安队部分别向110、119报警。

瑞江花园梅苑13号楼于2001年8月建成,建设单位为天津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江小区物业管理李中心。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地上5层,共分4门,每层两户。事故现场为瑞江花园梅苑13号楼2门501单元,为一是一厅,南北朝向,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

2. 火灾损失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人受伤,共4户居民房屋及室内物品严重受损,有多户居民门窗玻璃不同程度破损,直接财产损失111.6万元。

3. 火灾原因

经调查,认定爆燃事故的原因为该单位所使用的天然气灶具进气管于胶管的连接处发生脱落,导致天然气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电气火花所致。

8.2商(市)场火灾

8.2.1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

2004年2月15日11时许,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先后调集60辆消防车,320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经过近4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当日15时30分扑灭大火。火灾过火面积2040平方米。

1. 基本情况

2004年2月15日11时许,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北侧锅炉房锅炉工李某发现毗邻的中百商厦搭建的3号库房向外冒烟,于是便找来该库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厦伟业电气行业主焦淑贤的雇工于洪新来用钥匙打开门锁,发现仓库着火。他们边铲雪边喊人从商场几个楼层里取来根粉灭火器扑救,未能控制火势。火灾突破该库房与商厦之间的窗户蔓延到营业厅。此时营业厅内人员只顾救火和逃生,没有人向消防队报警。直到11时28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才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大火于15时30分北扑灭。灭火救援中消防官兵共抢救疏散淑190人(生还136人,死亡54人)。其中,利用曲臂举高消防车救出31人,15米拉梯救出28,两节拉梯和挂钩梯联用救出74人,救生绳,担架,棉被,床单等工具救出49人。

中百商厦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53号。该商厦建筑设计为四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建筑高度20.65米,长53.3米宽20.4米,总建筑面积4328平方米。一、二层为商场,主要经营食品、日杂、五金、家电、钟表、鞋帽、文体用品等,三层为浴池,四层为歌舞厅和台球厅,火灾发生时,商厦一、二层有从业人员和顾客350余人,三层有浴池工作人员及顾客约30人,四层有舞厅工作人员及顾客60余人,台球厅工作人员及顾客近10人,总计450余人。

该商厦为国营企业,隶属于吉林市商委,实行出租摊铺经营,共有经营户146户。商厦东西两面均为建筑工地,北面为贴邻搭建的高度2.7米、长42米的仓房和锅炉房,南面15米为长春路。该建筑内东西两侧各设一部宽3.3米的疏散楼梯,总疏散宽度为6.6米,一层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个。该商厦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有8个室内墙壁消火栓,一个90立方米的消防池,配置ABC干粉灭火器36具,设置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21个,应急照明灯具17个。

2. 火灾损失

此次火灾共造成54人死亡男28人,女26人,其中烧死3人,窒息死亡42人,坠楼死亡9人。70人受伤,其中,男性34人,女性36人,重伤14人,过火面积20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26.4万元。

3. 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审查、调查事故相关人员416人次,形成询问笔录316份,查清了火灾原因,核定了火灾损失,及时控制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确定火灾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在当日9时许向3号库房送纸板时,不慎将嘴上叼着的烟头掉落在地面上,引燃的地面可燃物引起的。

4. 主要教训

尽管该商厦消防设施比较完备,消防组织和制定健全,也制订了灭火和疏散预案,但通过火灾暴露出的问题仍很突出。一是没有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进干,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发生后没人及时报警,也没有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二是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对于当地公安部门指出的违章搭建仓房造成的火灾隐患,没有按着要求认真整改消除。对仓库与商场之间相通的10个窗户,仅用砖堵住了东西两侧6个,中间4个用装修物掩盖了事。三是没有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实地演练,以致火灾发生后,员工惊慌失措,造成54人死亡。

8.2.2河南郑州市敦睦路针织批发市场火灾

2005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志华精品城1号楼,针织商品批发市场,因日光灯镇流器过热引燃导线及附近课然物发生火灾,死亡12人,至今财产损失23.2万元。

1. 基本情况

2005年3月5日2时许,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志华精品城 1号楼当晚值班人员寇某在睡觉时听到物品掉落的声音后,发现王某商品储存间上部的货物燃烧,就用灭火器扑救,但未能扑灭。随后他打开门跑到地下室叫醒睡在地下室,的商户李某,并用电话报警。

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位于敦睦路东侧的服装中心1号楼,该楼南北长48米,东西宽15。3米,东边呈不规则三角形布置,座东朝西,西临敦路,南临服装批发市场,北与服装中心练成一片,东邻二气纪念堂和二气纪念堂办公室,该建筑工5层,建筑面积未3900平方米,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为针织批发零售,三四层为服装仓库,经营单位有两家,郑州市志华服装精品城,内衣批发总汇,两家经营单位均分为4层,各占一半。

2. 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1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3、3万元。

3. 火灾原因

此次火灾系一楼大厅东北角储存间那的日光灯镇流器过热引然导线附近的可然物所致。

4. 主要教训

8.2.3湖南常德鼎城区桥南市场火灾

2004年12月21 日,常德鼎城区桥南商场发生特大火灾,伤23人,过火建筑面积8327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8758。01万元。

1. 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20日,常德鼎城区桥南市场突然停电,桥南宾馆地下一层电子讯城的武没有关闭门的总电源和拔掉电视机,摄像头的插头,关闭照明灯具开关。17时30分,9561号门面上部冒烟,火光从卷闸门的缝隙及西北角破损处映储。

桥南市场由鼎城区政府大桥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营管理,该市场主要由工贸城、家电城、轻纺城、副食城等多个独立的市场组成,年成交额35亿元,年利税近4000万元。工贸城是桥南市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为20栋2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后扩建为3层。占地面积约为2.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到6.4万平方米,共有门面和摊位6200多个分为7个交易区,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文体用品,电子通讯器材等,批发零售兼营,从业人员万余人,桥南宾馆同属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营管理,其半地下层和一,二层为市场工贸城的第七交易区。

工贸城初建时属于典型的三边工程,1994年以后,为追求经济效益,市场经营管理部门占用防火间距和疏散通道,增设摊位出售,并在建筑物之间的通道上方用PVC透光板搭建罩棚使20栋建筑物连接在一起。当时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有:(1)无防火分区,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严重不足,灭火器材缺乏,消防疏散通道堵塞,大量采用易然易可然材料装修,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用火用电,违法经营易然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现象严重,1998年,在公安消防部门多次检查督促下,该市场仅仅改造了电气线路,加强了用火用电的管理,增加了部分灭火器材,而主要火灾隐患依然存在,直到2001年12月工贸三

层扩建时,蔡将整体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改造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建造消防水井及泵房,设置防火隔墙,安装防火眷帘和设置消防控制中心等内容纳入整改计划一并实施,2003年1月,在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扩建工程未报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扩建第三层擅自投入使用。至火灾发生前,该市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调试开通,自动喷水灭后系统未交付使用,防火隔设置尚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 火灾损失

此次火灾过火建筑面积83276平方米,烧毁3220隔门面,3029隔摊位,3隔仓库,桥南宾馆,商业招待所部分烧损,受灾5200余户,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8758。10万元其中建筑损失3621。8万元,设备损失1471。9万元,商品损失13664。3万元。此外,这起火灾造成8名消防官兵15名群众受伤。

3. 火灾原因

起火原因系桥南宾馆地下一层电子通讯城新华电子通讯器材供应站9651号门面内通电状态下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内部故障引起火灾。

4. 主要教训

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重大火灾隐患久托未改,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有效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时酿成这次特大火灾的根本原因,该公司倚仗是区政府所属企业,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左出的责令停产处罚决定置若罔闻。甚至对市政府要求的2004年3月底前和2004年2月20日,前两次整改完毕的期限也不执行。发生火灾时,该单位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组织对初期火灾的扑救,以致酿成特大火灾。

8.3公共娱乐场所火灾,

8.3.1广东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酒吧火灾

2005年12月25日,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老虎吧发生火灾,造成26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1。6万元。

1. 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25日23时,酒吧车辆管理人员保安黄某从门口走进酒吧看抽奖时,发现舞池灯架伤有一点火光,便告诉林某,然后跑出门口拿水喉救火,酒吧对面宝艺商场的业务挂历员罗某看见老虎吧内有人从门口跑出来,几秒钟便听到爆炸并看见一条火龙从大门上方向,于是立即用手机拨打119电话报警。

起火单位所在建筑物为林汉龙综合楼,该楼总建筑面积3254平方米,占地面积700平方米,为L型连体建筑。檀岛西餐厅酒吧位于林汉综合楼的西南侧首层包括夹层在内共有建筑面积241平方米,其中夹层面积126平方米。建筑物北楼为万泰中周厂员工宿舍,南楼沿文康路,首层,东部为檀岛西餐厅,西部为老虎吧,二层为保龄球管,三层为电子加工车间,四五层为林汉龙私人住宅。经调查,檀岛西餐厅是由林汉龙等人将原来作商铺的场所改建而成,酒吧于2003年6月开始营业。

2. 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酒吧内的顾客26人死亡,11人受伤,烧毁酒吧室内装修及内部电器设备一批,过火面积241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1.6万。

3. 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广东省消防总队有关领导与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联合展开了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勘查,根据有关炭化、变色、烟熏等蔓延的痕迹体系及证人证言,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酒吧舞池灯架上方的灯光音响处,排除了防火和用火不慎、自燃吸烟等微弱火源及电气线路自身故障等因素,认定火灾原因是灯架上的灯具等设备引燃周围可然物所致。

4. 主要教训

一是檀岛西餐厅酒吧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檀岛西餐厅酒吧经营者擅自改变原场所的使用功能,擅自增加营业项目,2003年6月投入使用后,也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室内装修和开业前的安全检查,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等级,无证非法经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正确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疏散楼梯,疏散宽度,以及未设置外开式窗户,通风条件差,营业时安全出口的疏散极端困难,由毒烟气和有毒烟气浓度急剧升高,氧气浓度急剧降低,酿成了这起严重的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惨剧。 二是顾客的消防意识淡薄和自防自救能力较低,火灾发生初期,酒吧里的顾客大部分没有意识到火灾的危险性,未能迅速向室外疏散逃生,其中一些人还一位是圣诞节特别表演的活动,还在看热闹,还有一些人本已经逃到室外,还返回酒吧内寻找朋友,以致最终付出惨痛的生命代价。

8.3.2广西南宁市南国明珠歌剧院火灾

2005年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国明珠歌剧院发生火灾,直接经济财产损失187。5万元。

1. 基本情况

南国明珠歌剧院位于南宁市民主路20号南宁市工人文化宫内,该剧院共2层,局部3层,建筑面积265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网架屋顶,一层为KTV包厢,大厅,大厅为直通钢架屋顶的大厅,二层为KTV包厢,一层与二层合为一个防火分区,建筑东北面1――3层为独立设置的员工住宅,设为为独立防火分区。歌剧院东面与停车场距离12米,南面为公路,西面与大排档距离7.8米,北面与业余团体活动中心距离16米,歌剧院200米范围内有7个室外小火栓,消防水源充足,歌剧院内各层均设置有室内小火栓,自动喷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南国明珠歌剧院为投保。

2. 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整个歌剧院大厅及22各包厢过火,过火面积800平方米,烧毁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家具,装修材料一批,直接经济损失187.5万元。

3. 火灾原因

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系南国明珠歌剧院内大厅舞台后部南墙上安装的电气线路短路打火,喷渐的算路溶珠引然下方可然物所致。

4. 主要教训

一是消防管理混乱。南国明珠歌剧院因经济纠纷多次转租,南宁工人文化宫,南国明珠歌剧院,好地演义城之间消防安全职责部明确,消防隐患整改资金落实不到位。

二是消防隐患严重。多次转租中多次装修,多次变更电气线路,线路极不规范,并因电气线路不符合规范等隐患未按期整改而被责令停业,而就在火灾发生前歌剧院还在增设顶棚可然隔声材料。

8.4宾馆饭店火灾

8.4.1广东汕头市朝南区华南宾馆火灾

2005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商贸广场华南宾馆发生火灾,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81万元。

1. 基本情况

6月10日11时45分,华南宾馆服务员梁某在二层工作时闻到电线烧焦的味道,同时在场的领班苟某,服务员吴某,收银员邓某等发现二层金陵包厢门口通道吊顶上现下冒烟,苟某随即拉闸断电,由于施救不力,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

华南宾馆位于汕头朝南区峡山街道华南贸易广场第九街46――50号,距汕头45里,为四周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总建筑密件8000平方米,1994年1月建,

篇三: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000字)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 都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再查明,荣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具有运输业的经营范围。

本院认为,金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内容完善,权利义务平等,应属有效。被告张克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金桥公司的货损,其产生损失的原因不属法定免责情形,故被告张克依法应对金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本案纠纷责任。金桥公司因被告张克造成货损已先后对托运的客户进行赔偿,并提供了已赔偿货物损失的相关证据,总计赔偿金额为262171.9元。因该金额的赔偿是金桥公司向多个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且各客户对收取金桥公司的赔偿款均出具了收款凭据。金桥公司虽未能提供各客户托运的原始购货发票,但各客户向金桥公司出具赔偿凭据与张克承运金桥公司货物的名称、数量、公正文书中所载明的事实形成连锁,该证据应具有证明力。故金桥公司以向客户进行了赔偿而要求被告按上列赔付金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具体的赔偿标准,原、被告均同意按五方协议按比例扣除8%后其实际赔偿金为241198.15元。此外,张克已收取运输费4000元,因事实上,张克并没有将货物运达到约定地点,故其所收4000元应返还给金桥公司。对于金桥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及前往安徽桐城处理交通事故,并费是金桥公司必要的费用支出事项,故对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金桥公司应当分担。对金桥公司诉请的其他支出费用,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采信。被告张克在签订五方协议时虽以荣祥公司的名义,但荣祥公司既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未授权给张克。故张克与金桥公司的合同关系应属个人行为。张克用于运输的车辆虽以荣祥公司的名义登记入户,但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其运输工具的所有者是谁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但,本案中,荣祥公司作为张克的挂靠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荣祥公司应对张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荣祥公司以未与金桥公司签订合同拒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克应赔偿原告金桥公司货物损失费241198.15元,并返还金桥公司已给付的运费4000元及承担公证费和交通费按50%计算为2200元。上列费用共计247398.1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

二、被告荣祥公司对上列款项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2元,其他诉讼费3937元,共计10499元由被告张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金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极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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