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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题国际私法的学说史要求2000字人人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7 09:07:10 | 移动端:概述题国际私法的学说史要求2000字人人网

篇一:国际私法期末习题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

一、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

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客观标志说

婚姻形式要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三、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

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8.《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条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

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10.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四、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C)。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C)。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循环反致

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不具有国籍

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

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B)。

A、FOB

B、CIF

C、CFR

D、FCA

8.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

A、FOB

B、CIF

C、CFR

D、FCA

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A)。

A、收养成立地法

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10.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

五、多项选择题

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3.广义的反致包括(BCD)。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D)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CDE)。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B、物权的保护方法

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6.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BCD)。

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

C、主张事实国有化

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BCD)。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8.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C)作出保留。

A、第1条第(1)款(A)项

B、第1条第(1)款(B)项

C、第11条

D、第12条

A、

9.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10.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BD)与外国人结婚。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六、简答题。简答题要求学员答出所问问题的要点并作出简要的解释。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

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令。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七、论述题

1.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于16世纪创立的。

杜摩林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意思自治的主张,之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与资产阶级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这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

篇二: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七、论述题

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2、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答:(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2)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3、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这是国际私法会议统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又一重要成果,该公约共五章31条。①公约适用范围,采用排除适用范围的方法即a遗嘱方式b遗嘱能力c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d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等不适用。②准据法,公约采用了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③继

承协议公约明确规定了继承协议的定义。④一般规则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4、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①“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②“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③“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④“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⑤“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

5、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答: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6、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四、论述题

1、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适用的例外。

四、论述题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解决以下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①它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是否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哪些物可以作为客体,对于这些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②它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一国境内外国人对其所有的财产究竟是否全部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上能否设置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各国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③它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各国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都规定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但对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要求的手续规定不同,对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④它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由于各国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上有所不同,

要确定某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⑤它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人是否有物上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在下列情况下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而适用其他的冲突原则: ①运送中的物品。运送种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第一,适用送达地法;第二,适用发运地法;第三,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第四,适用转让契约的准据法。②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各国主张适用旗帜国法或登记国法作为运输工具的准据法。③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一般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住所地法。④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依外国法人国籍的所属国的法律处理,或依该法人章程批准地法律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处理。⑤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主张和作法,有的依占有者的属人法来处理。⑥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一般适用该财产所属国的法律。

四、论述题

试评述有关国家豁免的几种主要理论。

四、论述题

有关国家豁免的理论主要有:绝对豁免说、限制豁免说、废除豁免说和平等豁免说,其中前两种理论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支持,而后两种理论上只限于理论上的探讨。(2)绝对豁免说及其评价:首先,回答绝对豁免说的概念;其次指出其缺陷,如题法前科学,主张国有公司或企业享有豁免权不妥当,强调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涉及国家的民事争议不利于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3)限制豁免说及其评价:首先回答限制豁免说的概念;其次举出其缺陷,即它通过对“商业行为”的自由解释,为限制外国国家的主权提供了借口,因而与国家主权原则是不相容的,他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也是不科学的。

(4)平等豁免说及其评价。首先回答平等豁免说的概念,然后指出这种理论是在绝对豁免说和废除豁免说之间的一种折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六、论述题(18分)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原因:

十一世纪后,意大利在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方面都取得了长是的发展,不同国家和

地区之间的人员交往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频频发生。当时处于东西方贸易交往通道的意大

利北部诸城邦,国际贸易已很发达,法律方面普通使用罗马法,但各城邦也根据流行于各自

领域内的习惯判写了自己的特别 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

马法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冲

突发生于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冲突显然对各城邦之间的

商业贸易十分不利,因而迫切需要找出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的规则。

2、提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

法律的哉内效办与域外效力问题,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

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

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

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

只能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了。例如,对死者的遗产继承问题,各国就

有不同的规定;不进行区别,就无从解决各国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意义:

这一学说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从封建社会法律适用的绝对属地主席基础上

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提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述了法

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对国际私法的创立起了极大的推

动作用。

四.论述题

40.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答:1.公共秩序的概念。

2.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通行的一种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3.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三种规定方式:直接限制.间接限制和合并限制。

4.公共秩序制度为各国普遍采用。

5.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论述题(10分)

试论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五、论述题(10分)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它就是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下列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是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之间正常的民事交往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事法律冲突可言。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只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正是因为各国的相互承认,才产生了民事法律冲突。

3、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冲突法解决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依立法渊源的不同,它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即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事法律冲突和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由于冲突规范并不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被称为间接的调整方法。它缺乏针对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第二,实体法调整方法,这种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即避免了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因而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比冲突规范确实前进了一步。但实体法调整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其适用领域比较有限,在涉外婚姻和继承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出统一实体法,一个实体法公约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在其他方面仍得适用冲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适用的国家有限,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领域,由于条约原则上仅约束当事国,因此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仍有适用的余地;最后,民事统一实体法多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4、目前上述两种调整方法各有其优势与缺陷,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上都是不可或缺的。

七、论述题(每题18分,共18分)

论系属公式。

七、论述题

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篇三: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 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况。

调整方法:

(1)冲突规范(分为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间接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指引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

(2)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分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内国民法与商法的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

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不同点

间接调整方法:缺乏明确性和不可预见性

概括性,基本涵盖所有国际民商事关系

实际运用中有困难,如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

直接调整方法: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内容

适用方便,简单明了

国际私法的范围:

我国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谱系图(掌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p34)

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位于该城邦的外邦人和城邦的法则能否在该城邦之外发生效力

(1)杜摩林(兰):意思自治原则

(2)达让特莱:法官一般只适用自己的法律或习惯,使用外国法律或习惯只是一种例外。(局限于少数人法方面)

(3)胡伯:国际礼让说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史: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德国、法律关系本座说)

(1)孟西尼: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不仅是国际礼让,而且是依国籍原则而普遍存在的各国承认属人法对所有内国人具有支配力的国际义务。

(2)斯托雷(美):“英美冲突法之父”

(3)戴西(英):既得权理论

三、当代国际私法学史里斯:最密切联系说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1)库克:“本地法”说

(2)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补充:唐律《永徽律》是中国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立法典范)

北洋政府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

法则区别说:(主张从法律本身性质入手)

法则区别说——国际私法的产生:法则区别说克服了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域内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够真正具有国际性。(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

法则区别说的传播(必看):

①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塔路斯★★★:属人主义

②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③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理论基础:发展了国家礼让说

国家礼让三原则:

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在其境内有效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②居住于一国境内的人,无论常住或暂住居民,均被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③一国的法律已在其境内有效实施,则根据国际礼让,在境外亦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他国家主权及其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将国家主权理论引入法则区别说,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国际礼让学说一方面强调国家主权,另一方面要求一国基于礼让使依外国法产生的权利保持其效力,认为国际礼让是国际习惯法上的义务,这是其矛盾之处。

近代国际私法学说史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当代罗马法体系》——国际私法领域的“哥白尼革命”。 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从地域入手),即:对于每一法律关系均应寻找依其性质属性的或所隶属的地方的法律,即该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法则区别说先验地设定了三个固定的连结点:人的法则——住所地;物的法则——物之所在地;混合法则——行为地,然后依法则的性质确定其适应范围。萨维尼认为:

?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

?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因为物占据一定的空间,且是可感知的;

?不占据空间,需借助债的发生地、履行地等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其中债的履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更适合于表现债的外观形态,因此债权以债的履行地为本座;

? 行为方式问题以行为地为其本座;

? 程序问题以法院地为其本座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意义:

? ①促进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

? ②

? ③ ? ④对后世的,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史

美国冲突法革命——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是从一种没有利益要保护的中立法院的角度来写的,他只是寻求适用罪恰当的法律。”为确定最强调的法律,提出了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革命三大主题:

①实现实体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②使僵硬的冲突规范更加灵活;

③向法院地法原则倾斜的趋势。

国际私法立法史

欧洲大陆——1804年《法国民法典》★★★

第三条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全体居民均有强行力。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使用法国法律。

关于个人与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意义:本国法主义的正式诞生。

扩大了冲突规范作用的领域,使国际私法真正具有国际性。

标志着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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