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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用人不正之风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5 12:55:00 | 移动端:整治用人不正之风

篇一: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议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是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目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是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必须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的方针,用最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

一、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要强化学习教育。《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选任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作了严密的规定,对防止和纠正用人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此各级组织部门,特别是各单位的“一把手”,不仅要深入学习和研究《干部任用条例》科学、全面、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还要准确全面掌握《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打牢政策理论基础,用《干部任用条例》要求约束选人用人行为,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政策和纪律。要通过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用人主体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和法纪观念,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严谨规范、公道正派,自觉地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近日,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我区为了使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当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四项监督制度”贯彻落实。

二、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是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当前,选人用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有关。近年来,党中央先后下发了《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四项监督制度”等,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大调研力度,切实找准组织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着眼于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

三、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要扩大选任工作中的民主。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基础和关键环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在民主推荐中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一律不列为考察对象、不研究、不上会,不能用民主测评和推荐后备干部等方式代替民主推荐。民主推荐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合理确定推荐对象范围和任职资格条件,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先定调子、不先划框框,不搞变通,不走形式。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干部考核考察评价体系,使考察工作实现常态化、动态化;要将任前集中考察与届中届末考察、平常考察、年度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等结合起来,注重考察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时的表现,防止考察失真失实。不断扩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选拔干部占同期任用干部的比例,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四、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要拓宽监督渠道。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有效途径。目前,选人用人方面是有监督机制的,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存在“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的现象。应探索建立较有权威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构,并逐步落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

任免会议制度,同时,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严厉的责任追究是确保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保障。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既有用人主体上的原因,又与个别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受利益驱动参与跑官要官不无关系。因此,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必须做到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加强用人主体的自身建设,增强法纪意识,提高识人用人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惩戒力度,对引发用人不正之风行为发生的双方都要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保证选人用人行为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篇二: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党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选人用人。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对组织部门选人用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工作要求,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的方针,用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

一要加强教育,夯实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各级党委,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不仅要深入学习和研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科学、全面、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还要全面掌握相关实施细则,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打牢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

二要深化改革,完善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当前,选人用人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都与制度机制不健全有关。党中央先后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都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实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一是扩大选人用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及票决范围,使推荐范围及票决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各级领导班子,还可以扩大到一般干部甚至群众;二是扩大选人用人的公示范围,不仅在原任职单位公示,而且要在即将到任的单位公示,甚至在群众中公示,接受全民的监督;三是继续采取公开考试、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

方式,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四是扩大选人用人考察的时间范围,不仅保持7-15天的公示时间,而且在公示之后继续深入原任职单位,对拟用人员进行调查,听取民意,充分掌握拟用人员的各种情况。

三要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工作的约束力。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有效途径。虽然在选人用人方面有监督机制,但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要建立有权威的监督机制,完善“上级监督下级、同级监督同级、下级监督上级、民众监督干部”的监督链。逐步落实上级部门派人参加下级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加强舆论的监督力度,为制度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要强化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既与用人主体价值观念扭曲有关,又与个人利益驱动有关。因此要一方面加强用人主体的自身建设,提高识人用人水平,另一方面加大惩戒力度,对引发不正之风的双方进行严肃惩处,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到人,追责到位,绝不手下留情,以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篇三: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意见建议

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胡十七大精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精神,扎实推进干部监督工作,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要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当前,选人用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够完善有关,要以“党和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在贯彻落实好已有法规制度的同时,总结把握工作规律,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用人行为,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臵于有效监督之下,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实现整治工作的目标。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加强提名环节的民主监督,鼓励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广开举贤荐能之路,拓宽党政干部选拔来源,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健全干部考察制度,完善考察标准,落实领导干部任用延伸考察办法,增强考察准确性。要改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方式,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科学性、真实性,适当扩大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综合分析和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推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要继续全面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认真做好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行为的试点,探索试行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继续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这是党委(党组)在用人上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创新之举。下一步,要逐步把这一做法推行到市直部门和单位。逐步形成一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

二、要立足于把人选准用好,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

首先要坚持报告制度。今年4月省委下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市委组织部进行了转发,这次又编入了会议材料,这个《暂行规定》提出越级、破格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和受过党政纪处分的干部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等五种情况下,应当事前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

研究决定。同时根据我市干部工作实际情况,县(市、区)和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调任到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处(县)级单位正职、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职不满三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直党委(党组)一次讨论处(县)级干部的数量超过本党委(党组)管理的处(县)级干部职数三分之一的;符合交流、回避规定需要继续留任的四种行为也要报告。这是当前规范和约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违规用人问题的重要举措,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其次,实行市委组织部派员列席县(市、区)委常委会议制度。这项制度我市已实行多年,最近省委组织部经省委同意准备在全省推行。要求县(市、区)委要在讨论干部前以书面形式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沟通,干部监督机构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对拟提任干部任职资格条件、职数、选任程序等进行审核,列席常委会议时,对讨论研究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监督。第三要坚持干部任前复核监督制度。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就选任方案与干部监督机构沟通;任前要履行审核程序,干部监督机构要对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拟任人选任职资格、选任程序、民意和考察过程等进行审核。符合程序和要求的,正式履行任职手续。确保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第四,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每年要对本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年度自查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市委组织部,自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各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抽查,每二至三年进行一轮普遍检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问题,随时进行调查或检查。检查中,既要看履行程序的情况,又要看选拔的干部是否优秀。既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注重解决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咬住不放,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立足于关心爱护干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干部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这为我们做好对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多年的实践表明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对领导干部要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使干部不敢懈怠、不敢专权、不敢失责,切实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

制。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应事先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加的会议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为常委会任用干部做好准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从实际情况看,领导干部出问题,往往是先从一些小事、小环节开始的。如果平时不加注意,放松要求,就会“积少成多”,最后栽大跟头。要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经济责任审计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打牢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四、要立足于解决用人上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

李源潮部长指出:查处是整治工作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手段。要有案必查,发现一件查处一件,让那些想搞名堂的人心生畏惧、自我收敛。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对反映用人问题的举报,要一查到底,做到有举必查、查必有果、纠必到位。对违反规定严重超职数、超级别,突破任职资格条件配备干部的,都要严肃纠正,凡存在超职数问题的,要限期恢复到规定的职数以内,切实解决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要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反映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要根据情况进行立项督查,不得层层下转,按规定报告查核结果,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建立查核工作责任制,做到谁查核、谁署名、谁负责。干部监督机构要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对查实的问题,要果断处理、严肃追究责任。要充分发挥组织处理的作用,该进行组织处理的,坚决予以组织处理,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或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如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查处的案件要予以通报,作为最生动的教育材料,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五、要立足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文岳同志强调整治用人

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把手”是重点,组织部门是重点,完善机制是重点,党委(党组)书记是重中之重。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需要问责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属于党委(党组)责任的,如违反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决定干部任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等,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的责任;属于组织人事部门责任的,如不按规定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考察情况等,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考察组责任的,如不按规定程序考察干部、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不进行调查等,要追究考察组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如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等,要追究领导干部个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立足于服务科学发展,进一步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一方面要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精神,逐步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的积极作用,着力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另一方面要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要按照市委提出的“敞开前门,关上后门,堵住旁门左道”的要求,在领导班子换届、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要采取专项行动,大力整治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的市县两级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精神,开展治理拉票行为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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