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大义灭亲案例

大义灭亲案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30 20:51:17 | 移动端:大义灭亲案例

篇一: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 社会伦理 与 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 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4]

二 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

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从体制上来说 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 夫舜恶得而禁之?)。从伦理上来说 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

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而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毫无疑问,舜的“隐亲”是一个纯个人的行为,他没有干涉皋陶的司法过程,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个案例的另一点引发争议的是“窃负而逃”这一行为,我把它和“子为父隐”放在一起讨论。

“子为父隐”见于《论语?子路》,原文如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话要简单得多,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把“窃负而逃”和“子为父隐”这两种“隐亲”行为做一个比较。可以看出,“窃负而逃”是一种积极的隐而“子为父隐”是一种消极的隐。在中华法系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 “亲亲得相首匿”与 “亲亲得相容隐”。[6]

从这里看出,儒家的“亲亲相隐”伦理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个别时候有较大的冲突。

关于“大义灭亲”的描述则多见于史料之中,典型的有“石碏诛子”和“干名犯义”“石碏诛子”见于《左传?隐公四年》,原文大意是;卫国大夫石碏的儿子和别人一切谋反,杀死了卫国国君。石碏便把他的儿子和谋反者一起处死了。[7] “干名犯义”[8] 出于《元史》,是一个法律名词,意指不得告发自己的尊亲属,即使告发属实也当予酌情处罚。

以上这个两个例子是对“大义灭亲”截然相反的两种解读,在这个问题上,伦理和法律似乎具有了某种紧张关系。然而,仔细从“角色”来分析,我得出了一些有意思的结果;和上文的舜相反,石碏在这里并不是一种“纯伦理”关系而是“体制---伦理”双重关系,他是国家的重臣,有政治责任去“司法”和“执法”,即使对方是自己的儿子,他也没有徇私枉法选择“隐亲”。这种“大义灭亲”在中国传统一直是被看作清官的一个特点,在伦理方面也是不受“亲亲相隐”限制的。而后一个例子,则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完全否定了“大义灭亲”,更毋庸说伦理了。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作证特权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区别的。在“亲亲相隐”中,亲属之间揭发犯罪要受到惩罚。而在西方国家,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亲属犯罪有不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也就是公民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因此,西方国家法律不惩罚亲属之间相互包隐的行为,也不惩罚亲属之间“大义灭亲”。 实际上,在欧美法治国家,“亲亲相隐”早已成为通行的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可以说,重新认可“亲亲相隐”是人性的回归。

“亲亲相隐”只适用于一般的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手足相残之类的案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人是家庭的元素。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上——如果亲属之间都失去了信任关系甚至相互揭发,那么家庭就不可能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因此,“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的主流地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中国现在缺乏的是亲族之间的关爱,中国现在的关系都蜕化到了核心家庭层面,对于支系、旁系亲属的淡漠逐步形成整个社会的冷漠,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经济人假设出发,人们更注重现实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一些东西。另一方面,加快的城市化步伐,使得原来以地域为重要关系纽带的邻里关系,家族关系逐步松绑,还有就是现代城市生活的压力骤增,使得每个人都在忙于自己的事情,而忽略了这些方面。所有的这些和在一起就构成了社会上面普遍的冷漠。国家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强调八荣八耻,强调社会主义荣辱观,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是看到了这方面的丧失对于社会的影响。其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社会之间普遍的关爱,大同社会,和谐社会也是可以看到的,从这个层面上看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普爱的价值观是可以接受的。而我们去反思大义灭亲,在文革的时候非常强调大义灭亲,造成社会方面普遍的危机,人人自危,没有关系的约束人与人之间都成为一种敌人,而像国民党当时实行的保甲制度,武则天前期谋害忠良时候的告匿制度、、、许多过于强调大义灭亲,检举盛行的时代往往最终都是不得善终的。在西方,大义灭亲也是为基督教伦理所不能容忍的,例如在澳大利亚,如果丈夫犯罪之后妻子是不能举证的,因为妻子的举证会破坏家庭关系,而这在西方看来是十分重要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固健康发展,是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障。

是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首先交锋于对亲属的犯罪是否检举揭发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举揭发与陈述作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行为。为了有效保护检举揭发者,可以不把检举揭发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即使需要检举揭发者作为知情人指证犯罪,也应当在诉讼中向其重新取证。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本不涉及对亲属犯罪应否检举揭发的问题。其实,在检举揭发犯罪这个问题上,是要求亲属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并非程序法能解决,而是需要实体法来规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至第312条的规定,法律是要求亲属“大义灭亲”的。“亲亲相隐”把隐瞒作为义务,惩治告发者;“大义灭亲”把告发作为义务,惩治隐瞒者。二者都很极端。随着法治的进程,不论是告发犯罪还是隐瞒犯罪,对亲属来讲,都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应予鼓励而不予强制。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证人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条款,众多媒体一片叫好之声,认为是从大义灭亲的极左思潮向亲亲相隐人性思想过渡的标志。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明确表示,该条款跟亲亲相隐毫无关系。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亲亲相隐问题上没有任何改变。众多媒体对其不仅误解,而且进行了错误的舆论引导。他希望本刊“尽快刊登”此文,以正视听。

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6] “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不会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的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7] 这些论述都认为尊重人性与追求、实现正义不相矛盾。事实上,只有尊重人性的法律才称得上是有正义基础的法律。但是,一方面,正义

的涵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观。不同的阶层所追求的正义的内容是不同的。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无法给正义下一个权威的没有争议的,有着普遍认可的标准的定义。另一方面,对人性的合理假设,其实是一个假命题。既然我们无法证明人性本身意味着什么,又何谈对人性的假设要合理。并且所谓合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谁又有资格来判定其是否合理。所以笔者认为由于正义和人性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所以无法就二者是否对立或是是否和谐作出明确的毫无疑义的判断。事实上,古人的亲亲相隐原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为这一法律原则寻找到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客观依据。而现代中国法律要求实现“为恶者必受罚”是一项符合社会要求的正义的原则,为实现这一正义原则而要求即使至亲也应对犯罪者的行为予以指证,这就是在正义与人性发生矛盾时作出的选择。为此,笔者试图重新分析人性与正义。

陈兴良教授说,人性,乃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包括人的生存本能和性本能。

焉。 [8] 告子说,食色,性也。 [9] 孔子亦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10] 为了满足自己的本能欲望,人又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所以有学者分析,人性也可以说是人的一种趋利避害的功利性。法律,尤其是刑法对人性的关怀,也体现在对个人功利本能的尊重上。尽管我们不能否认不同的个体的“利”的认识是不同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承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骨肉亲情是绝大部分正常看重的。古语道:虎毒不食子。更何况于人,父母对子女的慈爱,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基于生理血缘所维系的。骨肉血亲的利益也就是自己的利益,骨肉血亲的幸福更甚于自己的幸福。有父母子女的家庭是形成社会的最完整的而又是最小的基元。如果每一个家庭都充满了背叛暴力,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也就无法维持。如果每一个家庭内部都充满了互敬互爱,整个社会的和谐和道德才能得以维持。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从先秦三代尤其是周代开始一直到大清律例都在法律中明确的认可亲属相为隐原则。这一原则至少部分符合人类最基本的伦理观念,符合人性的基础。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媒体报道一些大义灭亲的感人案例,他们为了维护社会公义而舍去一己私情,对此,我们一方面尊重、赞赏大义灭亲者的行为,因为没有此,为恶者就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逍遥法外,或继续危害社会或破坏法律的必然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大义灭亲的群众基础,是不是绝大多数人在遇到类似的情况都会作出这样的选择。如果不是,法律是不是有必要将少数人方可达到的行为境界作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行为标准加以明文规定。这样规定的效果会是怎样的,能否达到人人心中有法无情的状态?即便到了一种人人有法无情的状态,这种法秩序是不是一个正常人所居社会,是不是真正值得追求?

纳粹德国时期,希特勒宣称犹太人是劣等民族,进行种族清洗政策,如果我们承认这个前提是正确的,那么,为了将劣等民族赶出德国,出卖自己的亲朋好友将他们送上绞刑架、集中营、毒气室都是大义灭亲的行为,都应值得赞扬和称许。文革时期,当一个人被冠以反革命、叛徒的罪名,

他们妻子、儿女与之划清界限,甚至主动搜寻证据强证其罪,也都是大义灭亲的行为,在当时很多青少年还不懂世事还无法判断是非的时期就懂得大义灭亲、就懂得为了无产阶级的利益出卖、背叛亲朋是值得赞许的行为,人人争向往之。然而今天,我们回过头来看待这些人的行为,或觉得可悲,或觉得可鄙,认为那是黑白颠倒的行为,然而当事者未必就一定认为自己有错,他们当时是遵循大义灭亲的教导,并不应受到指责。只不过“义”这个前提在今天看来实在是荒谬的。所以笔者认为,不在社会中普遍推行大义灭亲的观念,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大义灭亲的行为准则,首先是由于“义”这个前提本身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易被利用性。

其次、法的目的在于使人成其为人,法治并不是仅仅要求秩序井然。一个社会如果连自己的父母、子女、至交都难以相信。这是个人情淡薄的社会,微笑的面孔,冰冷的心。一个没有爱,没有人情味的社会会是怎样的?有人讲“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有理智,可以控制自己本能的欲望。”这句话其实是暗含了一个前提,人不仅仅有情感,还有理智。我不禁怀疑,如果没有了作为基础的情感,只有理智,完全作到了“存天理,灭人欲”,这与一个机器人组成的社会有何分别。此时,一旦有人控制了这个社会的中枢神经,所谓自由、民主都是枉然。所谓自由,指有选择作与不作、爱与不爱的权利。然而,只有理智,没有情感,自由只是一句空话。

其实,法理、人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良好的法治中的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应当兼顾到人情。实际上,只有法理没有人情的法律很难得到自觉遵守。我国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中完全排斥对人情的考虑,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简单化的处。而司法人员不断反映在实践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亲属明知包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依然会选择包庇、窝藏犯了罪的亲人,甚至被判刑入狱后对自己的行为也不后悔,对他们而言,所谓司法秩序是海市蜃楼,被害人虽然冤枉,但也比不上自己与罪犯的骨肉情深。试想,如何让一个母亲明知自己的子女会坐牢甚至判死刑,仍然深明大义的将他交出来?对一个母亲而言,有什么比自己子女的生命自由更重要、更有意义的?而我们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或要求大义灭亲,实现个别正义,但却泯灭了人间的至爱与亲情。这也就是我们的司法遇到强大的阻力,证人出庭率极低的一个制度性原因。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 [11]

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国历代在立法时都对血缘至亲的人情予以尊重,当代各国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有期待可能性的规定,(所谓期待可能性,就是对于某一定之行为,欲认定其刑责,必须对于该行为人能期待其不为该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其竟违反此种期待,实施犯罪行为者,即发生刑事责任之谓也。 [12] 故如果缺乏此种期待可能性,而成为责任之事由,不能使该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这里就不仅仅包括对基于血缘亲情而为之行为的认可,还包括基于对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尊重。英美国家有沉默权的规定,其中包括证人、被告如果认为法庭所需要之证词会对自己或亲情、夫妻关系造成损害,有权保持沉默,来源于人不能自证其罪的理念。这就更加明显的突出了对基本人情的尊重。

篇二:“大义灭亲”式告密不仅仅是文革之痛

“大义灭亲”式告密不仅仅是文革之痛

近日,一则名为《一名红卫兵的忏悔:永不饶恕自己“弑母”》的新闻刺痛了诸多人心?[详细]。但当隐隐作疼的人心再次不约而同地集体指向“文革”时,反思本身已不完整。 这类告密已不同于传统告密模式

《红卫兵忏悔“弑母”》这则新闻呈现给世人的是一种丑陋的告密之恶。这类告密,已突破了传统告密模式“亲亲相隐”的底线,有完全不同的发生逻辑。

传统告密模式虽然残酷,但仍强调“亲亲相隐”

因当权者的需要和鼓励,中国告密传统源远流长。远者,如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出台“告缗令”,即是鼓励百姓举报一切相识者的资产。武帝为从民间捞钱,此前曾颁布过“算缗令”,对百姓财产中来自非农业收入的部分征收“财产税”,但百姓有抵抗情绪,政府又缺乏统计手段,实施效果很差。武帝遂想出鼓励百姓互相举报资产这般损招。“告缗令”规定:凡被人告发隐匿资产、呈报资产不实之人,其资产将被全部没收,没收资产的一半将被奖励给告密人。此令一出,民间告密之风大盛,司马迁总结其巨大的破坏作用时说:民间“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各郡国“得民财物以亿计”,“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终于发展到中产之家全部破产,百姓花光吃光不思储蓄的境地。

云梦秦简。秦虽鼓励告密,但仍有“子告父母,勿听”之规定

近者,如台湾50年代到80年代的“白色恐怖”。学人王鼎钧觉得自己身边当年遍布告密者:“那时偌大的办公室只有一具电话,我接电话的时候,总有工友在旁逗留不去,他们让我看见‘竖起耳朵来听’是个什么样子。他们好像无所用心,低着头擦不必再擦的桌子,但眼珠滚动,耳轮的肌肉形状异乎寻常。如我会客,总有一个工友殷勤送茶换茶,垂着眼皮,竖着耳朵。??那时,工友是他们得力的耳目,管理工友的人必定是‘组织’的一员。”那时候,台湾在蒋经国的主持下,有10万余名警察及5万余名各类特工,更不知发展了多少“工友”做眼线,台湾民众无一不在监视之中,无一不在被告密的恐惧之中。

无论古今,这些传统告密模式,或是群众运动,或是当局撒网,虽然残酷,但“亲亲相隐”总是最后的一道底线。即便是尊奉商鞅之学的秦国,《商君书》里虽有规定“民人不能相为隐”,否则必受株连,但云梦秦简里仍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张家山汉简里的规定更严厉:“子告父母,??勿听而弃告者市”。?[详细]

阶级斗争新思维下,血缘感情须服从于阶级感情,大义灭亲式告密遂层出不穷

但在文革中,“大义灭亲”事迹——子女检举父母,妻子检举丈夫,哥哥检举弟弟者层出不穷,红卫兵告密“弑母”这类案例,亦非鲜见,“亲亲相隐”的底线已全线崩溃。何以会如此?阶级斗争新思维是个中关键。如1943年延安整风期间,陈伯达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人性?党性?个性》一文,认为“任何种人性并不是先天带来的东西,而是某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所以,在阶级社会中,人性的问题就是阶级性的问题”;再如1957年,针对社会上“不近人情”、“六亲不认”的批评,《学习》杂志刊文指出:“‘人情’是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六亲’也各有自己的阶级地位,都是有阶级性的。问题在于‘近’什么人的‘情’,‘认’什么人的‘亲’。其中有一个显明的界限,这就是阶级立场。”文章公开支持以“阶级立场”为标准“大义灭亲”:

“当一个良好的公民或革命的干部检举自己亲属中的反革命分子,或是提出与自己的反动阶级家庭从政治上、思想上划清界限时,右派分子认为这是‘大逆不道’、‘六亲不认’。这又是什么意思呢?一个好公民、好干部为了社会主义事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否则,就要成

为反革命分子或反动阶级的俘虏。”

1958年第22期的《中国青年》杂志还刊登有姚文元的一篇对巴金小说《家》的批评文章,在文章中,姚毫不留情地批评巴金的小说“把血缘的感情放在阶级感情之上”,削弱了“青年‘大义灭亲’的斗争性”。文章说:

“(小说中的)高老太爷是这个黑暗王国的国王,所谓‘一家之主’。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动人物,残酷毒辣,死硬地维护封建道德,杀人不见血。??到他临死的时候,作者不是用充满仇恨的笔调去引导读者无情地憎恨这条毒蛇的死亡,却用十分哀痛的笔调叫觉慧、觉民去扮演‘和解者’的角色,叫那个被有些人目为‘英雄’的觉慧‘把身子靠在祖父的膝前’,‘用悲惨的声音叫着爷爷’,好象过去做了多少对不起祖父的事,现在在这最后的—刹那加以挽回,要请他‘原谅’。这不是向地主阶级妥协,为地主阶级减轻罪恶,把血缘的感情放在阶级感情之上,又是什么呢?而那位高老太爷竟也的确‘原谅’了他们,小说中把他的临死的痛苦衰弱的形象写得那样令人同情:‘他的嘴唇又动了,瘦脸上的筋肉弛缓地动着,他好象要做一个笑容,可是两三滴眼泪开始落下来。他伸手在觉慧头上摩了一下,又把手拿开,然后低声说:‘??你回来了??冯家的亲事不提了??你们要好好读书??唉!’一声长叹,表现了高老太爷内心的忏悔,他在为觉民的婚事而难过。读者看到这里,不是会对他引起一种默然的同情和怜惜,觉得他‘也是为了儿孙好’吗?而这种和地主阶级妥协的感情,会严重地削弱青年‘大义灭亲’的斗争性。”(《论巴金小说<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和它的消极作用——并谈怎样认识觉慧这个人物》)?[详细]

这类告密也不仅仅只是“文革”之恶

文革期间的“大义灭亲”式告密,既以“阶级情感”为准绳,自不可能仅仅发生在文革期间。“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中所发生的“大义灭亲”式告密的数量,绝不会比“文革”期间更少。所以,若仅仅局限在文革范畴内反思“大义灭亲”式告密,仅仅将其视作“文革之恶”,这样的反思就难免有失偏颇。

“大义灭亲”式告密不是“文革”特产,自50年代起即已泛滥

事实上,对“大义灭亲”式告密的鼓励和宣传,早在文革之前即已开始。以1952年“三反运动”中的《人民日报》为例,1月24日报道了《北京市第五中学青年团员王世桓检举他父亲贪污行为》;2月4日报道了《北京大学学生展开坦白检举运动不少学生检举了自己亲属的违法行为》;2月6日,报道了《许东才站稳人民立场检举奸商父亲》;3月8日,又报道了《门头沟机电厂职工家属大胆检举和规劝丈夫坦白》??

《江苏教育》1955年第22期刊文表彰“大义灭亲”式告密者

从这些报道里,不难看出当时的宣传,竭力有意突出“阶级情感”与“血缘情感”之间的斗争。譬如:“在运动开始时,(北京大学的)很多同学对检举贪污是有顾虑的。但随着运动的展开,同学们对这一次运动的认识渐渐提高,顾虑也逐渐打消。中文系二年级同学胡祥达在运动开始时,想起他的家里有两本账簿,其中一本是专门对付收税人员的假账。他想动员他的父亲坦白,但是怕他的父亲说他‘忘恩负义’,因此他把这事放在心里没有说。后来他记起‘中国青年’杂志上批评郑辉人包庇地主家庭一事时,立刻恍然大悟,就一方面向天津工商业联合会节约检查委员会检举他的父亲,另一方面动员他的父亲坦白。到一月二十日止,北京大学检举的案件达一百九十三件,其中百分之四十是检举自己家属的。”“王世桓看出他父亲心中有病,就对他解说人民政府的政策,希望他赶快坦白。但他依旧不肯低头认罪。王世桓最后对他说:‘你不坦白,我要向学校方面检举你。’他父亲听了非常气愤地说:‘我把你养大,你却要检举我,你还有良心吗?我要是特务,你也要检举?’王世桓坚决地回答他:

‘你要是特务,我更要检举你!’”?[详细]

“文革”期间大量干部子弟被逼加入到“大义灭亲”式告密队伍,这是一个特殊之处

“文革”期间的“大义灭亲”式告密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此之前,“大义灭亲”式告密的主体,以“右派、“地主”等“阶级敌人家庭”为主;1965年毛泽东批示:“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这些人是已经变成或者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他们怎么会认识足呢?这些人是斗争对象,革命对象”,1966年“文革”爆发后,干部家庭子女遂大规模加入到“大义灭亲”式告密的队伍中来。如陈丕显之子陈小津回忆:

“我被‘专政’了,他们还不放过那些比我小许多,正在上中学的小阿弟、小阿妹们。1968年2月,王少庸两次给时任徐汇区‘革委会’主任的黄克布置任务,要他把家住在徐汇区的华东局、市委负责干部的子女‘管一管’。于是,5月9日至6月中旬,由‘徐汇区红卫兵军区’主办的第一期‘叛徒、特务、走资派子女学习班’在上海县北桥公社黄二大队一座孤房子里开班,历时35天,有‘学员’46人。第二期班从7月初开始,历时45天,有‘学员’92人。这两期‘学习班’共集中‘叛徒、特务、走资派’子女138名,全部是从14岁到20岁的初、高中学生。他们的117位父母全部是被关押、隔离、靠边审查的华东局和上海市委的领导干部。黄克等人对这些青少年学生用尽了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许回家,不许与家里通信,搞‘一帮一’监督;大会套小会,个个要表态,搞人人过关;揭发父母亲的‘问题’,搞‘家庭斗争会’;要大义灭亲,与‘反动父母’划清界限??在两期‘学习班’中,他们先后11次组织‘学员’们参加对他们父母的批斗大会,逼迫42名‘学员’在大庭广众之下,当面揭发父母的所谓罪行。这种卑劣的‘学习班’,使一部分青少年受到了蛊惑和蒙骗,造成了家庭分裂。这些‘学员’中,先后有3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其中1人自杀身亡,1人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

这种大规模的干部子弟被逼加入“大义灭亲”式告密队伍的情形,在“文革”之前未曾出现过。《红卫兵忏悔“弑母”》这则新闻,就现有资料看来,大概也属于干部子弟“大义灭亲”式告密——与儿子一起告发母亲的父亲,1940年参加新四军,屡立战功,文革前担任本县卫生局党总支书记,文革爆发后被打成本县卫生系统的的头号“走资派”,儿子曾写过大字报揭发父亲;在母亲说出支持刘少奇的言论后,父子二人先后前往县群众专政指挥部告密。?

[详细]

政治高压下,许多“大义灭亲”其实是“大利灭亲”

不可否认,建国后前30年发生的海量“大义灭亲”式告密当中,确有不少案例,是告密者真的相信阶级感情必须高于血缘感情,是很真诚地在告密。一如当时的宣传语境所言:“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肃反等运动中,儿子检举父母、妻子检举丈夫,这正是人民群众觉悟提高的表现,是十分可贵的”。但并不是所有人的“觉悟”,都能像方志敏(杀死亲五叔)那么“高”,多数“大义灭亲”,其实是“大利灭亲”。《红卫兵忏悔“弑母”》这则新闻中,告发母亲的儿子面对媒体,即公开承认:“从表面上看,我所追求的并非私利,志向纯粹高远,而实质上自保的成分占了非常重的比重。甚至我也把它算作自己的一种政治表现。政治表现可能给自己带来不一样的境遇”——如果注意到其父当日已被打成“走资派”,母亲被怀疑是“国民党特务”,外祖父则在土改、镇反中被枪决,自不难理解其迫切想要“自保”的心态会有多么强烈;其父在告发妻子时的心态,大略也与儿子相似,作为一名现行“走资派”,其心态或许还会更为迫切。

许多“可以教育好的子女”在文革期间选择“大义灭亲”

李锐之女李南央在回忆母亲对父亲和自己的“大义灭亲”式告密时,也认为母亲告密的主要动机,是为了现实利益,“要保住物质的和精神的地位”。李南央说:“母亲的‘革命’变得越来越‘真诚’,越来越‘彻底’。她不但把父亲的北大荒来信交给组织,还把夫妻间的枕边话全部抖搂出来,用这种大义灭亲的方式,证明自己受改造的程度,以期重新得到党的信任。??当我知道母亲原来对‘大跃进’持有与父亲相同的看法;当母亲一封封寄来对我的批判信,甚至向我的单位领导揭发我的‘反革命言行’;探亲时领着我们早请示晚汇报;因为我男朋友的家庭出身有问题,让我断绝关系,在那以后,我心中残存的一点亲情彻底毁灭了。??她真的相信共同生活了20年,共同有了3个孩子的丈夫是反党分子吗?一定不是的,否则她怎么会在20年后父亲复出时动复婚的念头?但是她被毛泽东所显示出的绝对的威望、绝对的统治力震慑住了。她看清了,如果以前自己只是使用‘阶级’作为让李锐俯首帖耳的武器,此时她必须将自己与李锐划分在两个不同的阵营,才能够生存。她被眼前的一切吓坏了,她不能想象自己永远和别人合住一个单元(母亲在延安的信中,记述了不能容忍和自己的好朋友夏英喆共一窑洞);她不能想象自己永远做一个炉前工(母亲在东北糖厂的信中,记述了受不了顶班的生活);她不能想象自己经过廿年努力而得到的,三八式干部的优越生活条件和特权,从此不复存在(母亲信中屡屡流露出瞧不起工农干部和‘旧’知识分子的态度,她在东北的信中记述了自己是如何虐待保姆);她的骄娇品格,决定了她根本无法面对这样的可能。她明白要恢复从前的生活,要保住物质的和精神的地位,今后只有紧跟毛泽东,除此别无选择。”

再如:《青春之歌》的作者、女作家杨沫和他的丈夫马建民,在当年的政治高压下,也陷入了“大义灭亲”式告密,互相揭发,并且招招险狠,直取对方政治生命。对此,杨沫之子的理解是:“在那种高压之下,人首先要生存,为生存而奋斗。别的如夫妻之间的感情、伦理、道德、亲情等等全顾不上了。我父亲揭发母亲1936年没有入党这个事情其实不是啥重要问题,只是一个入党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在巨大的压力下,他为了表现自己听党的话,忠于革命路线,才把母亲的这个事情交代出来了。”“母亲也开始毫不留情地揭发父亲。父亲与武光的关系,父亲与邓拓的关系,这都是母亲可以回击的武器。”?[详细]

结语

中国当代的“大义灭亲”式告密悲剧中,有整整两代人不可回避的迷惘、恐惧与巨痛,但它并不是“文革”的特有之物。对它的反思,须跳出“文革”,放置到更大的时代背景之下。这反思中,个体的忏悔固不可少,政策层面的教训也同样亟需总结。

篇三:大义灭亲-文革之痛

“大义灭亲”式告密不仅仅是文革之痛 ?[详细]这类告密已不同于传统告密模式 《红卫兵忏悔“弑母”》这则新闻呈现给世人的是一种丑陋的告密之恶。这类告密,已突破了传统告密模式“亲亲相隐”的底线,有完全不同的发生逻辑。 传统告密模式虽然残酷,但仍强调“亲亲相隐”

因当权者的需要和鼓励,中国告密传统源远流长。远者,如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出台“告缗令”,即是鼓励百姓举报一切相识者的资产。武帝为从民间捞钱,此前曾颁布过“算缗令”,对百姓财产中来自非农业收入的部分征收“财产税”,但百姓有抵抗情绪,政府又缺乏统计手段,实施效果很差。武帝遂想出鼓励百姓互相举报资产这般损招。“告缗令”规定:凡被人告发隐匿资产、呈报资产不实之人,其资产将被全部没收,没收资产的一半将被奖励给告密人。此令一出,民间告密之风大盛,司马迁总结其巨大的破坏作用时说:民间“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各郡国“得民财物以亿计”,“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终于发展到中产之家全部破产,百姓花光吃光不思储蓄的境地。

云梦秦简。秦虽鼓励告密,但仍有“子告

父母,勿听”之规定

近者,如台湾50年代到80年代的“白色恐怖”。学人王鼎钧觉得自己身边当年遍布告密者:“那时偌大的办公室只有一具电话,我接电话的时候,总有工友在旁逗留不去,他们让我看见?竖起耳朵来听?是个什么样子。他们好像无所用心,低着头擦不必再擦的桌子,但眼珠滚动,耳轮的肌肉形状异乎寻常。如我会客,总有一个工友殷勤送茶换茶,垂着眼皮,竖着耳朵。……那时,工友是他们得力的耳目,管理工友的人必定是?组织?的一员。”那时候,台湾在蒋经国的主持下,有10万余名警察及5万余名各类特工,更不知发展了多少“工友”做眼线,台湾民众无一不在监视之中,无一不在被告密的恐惧之中。

无论古今,这些传统告密模式,或是群众运动,或是当局撒网,虽然残酷,但“亲亲相隐”总是最后的一道底线。即便是尊奉商鞅之学的秦国,《商君书》里虽有规定“民人不能相为隐”,否则必受株连,但云梦秦简里仍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张家山汉简里的规定更严厉:“子告父母,……勿听而弃告者市”。…[详细]

阶级斗争新思维下,血缘感情须服从于阶级感情,大义灭亲式告密遂层出不穷

但在文革中,“大义灭亲”事迹——子女检举父母,妻子检举丈夫,哥哥检举弟弟者层出不穷,红卫兵告密“弑母”这类案例,亦非鲜见,“亲亲相隐”的底线已全线崩溃。何以会如此?阶级斗争新思维是个中关键。如1943年延安整风期间,陈伯达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人性?党性?个性》一文,认为“任何种人性并不是先天带来的东西,而是某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所以,在阶级社会中,人性的问题就是阶级性的问题”;再如1957年,针对社会上“不近人情”、“六亲不认”的批评,《学习》杂志刊文指出:“?人情?是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六亲?也各有自己的阶级地位,都是有阶级性的。问题在于?近?什么人的?情?,?认?什么人

的?亲?。

其中有一个显明的界限,这就是阶级立场。”文章公开支持以“阶级立场”为标准“大义灭亲”:

“当一个良好的公民或革命的干部检举自己亲属中的反革命分子,或是提出与自己的反动阶级家庭从政治上、思想上划清界限时,右派分子认为这是?大逆不道?、?六亲不认?。这又是什么意思呢?一个好公民、好干部为了社会主义事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否则,就要成为反革命分子或反动阶级的俘虏。”

1958年第22期的《中国青年》杂志还刊登有姚文元的一篇对巴金小说《家》的批评文章,在文章中,姚毫不留情地批评巴金的小说“把血缘的感情放在阶级感情之上”,削弱了“青年?大义灭亲?的斗争性”。文章说:

“(小说中的)高老太爷是这个黑暗王国的国王,所谓?一家之主?。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动人物,残酷毒辣,死硬地维护封建道德,杀人不见血。……到他临死的时候,作者不是用充满仇恨的笔调去引导读者无情地憎恨这条毒蛇的死亡,却用十分哀痛的笔调叫觉慧、觉民去扮演?和解者?的角色,叫那个被有些人目为?英雄?的觉慧?把身子靠在祖父的膝前?,?用悲惨的声音叫着爷爷?,好象过去做了多少对不起祖父的事,现在在这最后的—刹那加以挽回,要请他?原谅?。这不是向地主阶级妥协,为地主阶级减轻罪恶,把血缘的感情放在阶级感情之上,又是什么呢?而那位高老太爷竟也的确?原谅?了他们,小说中把他的临死的痛苦衰弱的形象写得那样令人同情:?他的嘴唇又动了,瘦脸上的筋肉弛缓地动着,他好象要做一个笑容,可是两三滴眼泪开始落下来。他伸手在觉慧头上摩了一下,又把手拿开,然后低声说:?……你回来了……冯家的亲事不提了……你们要好好读书……唉!?一声长叹,表现了高老太爷内心的忏悔,他在为觉民的婚事而难过。读者看到这里,不是会对他引起一种默然的同情和怜惜,觉得他?也是为了儿孙好?吗?而这种和地主阶级妥协的感情,会严重地削弱青年?大义灭亲?的斗争性。”(《论巴金小说<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和它的消极作用——并谈怎样认识觉慧这个人物》)…[详细]

文革期间的“大义灭亲”式告密,既以“阶级情感”为准绳,自不可能仅仅发生在文革期间。“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中所发生的“大义灭亲”式告密的数量,绝不会比“文革”期间更少。所以,若仅仅局限在文革范畴内反思“大义灭亲”式告密,仅仅将其视作“文革之恶”,这样的反思就难免有失偏颇。

“大义灭亲”式告密不是“文革”特产,自50年代起即已泛滥

事实上,对“大义灭亲”式告密的鼓励和宣传,早在文革之前即已开始。以1952年“三反运动”中的《人民日报》为例,1月24日报道了《北京市第五中学青年团员王世桓检举他父亲贪污行为》;2月4日报道了《北京大学学生展开坦白检举运动不少学生检举了自己亲属的违法行为》;2月6日,报道了《许东才站稳人民立场检举奸商父亲》;3月8日,又报道了《门头沟机电厂职工家属大胆检举和规劝丈夫坦白》……

《江苏教育》1955年第22期刊文表彰“大

义灭亲”式告密者

从这些报道里,不难看出当时的宣传,竭力有意突出“阶级情感”与“血缘情感”之间的斗争。譬如:“在运动开始时,(北京大学的)很多同学对检举贪污是有顾虑的。但随着运动的展开,同学们对这一次运动的认识渐渐提高,顾虑也逐渐打消。中文系二年级同学胡祥达在运动开始时,想起他的家里有两本账簿,其中一本是专门对付收税人员的假账。他想动员他的父亲坦白,但是怕他的父亲说他?忘恩负义?,因此他把这事放在心里没有说。后来他记起?中国青年?杂志上批评郑辉人包庇地主家庭一事时,立刻恍然大悟,就一方面向天津工商业联合会节约检查委员会检举他的父亲,另一方面动员他的父亲坦白。到一月二十日止,北京大学检举的案件达一百九十三件,其中百分之四十是检举自己家属的。”“王世桓看出他父亲心中有病,就对他解说人民政府的政策,希望他赶快坦白。但他依旧不肯低头认罪。王世桓最后对他说:?你不坦白,我要向学校方面检举你。?他父亲听了非常气愤地说:?我把你养大,你却要检举我,你还有良心吗?我要是特务,你也要检举??王世桓坚决地回答他:?你要是特务,我更要检举你!?”…[详细]

“文革”期间大量干部子弟被逼加入到“大义灭亲”式告密队伍,这是一个特殊之处

“文革”期间的“大义灭亲”式告密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此之前,“大义灭亲”式告密的主体,以“右派、“地主”等“阶级敌人家庭”为主;1965年毛泽东批示:“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这些人是已经变成或者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他们怎么会认识足呢?这些人是斗争对象,革命对象”,1966年“文革”爆发后,干部家庭子女遂大规模加入到“大义灭亲”式告密的队伍中来。如陈丕显之子陈小津回忆:

“我被?专政?了,他们还不放过那些比我小许多,正在上中学的小阿弟、小阿妹们。1968年2月,王少庸两次给时任徐汇区?革委会?主任的黄克布置任务,要他把家住在徐汇区的华东局、市委负责干部的子女?管一管?。于是,5月9日至6月中旬,由?徐汇区红卫兵军区?主办的第一期?叛徒、特务、走资派子女学习班?在上海县北桥公社黄二大队一座孤房子里开班,历时35天,有?学员?46人。第二期班从7月初开始,历时45天,有?学员?92人。这两期?学习班?共集中?叛徒、特务、走资派?子女138名,全部是从14岁到20岁的初、高中学生。他们的117位父母全部是被关押、隔离、靠边审查的华东局和上海市委的领导干部。黄克等人对这些青少年学生用尽了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许回家,不许与家里通信,搞?一帮一?监督;大会套小会,个个要表态,搞人人过关;揭发父母亲的?问题?,搞?家庭斗争会?;要大义灭亲,与?反动父母?划清界限……在两期?学习班?中,他们先后11次组织?学员?们参加对他们父母的批斗大会,逼迫42名?学员?在大庭广众之下,当面揭发父母的所谓罪行。这种卑劣的?学习班?,使一部分青少年受到了蛊惑和蒙骗,造成了家庭分裂。这些?学员?中,先后有3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其中1人自杀身亡,1人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

这种大规模的干部子弟被逼加入“大义灭亲”式告密队伍的情形,在“文革”之前未曾出现过。《红卫兵忏悔“弑母”》这则新闻,就现有资料看来,大概也属于干部子弟“大义灭亲”式告密——与儿子一起告发母亲的父亲,1940年参加新四军,屡立战功,文革前担任本县卫生局党总支书记,文革爆发后被打成本县卫生系统的的头号“走资派”,儿子曾写过大字报揭发父亲;在母亲说出支持刘少奇的言论后,父子二人先后前往县群众专政指挥部告密。…[详细]

政治高压下,许多“大义灭亲”其实是“大利灭亲”

不可否认,建国后前30年发生的海量“大义灭亲”式告密当中,确有不少案例,是告密者真的相信阶级感情必须高于血缘感情,是很真诚地在告密。一如当


大义灭亲案例》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8415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