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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格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8 11:21:13 | 移动端:调解书格式

篇一:调解书格式文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 宗

卷宗类别:

卷 名:

年 度:

调 解 员:

立 卷 人:

保管期限:

备 注: 卷 号:调解日期:立卷日期:

卷 宗 目 录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

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年月日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于 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履行情况:

因调解不成,于 年月日告知当事人 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登记人(签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笔录

时间:地 点:事由: 参加人: 被调查人: 笔录: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参加人 (签名) 记录人(签名)

篇二:民事调解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四通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韩远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笑冰,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凯创信通公司经理,住北京邮电大学眷24号楼24652号。

被告韩大如,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慈溪市师桥岐山电热器厂,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大岐山村。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831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以生产“开关、插座”等商品为主,并在上述商品上持续使用“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原告的“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使用与原告“公牛GONGNIU及图形”之中文部分“公牛”相同的“公牛”为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插座”等商品及外包装上大量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韩大如实际生产加工了以上插座等产品,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进行了销售。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不争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一限期变更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中国质量报》上刊登声明,为

原告消除影响。诉讼中,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韩大如、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表示承认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对“公牛”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尊重“公牛”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调解解决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电源转换器、插座”等商品上使用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将市场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商)已存在的带有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的电源转换器、插座产品全部收回,并采取必要措施永久性消除插座等商品上任何带有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包含“公牛”字样或者与之相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韩大如、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包含“公牛”字样企业名称的产品;

四、被告韩大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用于生产加工包含“公牛”字样企业名称的商品所使用的底板模块交给原告;

五、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韩大如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补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及公证费二千八百元。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财产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韩大如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丽萍

篇三:民事调解书格式&范本

民事调解书范本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X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X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XX区XX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区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4年经人介绍,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09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某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生于1973年1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现系宝鸡市**公司销售人员,租住宝鸡市金台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李**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郭**、郭**均由上诉人郭**抚养,被上诉人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两孩子18周岁为止,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小孩寒暑假期间李**均可探视小孩,并可以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上诉人郭**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李**承担。

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

审 判 员 * *

代理审判员 * *

二O一O年*月**日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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