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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果公告违法撤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5 23:34:57 | 移动端:拍卖结果公告违法撤销

篇一:拍 卖 公 告

拍 卖 公 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2年 5 月8 日上午9:00分在吉安县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大开标厅公开拍卖下列标的:

一、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

标的位于吉安县城吉州路与二七路之间的盘龙花苑小区内(吉安县保育院旁),共有12套住宅及配套12个杂间,具体分为1号标的至12号标的;13号至17号标的位于吉安县城庐陵怡庐花苑小区内(吉安县公安局旁),共有5套住宅。特别声明:1号标的至12号标的中的杂间不进行竞拍,以起拍价成交,

二、展示时间及地点: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现场。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有意竞买者请在2012年 5 月 7 日下午5:00时前,将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伍万元和报名资料费50元(不退)缴入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吉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172029201000008022),报一个名和五万元保证金只能竞得一个标的。

2012年 5月8 日上午8:30分-9:00时竞买人凭银行缴款单及缴款人身份证明,现场确认竞买资格,并领取拍卖号牌参加拍卖。(如须委托他人参加竞拍,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方可参加)

四、付款优惠条件:(1)拍卖成交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可享受5%优惠,(2)拍卖成交后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可享受1%优惠

五、拍卖资料请在吉安县人民政府网或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由竞买人自行下载。

联系电话及地址:8440290(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吉安县庐陵广场广电大楼三楼)

拍卖公司:罗女士13879608997

18907968516(江西吉安赣新拍卖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凯震阳明商城C栋三楼006—008号)

江西吉安赣新拍卖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 四月十六日

竞买须知

一、竞买报名登记手续

1、有意竞买者须先办理竞买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提供下

列文件: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2)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代理他人或单位参加竞买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报名时间及地点:有意竞买者请在2012年 5月 7日下午5:00时前,将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伍万元和报名资料费50元(不退)缴入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吉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172029201000008022),报一个名和伍万元保证金只能竞得一个标的。

2012年 5 月 8 日上午8:30分-9:00时竞买人凭银行缴款单及缴款人身份证明,现场确认竞买资格,并领取拍卖号牌参加拍卖。(如须委托他人参加竞拍,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方可参加)

二、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

标的位于吉安县城吉州路与二七路之间的盘龙花苑小区内(吉安县保育院旁),共有12套住宅及配套12个杂间,具体分为1号标的至12号标的;13号至17号标的位于吉安县城庐陵怡庐花苑小区内(吉安县公安局旁),共有5套住宅(特别声明:1号标的至12号标的中的杂间不进行竞拍,就以起拍价成交,竞得1号至12号标的者必须无条件配套购买各标的中所含杂间)。

三、展示时间及地点: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止在标的现场。

四、拍卖时间及地点:2012年5月8日上午9:00时在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开标厅。

五、在拍卖会场上,竞买人不得干扰拍卖师及其他拍卖人员的

工作,不得恶意串通,垄断竞价等违法行为,否则拍卖师有权取消其竞买人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六:本次拍卖为有底价拍卖,采取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时,拍卖师有权对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作调整;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竞买人每次举牌应价,即表示递增一档;竞买人口头出价并同时举号牌,不受递增档次限制。出价最高者且由拍卖师宣布与之成交者为买受人。如采取其他拍卖方式,拍卖师将在拍卖时另行宣布。

七、拍卖佣金的支付:竞买成交者即为买受人,拍卖成交后应按成交价的1.2%支付拍卖佣金,佣金在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剩余部分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八、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1)拍卖成交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可享受5%优惠,(2)拍卖成交后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可享受1%优惠,但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必须首付30%的房款,并且在二个月内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支付剩余的70%的房款,买受人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后果自负,竞买保证金扣除佣金后按违约不予退回,同时产权单位收回拍卖的房产重新拍卖,若重新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第一次成交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原买受人补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买受人缴清房款和办理好按揭手续后,由产权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证件和证明由产权单位提供。买受人必须在十天内办理完过户手续,产权单位才能交房,若买受人延期办理过户手续所造成无法交房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产权单位不能按期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一切责任由产权方承担。

十、特别警示:本次拍卖的标的以现状为准,不能办理土地证,只能办理房产证,但不影响拍卖标的的交易和抵押贷款。拍卖标的办理过户,办证等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按现行标准执行,均由

篇二:一起破产司法拍卖是怎样被撤销的

一起破产司法拍卖是怎样被撤销的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李前军 律师

简介

日前,我代理完结了一起以非诉讼方式处理的司法拍卖纠纷案件。内容是就一起已经拍卖完毕的破产土地使用权及机械设备拍卖活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主持拍卖的拍卖公司及破产案件的清算组、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法院共同参与进来,协调处理,最终以该次拍卖应为无效之理解,撤销该次拍卖结果。

案发过程:

案件内容是这样的,约在2010年12月间,国内某市的两家拍卖公司接受当地法院某破产案件清算组的委托,就案件所涉及的该市某区某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机械设备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拍卖。接受委托后,该两家拍卖公司随即在该市相应的平面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同时依据相关处理国有资产程序的文件规定,在当地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登记,并在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同步发布公告内容。

在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有如下内容显示:本次拍卖标的的保证金为120万元,竞买人应在2011年1月5日前将保证金缴至该区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并于该指定日前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

到该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同时公告明确拍卖的时间为2011年1月6日下午15:30分。

我的当事人于2011年1月5日下午,向拍卖公告所确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了拍卖保证金120万元,并凭保证金收据向拍卖公司提出签订竞买协议的要求。当时,拍卖公司将经过复印的竞买协议书(包括竞买协议当中的公司印鉴也同样是复印的)提供给我的当事人,我的当事人在该协议书签名后,并署明当天的日期。

2011年1月6日,也就是拍卖活动举办当日,在正式拍卖活动开始前,两家拍卖公司现场突然提出要收回所有竞买人事前所签订的竞买协议,并同时拿出另一份竞买协议要求各竞买人重新签订,作为当天参与竞买的必须条件。我的当事人与其它十数名竞买人对此突然发生的情况事先毫无防范,考虑到拍卖现场活动在即,保证金已缴纳,难有其它选择,迫于无奈,我的当事人和其它竞买人一起按拍卖公司的要求交出了事前签署的竞买协议,并同时另行签署了拍卖公司现场提供的另一份新的竞买协议,拍卖公司和各竞买人署明拍卖活动当天的日期,各方持有一份。随后我的当事人与其它众多竞买人一起参与竞买,经数轮竞价,我的当事人最终以高价竞得拍得标的,并和两家拍卖公司于活动现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关于本次司法拍卖活动的整个举办过程就是这样的。

委托代理:

事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拍卖公司在他参与此次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过程可能存在违背诚实守信之原则,涉嫌对其它竞买人产生公平性上的严重问题,因而,拍卖程序及结果的合法性值得怀疑。为防止出现后续可能的隐患给自己的竞得利益带来的风险,考虑再三,其打算向拍卖公司提出撤销拍卖活动的主张,放弃本次竞得的标的。

在当事人将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相关材料提交过来时,我对案件材料内容进行了梳理及分析,并仔细听取了当事人对拍卖过程中其本人参与行为的完整陈述。认为,当事人参与的此次拍卖活动确有违反现行拍卖法中规定的拍卖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诚实守信之基本原则,拍卖结果应为无效的。基于本起拍卖案件涉及的标的额巨大,涉案主体较多,拍卖标的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特殊性,处理及操作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我建议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向当事的拍卖公司等相关涉案单位提出撤销拍卖的主张。 随后,就此次拍卖活动出现的以上内容,结合于对现行拍卖法律法规的理解,我制作了针对两家拍卖公司的律师函,提出了我方对案件中相关问题的认知及处理方案,期待两家拍卖公司最好能在非诉讼方式的解决框架下作出相应表态。

两日后,当事人和我一起乘机到该市的两家拍卖公司就此事进行当面交涉,会面后,我明确提出了对此拍卖活动存在问题的分析与理

解,表明自己要求对方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态度。同时,我向两家拍卖公司负责人当面递交了律师函,表明了我方将就此争议不排除法律程序解决的考虑。接下来,我们就同样的意见向委托本次拍卖活动的当地法院的清算组、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涉法院的相关领导书面提出我们对于本次拍卖活动存在问题的意见及处理建议。

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本次拍卖活动的结果是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损害竞买人合法权益为基础的结果,我认为,应当是无效的。

对于此次拍卖,我们提出拍卖无效应予撤销的法律基础主要是拍卖公司在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以损害现存和潜在竞买人的权益为表现,严重违背了拍卖公平原则。具体表现在,本次拍卖活动的公告中明确了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的前提条件是签订竞买协议,或者说,签订竞买协议是取得竞买资格的重要标志,可两家拍卖公司并没有按拍卖公告所确定的时间内与我的当事人正式签订竞买协议,而仅是用两份盖有印鉴但却是复印件的竞买协议与我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所以,我认为,拍卖公司仅是在形式上与我方当事人有合约表示,但双方并没有就竞买协议内容形成书面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的竞买协议也就没有在法律意义上正式成立。故,我认为,在拍卖公告所确定的最后期限里,我的当事人事实上并没有取得竞买人资格,他参与公告所确定

的拍卖活动的竞买行为属于无资格竞买。因而,其拍得的竞买结果应是无效的。

拍卖公司提出辩解,他们已经于拍卖活动当日就拍卖标的的内容与各竞买人签订了竞买了协议,协议内容有各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协议是成立的。

对此,我认为,虽然拍卖公司于活动当日另行签订了竞买协议,但是该协议是在拍卖公司所确定的签订的竞买协议后的时间内进行的。由于其它潜在的竞买人基于对拍卖公告关于签订竞买协议期限的理解,确信于期限届满后将不再有签订协议的可能性。而事实上拍卖公司于事后签订的行为则显然是对该拍卖公告内容的违背,对所有因为对拍卖公告的理解而放弃于期限届满后考虑新签协议的潜在竞买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换言之,如果潜在竞买人都不考虑拍卖公告关于签订时间的约束而都认为可以变更签订竞买协议的时间的话,则所有的潜在竞买人都有可能参与到最后的拍卖活动中来。而事实上,拍卖公司变更的对象仅局限于在签订协议期内的各竞买人,这是对拍卖公平原则的违反,是对所有潜在竞买人参与利益的损害,同时也是违背拍卖活动应遵守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的。

案件结果:

篇三: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

受委托,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将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府谷新区营盘路综合服务区复式住宅楼,共40套(面积:116.09平方米—207.32平方米)。

二、拍卖时间及地点:

拍卖时间:2011年10月22日上午九时

拍卖地点:府谷县兴茂大酒店八楼会议室

三、标点展示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一日,在府谷县新区营盘路综合服务区内。

四、其它事项:

凡有意竞买者,请于10月17日—10月21日下午四时前将人民币伍拾万元的竞买保证金交纳到拍卖人指定帐户,经拍卖人确认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府谷县兴茂大酒店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一个竞买人只限买受一套。

联系电话:13720793666 15353163636

联系人: 魏先生

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1日

拍 卖 规 则

1、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其一切活动都具有法律效力,到会人员必须遵守并受此约束。

2、竞买人须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竞买登记手续,交纳所竞标的要求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届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竞买申请书》,否则不视为竞买人,一个竞买人只限买受一个标的。

3、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凭竞买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买号牌,否则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竞买号牌,因丢失或转借而造成的后果,由该竞买人承担全部责任。拍卖会结束后应自觉交回竞买号牌,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及现有相关资料,有权查验和查阅拍卖标的。对拍卖标的的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前提出。竞买人一旦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表明对标的的现状已有详实的了解和认可且无异议,并愿对自己的竞投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拍卖采用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竞买人应价未达底价,不予成交。竞买人以口头报价和举牌示意均可,每次举牌即表示递增一档,口头报价,应同时举号牌,须是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竞买人应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一经应价,不得反悔。

6、竞拍过程中,竞买人必须严肃认真,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否则本公司将没收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价在拍卖师三次报价后无人应价时,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品经拍卖师报价无一人应价时,本公司将该拍品作不成交处理。

7、拍卖师有权平息拍卖会场上发生的一切争议,即拍卖师拥有现场决定权。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按印。会后与委托方代表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9、拍卖会上未竞得标的且无任何违反本规则行为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凭竞买保证金缴款收据,领回其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0、买受人须按约定期限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否则视为违约,其竞买保证金及拍卖佣金不予退还。拍卖人有权重新组织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其违约责任。

11、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会场公共秩序,不得阻碍其他人竞投,不得干扰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更不得有与他人恶意串通及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拍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与拍卖无关人员参加拍卖会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拒绝非工作人员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13、拍卖人可在拍卖会开始前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本《拍卖手册》,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本《拍卖手册》的某条款被宣布无效,不影响本《拍卖手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4、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

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

特 别 规 定

为了保证本次拍卖会的顺利进行,维护委托人和竞买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公司拍卖规则之规定,结合本次拍卖标的实际情况,特别规定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府谷新区综合服务区复式住宅楼,共40套(详见清单)。

清单所载房产面积仅供参考,如有差异,不影响单位面积成交价格。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产权证件为准,成交总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 本次拍卖标为在建工程,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现状交付买受人。竞买人应在拍卖前自行查验审实标的,并到有关部门咨询了解标的现状及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以及拍卖成交后标的产权登记事宜。拍卖人已在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前将标的现状及标的瑕疵向各竞买人作出了必要说明,故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一旦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已进行了全面充分的了解、认可,并有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产权登记等事宜,且自行承担因接受拍卖标的而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 拍卖人郑重建议,竞买人应亲自审慎查阅拍卖标的相关文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或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描述、说明而作出决定。

第四条 竞买人未查阅或未谨慎查阅本次拍卖会文件,未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价值,并以此作出决定的,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第五条 拍卖成交价不包含拍卖人收取的佣金以及竞买人在办理标的产权登记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和所涉及的关联费用。

第六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拍卖人交纳约定数额的拍卖佣

金。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交至拍卖人指定帐户。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首先冲抵拍卖佣金,剩余部分冲抵成交价款。

第七条 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及时缴纳产权登记时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委托人统一办理产权证。

第八条 如买受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委托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15天,或支付成交款不能足额兑现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对该标的的买受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据《拍卖法》规定,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九条 买受人对其所竞得标的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相邻各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拍卖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撤拍的,拍卖人和委托人不向竞买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各竞买人已认真阅读本《拍卖手册》所有条款,并对其及相关附件的实质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据此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人签字确认:

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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