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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网络保障平台项目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0 12:24:44 | 移动端:权益网络保障平台项目版

篇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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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核心内容:在今天这个网络时代,网络消费非常普遍,但也引发许多纠纷,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呢?下面由法律快车消费者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规定网络交易服务商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

成熟的法律体系是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交易服务商应当采取具体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入侵,采取一定得加密技术和措施,确认交易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数据传输的真实性、保密性,确保信息传输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是对消费者交易安全及消费权益的有力保证。法律应对电子交易服务商采取什么具体措施确保交易的准确无误、安全及时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违反义务或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隐私义务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确立一些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禁止经营者未经允许披露消费者个人数据;并对法定授权使用的目的、范围、使用机关、程序等作出明确而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三)规制网络消费格式合同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网上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经营者格式条款的制订。该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应将网上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期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等重要事项作出公平合理的明确规定。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审查;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勒令限期更正。

(四)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合同管辖保护

网络消费合同除了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外,也可以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的处境更加不利,因此应尊重消费者的意愿选择管辖地,以有效的保护其权益。

(五)借鉴国外立法,确立网络消费者的反悔权

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特点,可以借鉴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远程合同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指令。它赋予消费者在面对面合同下所没有的信息权和冷静思考期间。其逻辑基础在于合同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消费者在缔结前对销售者、商品都缺乏足够的信息。冷静思考期间规定为7天,在合同标的是商品的情况下,从接受货物时起。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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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拆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消费者的投拆,并根据被投拆企业的有关信息, 将受理的案件转交给被投拆企业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互联网保险的九大发展趋势

互联网保险的九大发展趋势

2016-06-07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中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不断扩容,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数及社会关注度也在显著提升。畅想未来,本文展望了互联网保险的九大发展趋势。

2011—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至2223亿元,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69倍,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9.3%,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不断扩容。2011—2015年上半年国内保险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99家。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也吸引了一大批非保险企业“跨界”“搅局”,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陆续成立。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联合中国平安布局互联网保险市场;百度、高瓴资本、安联保险三方联合成立了百安保险;泰康在线、易安财险、安心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陆续成立。

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数及社会关注度也在显著提升。众安保险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累计服务客户数超过3.69亿,累计服务保单件数超过36.31亿。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也开始青睐互联网保险企业,2015年互联网保险投资总额同比增长了58倍,其中,仅众安保险一家企业就获得了9.34亿美元的大额融资。

趋势一:保险产品创新空间、保险市场范围将不断扩大

互联网快速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也在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引导和创造客户需求、提升公众特别是年轻消费群体保险意识方面蕴藏巨大潜力。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据、云计算,能够对消费者行为数据、消费习惯、支付偏好进行深度挖掘与分析。这为精准营销、精准定价提供了可能性,也为制定个性化、定制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提供了数据基础。2010年,华泰保险与淘宝合作在“天猫”交易线中“嵌入式”运营“退货运费险”,并根据出险率进行保险定价。这是国内首个针对网络交易而设计的创新险种,也是首个实现保险产品动态定价的创新产品。未来,类似“退货运费险”这类保障消费者互联网消费、支付行为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将大量涌现。

同时,互联网伴生的移动终端和大数据优势将持续拓展保险市场范围。消费者能够利用网络随时随地进行购买和支付,网络消费、网络支付等网络行为中蕴含的风险能够派生出新的保险需求,为保险行业开辟出新市场;并且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深入应用,保险公司能不断提升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将以前无法或难以有效管理的风险纳入保险公司能力范围。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化发展,保险市场还将出现大量的细分领域,保险公司能够借助移动互联发展和大数据技术优势,在实现对原有消费者资源的深入挖掘的同时,也覆盖了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消费者,提供传统上规模不经济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占领广阔的“蓝海”市场,进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和行为数据,形成发展良性循环。

趋势二:互联网保险进一步场景化,更多碎片化的保险需求将得到满足

互联网不断普及和发展的伴生产物就是高频化、碎片化的各类需求,而场景化则是挖掘、满足这些需求的有效途径。线下场景产生的保险需求催生了传统保险产品的发展,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很多线下场景逐渐迁移到线上,线上场景的出现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异军突起提供了契机。

未来,保险公司将会更多地基于互联网生态圈的高频化、碎片化风险需求,开发出可以嵌入互联网生态圈中某一个环节和应用场景(或者多个环节和应用场景)的“碎片化”创新产品,实现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和营销的突破,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无缝式”嵌入互联网消费的购买、支付、物流等各个环节,从而在不影响用户体验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满足消费者的高频化、碎片化的保险需求。如对持有保险牌照的电商平台而言,不论是采用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还是自行开发的方式,可以向电商平台上下游合作方提供关于满足其产品开发、支付、物流等方面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以针对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设计个性化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支付时进行推送;亦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支付习惯以及其他关联性资料,预判消费者潜在的保险需求,通过邮件、短信、网站弹窗等方式推送。趋势三:互联网保险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深入融合,风险不容忽视

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消费者认可和熟知,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之间开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向众筹、个体网络借贷(P2P)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衍生出新的保险产品,为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为规避众筹项目发起方逾期违约风险,增强客户体验,缓解项目方因为逾期而可能承担的延期赔付压力,京东众筹于2015年携手京东保险、中国人寿,推出

了国内首例众筹跳票险。众筹跳票险由项目方投保,一旦项目发起方发生延期发货及跳票现象,则由中国人寿对用户先行赔付,保障投资者权益。在P2P去担保化的大趋势下,部分P2P平台开始借鉴国外平台的做法,寻求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服务,为平台投资者购买违约保险。比如北京财路通与民安财险、国寿财险的合作,保证在发生逾期或坏账时,P2P平台会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垫付。

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使其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保障。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必将更频繁、更深层次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融合,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交叉影响不容忽视。这也就决定了未来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有必要建立在金融协调监管的基础上,在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主体的前提下,提升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加强各监管主体信息共享、协同处置风险的能力。可以考虑建立金融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趋势四: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将更加丰富多样,费率空间得到进一步释放

由于保险公司营销体系中代理人制度的存在,支付给代理公司、代理人的手续费及佣金等构成了保险公司财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的持续加深和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冲击,代理人在传统保险营销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将不断被弱化。有研究表明,互联网可以使整个保险价值链的成本降低60%以上。未来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销售渠道,将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转移到网络上,可能比传统保险行业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从而使保险行业进一步摆脱传统营销体系中代理人制度的束缚和制约,进而极大地减少销售成本。显而易见,销售成本的减少可以让保险公司让出部分利润用于降低各险种的保险费率,从而让消费者受益,同时也使保险公司在销售、理赔、管理和产品管理等方面的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趋势五:数据作为保险行业“核心资产”的地位将进一步加强

在未来互联网充分普及的大环境下,数据成为了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对保险公司而言,数据就是核心资产,数据分析能力就是核心竞争力。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数据处理、分析、整合、挖掘等技术获得价值信息。从数据收集来看,要借助互联网不仅获得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也要获得潜在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为将来拓展市场、开辟新的市场需求做准备;从数据

应用来看,保险公司应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力充分挖掘消费者需求,通过数据采集了解每位消费者的特征及需求,为其提供更具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与产品。

而消费者可能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不同的移动终端进行消费,从而形成了大量不规则的、碎片化的消费信息,对保险公司收集、整合、处理、分析信息的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也对保险公司复杂灵活的运营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发展对保险行业带来的深刻影响,应清楚地看到这种深刻影响的发展趋势,进而加快自身创新步伐。

趋势六:互联网保险将从深层次更新保险行业的服务模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进一步突破保险服务的时间、地域限制,为服务模式创新提供无限可能。通过穿戴式设备、手机健康监测软件等获得消费者身体状况信息,可以让保险公司随时提供个性化的健康风险管理方案;通过物联网终端能够对承保财产实施实时的管理和控制,可以让保险公司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承保财产,提供更加精细化、个性化的防损减损方案;通过车联网获得驾驶行为信息和车辆、道路状态信息和事故信息,可以创新产品定价模式,提供驾驶行为管理、主动救援等服务。

趋势七:“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将进一步凸显

随着互联网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的销售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先以保险产品为主导的销售模式将逐渐转化为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销售模式。互联网使得消费者不再被动接受保险公司推送的信息,消费者的需求成为新险种出现的源动力,消费者的行为数据成为保险产品设计的基础,这也意味着消费者能够化被动为主动,参与保险产品设计和服务的全过程。保险公司应积极融入这一潮流中,利用自身原有优势,培养大数据分析能力,针对目标消费者、潜在消费者的需求,设计定制化保险产品,同时主动促使保费更加透明,保障权益更加清晰,这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也可以让保险销售的退保率大大降低。

趋势八:借助互联网技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将不断优化改善

互联网技术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反应速度和能力,能够及时掌握保险市场发展新动向、挖掘潜在的消费者群体、发现市场上出现的各种创新产品,并随时采取适当的经营策略;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将使得保险公司核心运营流程和客户服务实现网络化和自助化,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处理保险业务的效率、减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互联网技术动摇了传统保险营销体系的代理人制度,使得保险公司能够直接面对消费者,可以让保险公司大幅减少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

趋势九:保险行业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信息披露

互联网正在快速改变人们的生活,保险标的、属性和风险因素随时根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保险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只能保障生、老、病、死、残的产品和服务,而是发展到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工作、消费行为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保险产品的形式、品种、保障范围、保障程度等都有巨大的创新空间。但中国金融消费者整体知识水平偏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于2013年开展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显示,我国消费者金融知识客观题的平均正确率仅为55.9%。消费者知识水平滞后于互联网保险创新水平,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创新保险产品市场认可度低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故而,如何提高消费者认识、选择保险产品的能力,提升消费者对风险的辨识与防范的能力,对保险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另外,保险公司应借助互联网技术细化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在保险责任、告知义务、免责条款、退保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明确披露要求,防止避重就轻、销售误导。通过机制设计,保险公司应开始尝试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在投保、查询、理赔等方面建立信息公开标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断提高市场透明度。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赵大伟 来源: 《清华金融评论》2016

年06月06

篇三:网络传播下弱势群体权益的媒介保障(新闻记者)

网络传播语境下弱势群体权益的媒介保障

朱清河 林燕

摘要:媒体呵护弱势群体权益,是社会实现最终真正 “和谐”与“稳定”的根本保障之一。但就当前的中国现实境遇来看,媒介,无论是传统媒体抑或网络新媒体,在弱势群体利益宣达与权益维护上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并非无病可诟,无暇可訾。在各种外力和内因的层层扰阻下,媒体的舆论监督表现有时甚至令人失望与扼腕。故此笔者认为,只有采取社会配合、多方联动,放下身段、潜身草根,以人为本、不平则鸣,固守新闻职业道义立场等综合应对措施,才能让新闻舆论监督在服务弱势群体方面有更大、更有效的作为。

关键词: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是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跨文化传播时代中国新闻报道观念的合法性建构”,批准文号:09XJC860004);2010年西安社科规划项目(新媒体时代提高领导干部媒介素养及应用媒体能力研究10X12)的研究成果之一。

经过30的改革开放,当前的中国呈现出一喜一忧的社会发展态势:喜的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30万亿人民币大关,经济实力达到了从未有过的历史高度;忧的是贫富“鸿沟”不断拉大,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弱势群体问题异常严峻。因此,“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历史使命,正是我们媒体肩负的最大最重的社会责任感”①。令人欢喜的是,当前,农民工讨薪、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城市低保、失学儿童、高房价、看病难等等一系列涉及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业已引起大众传媒的深切关注与广泛报道,其中的很多问题正在得到或即将得到妥善或部分妥善解决。然而,稍微遗憾的是,这些问题所以成为政府与社会的“议事日程”,往往并不首先表现为新闻媒介(主要指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功劳,而是因特网等新兴媒体第一时间内发现问题、设置“议程”的结果。换句话说,是网络传播为新闻媒体设置了“议程”,引导了社会舆论、最终推动政府高层痛下决心为弱势小民伸了冤、雪了“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0日,我国的互联网用户总人数已达到了3.84亿,达到全国总人口28.9%;手机网民仅过去一年就增加1.2亿,手机网民数量迅速增长,规模已达2.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8%,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此外,农村网民的规模也持续增长,达到10681万,占整体网民的27.8%,同比增长26.3%。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面对网络媒体如此“咄咄逼人”的发展速度与传播优势,传统媒体现实表现如何,该当如何 “居安思危”、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义角色?同时,面对新闻媒体准确、真实、客观、负责、以人为本等方面的传统优势,网络媒体如何尽量避免猎奇煽情、娱乐至死的传播取向,在涉弱问题上,真正保障弱势群体的诉求表达与权益伸张“原汁原味”,恰到好处?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摆在传媒人面前亟待破解的难题,一朝不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就难以在媒体上得到应有维护。

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媒体保障不足表现

(一),传统新闻媒体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不力之处

首先是“事后诸葛亮式”报道多过事前主动“监测”。

2009年11月12日,广西贺州市一个农村鞭炮黑作坊爆炸,来此做工赚零花钱的13个孩子在爆炸事故中烧成黑色,全身皮肤达40%—95%不同程度烧伤,两个孩子失去了生命。这些孩子多是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悲剧发生前,村干部知道村里有人开黑作坊加工鞭炮,并且有孩子去做工,但是没有人去监管,也没有媒体区监督。2007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最初是由一名署名为“中原老皮”的网友在大河网发帖《400位父亲泣血呼救: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的帖子,引起点击率以十万计,而后才引起新闻媒体的陆续跟进报道。②无独有偶,2009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首先也是由主流新闻媒体“不作为”、逼得当事人之一的张辉不得不在爱卡上海论坛以张军为化名发表《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帖子及其广大网民不断在网络发帖、遥相呼应,才引社会舆情一片哗然,最终促成了问题解决朝好的方面转向。此等现象的不断重演,使新闻媒体的社会信誉遭受重创,广大受众被推倒了网络媒体的怀抱,一时间流言纷起,甚至霎那酿成重大群体事件,就会在所难免。如果新闻媒体事前有过大量预测性、前瞻性、监督性的涉“弱”(弱势群体)问题报道,也许很多悲剧就不会发生。现实中往往是校舍倒塌伤着学生了才会去监督校舍质量,城管对小商贩拳棒相加了才会去关注城管的暴力执法,失地、失宅居民誓死“保‘家‘(家宅、土地)为‘锅’(锅碗、衣食)”、引火自焚了才会去批评开发商的暴力拆迁与政府的无“法”(拆迁许可证)可依;瓦斯爆炸、矿井透水致死上百条了鲜活的人命了才会去报道相关部门如何“痛下决心”、“从重从快” 对失职渎职者“严惩不贷”??媒体这样做,尽管可起到“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之功效,可毕竟与事前主动监督、报道相比,可谓事倍功半,劳民伤财。

其次是“以偏概全”性新闻多于公平、全面报道。

2005年12月11日,福州某报报道了一个令无数进城务工人员倍感侮辱的新闻:福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正式成立当日展开的全市规模最大的反恐演练,其假想敌是“因工伤赔偿问题引发闹事”

③的“上百名民工”。新闻的一个标题是“民工骚乱不法分子趁机火烧售楼部”。 《羊城晚报》2009

年1月21号的报道谈到从广东返回四川的100多万农民工问题是说:“政府估计:春节过后三个月内,仍将有30%-50%的人滞留原籍等待机会或者在家务农。而这将给政府带来一大串令人忧心和头痛的社会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高度关切的症结所在。”④“民工”竟然成了反恐演练的假想敌与不安定分子。这些新闻到底要告诉读者什么呢?《20多名民工拿手电偷窥女生洗澡 被发现后还脱裤》、《七名民工爬塔吊为讨薪》、《外来人口逾百万,治安压力日益增》、《赵薇浑身脏兮兮像民工》、《半脑少女之恋》、《连体女婴之谜》、《四岁小夫妻》等等之类的煽情、猎奇、缺少人文关怀的新闻报道,给人们建构起来农民工形象只能是“犯罪、跳楼、自杀、强奸、性饥渴、讹诈、抢劫、偷窥、口吐秽言、素质低下”⑤者的隐喻,弱势群体的形象被不断“妖魔化”。窥一斑而知全豹。这些出现在传媒报道中的媒介弱势,他们被整体呈现出来的“要么是亟待社会救助的可怜虫,要么是行为过激的

⑥法盲,甚或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的负面报道。无可否认,进城务工人员中也会产生违法犯罪分

子。但是,决不能戴着“群体歧视”式的“有色眼镜”夸大和歪曲事实,把进城务工人员的整体形象描绘成社会隐患的推手、违法犯罪的代名词。

复次是“即兴式”报道多过常规性关切。

虽然对大学生孙志刚案的报道引起了国家领导人和社会各界的讨论和重视,最终推动了我国《城市乞讨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置换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温家宝总理帮农妇熊德明讨要工资掀起了媒体对农民工讨薪的报道热潮??但是这些报道都是一个事件性的、即兴偶为的,而且是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人和民众的关注才形成了媒体报道的重点。这样就形成一个弱势群体维权的怪圈似乎只有采取的维权方式越极端,造成的影响与损害越大,才越能引起媒体的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也就越能得到保障。弱势群体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难道只有通过“开胸验肺”、“自断手指”“浇油自焚”,才引得起“高度重视”?为何会有众多的公民选择越级上访,为何讨薪的农民工会上演一起又一起的“跳楼秀”和“跳桥秀”,为何被拆迁的居民以生命为

赌注屡屡上演“自焚秀”,这些令人目不暇接的“极端”事件,其实折射出的正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无奈。新闻媒体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应该形成常规性报道,而并不仅仅是事件性的报道。媒体应该深入到弱势群体生活中间,关注弱势群体的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各项权益,以理性客观的态度帮助弱势群体维权,营造出全社会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的氛围,让弱势群体走出极端维权方式的怪圈。

最后是“就事论事样”报道多于“新闻背后的新闻”。

对弱势者的报道大多是以社会新闻的形式出现,缺乏持续报道的热情与耐性,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没有对新闻背后隐藏的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深挖细究,是当前新闻传媒弱势群体报道存在的又一病灶。虽然不具有行政、司法的权力,但是作为“第四权力机关”, 媒体背后拥有着强大的民意支持,它们可以运用自身强大的影响力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精神抚慰、道义声援与权益呵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身经济利益追求以及政治因素的考虑,媒体对弱势群体权益呵护,往往刊出一二篇报道后就草草收兵,没有了下文。这样的做法不但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让不明就里的群众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平与正义只是纸上谈兵。对于矿难的报道一直以来可谓媒体关注的“重点”,但是每次报道都是:死了多少人——制度缺失——监管不力——缺乏安全措施——煤老板瞒报——引起国家领导人重视——发出通知严查——严办涉案官员和煤老板。报道到此告一段落,等到下次矿难一来,如此再行往复,以至无穷。至于矿难缘何“承前继后”、屡治屡现,官煤勾结为何“前赴后继”、以身试法,煤矿安全如何标本兼治,长治久安,这样的良心拷问则被权势者有意无意稀释成一把鸡毛掸子,再被媒体轻轻一推就消失得无影无踪。缺乏对对事件深层次根源的揭“丑”暴“黑”,必然会酿成 “年年岁岁难相似,岁岁年年矿不同”的独特中国景观。

(二),新型网络媒体对弱势者权益维护的失范表现

从涉“弱”(涉及弱势群体问题)问题的传播现状看,由于新型网络媒体的无处不在、无远弗届、低门槛、交互性等特征,因此它极易获得广大草根阶层的强烈青睐,加之传统新闻传媒受诸多人为与技术因素所限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弱势者诉求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宣达、刊布,一面是网络媒体为弱势群体开辟了“言无不尽”的表达空间,一面是传统媒体重重积弊使弱势群体“敬而远之”,二者的叠加效应就是,每当发生重大涉“弱”事件,网络媒体往往能够先于传统媒体抢占社会舆论制高点,成为众声喧哗的平台与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网络媒体在河南“杯具门”与“开胸验肺”事件、山西疫苗婴幼儿致死事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杭州女工讨薪被打事件等一系列弱势群体权益被损害的事件上,大胆针砭时弊,积极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勇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人所称道。“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使以往在新闻传媒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空前的展现,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便可无所不言,畅所欲言,形成了言论的‘自由市场’”⑦,因此,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无可争议地获得了维护弱势者权益方面的优势地位,成为传统媒体不可小觑的竞争对手及新闻传播活动不可或缺的辅助与仰仗与力量。然而,以上我们看到的只是事物的一个侧面,网络媒体借助传统媒体“公信力”,从而产生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互动,最终实现了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呵护;从另一侧面看,在保障弱势者权益方面,网络媒体的所作所为并非个个可圈可点,有时候甚至非但没使弱势群体问题得到妥善关切与解决,反而有违事件传播的初衷,异化为削弱社会对弱势者权益同情、关注与维护的反叛力量:

首先是网络“娱乐化”遮蔽、吞噬掉了社会对弱势者的人文关怀

当下,网络媒体的最大宠幸莫过于宁波的一个流离失所的精神病患者——“犀利哥”。犀利哥,源自蜂鸟网上传的一组照片,后于2010年2月23日,因天涯论坛一篇帖子——《秒杀宇内究极华丽第一极品路人帅哥!帅到刺瞎你的狗眼!求亲们人肉详细资料》而迅速走红,被网友誉为“极品

乞丐”、“究极华丽第一极品路人帅哥”、“乞丐王子”等。现实中的1976 年10月10日出生,本名程国荣,因家境经济拮据不得不舍妻离子外出打工10余年,并患上心里智障之疾,最后沦落到以行乞为生。无论从何种标准来衡量,程国荣都是一个值得人们同情十足的社会弱者。然而,网络媒体关注、热议程国荣们,更多的不是出自“心地善良”的“底层关爱”,而是其“张扬感官与悬置理性的价值定位,使网络空间呈现出去理性、去历史、重娱乐的文化倾向”所使然。当“娱乐至上”成为媒介拷问一切人间百态的试金石时,“穷困潦倒”也会被网络媒体幻化为烹调娱乐快餐的作料而四处挥洒。于是乎,肮脏褴褛的衣着,被赞叹为“欧美粗线条搭配中有着日泛儿的细腻,绝对日本混搭风格”,蓬乱的头发,则“叫人销魂”;忧郁的眼神,“风华绝代”;甚至有粉丝因为他偶尔的淡淡一笑,而激动得差点晕倒。有人还专门为他创作“潮人乞丐歌”;有人推荐他作为网络游戏代言人,有商家在淘宝网上把他的一身行头标出了6666元天价??“它(互联网)把一个卑微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人变成了一个万众瞩目的“明星”,这个“自我造星”的计划实施得如此成功,简直可以堪称一个奇迹。”⑨其实,“犀利哥”既不是什么新潮达人,也不是什么帅哥王子,他只是一个存在精神疾病的患者、靠翻腾垃圾桶填饱肚子的乞丐、生活陷入困顿的社会边缘人。娱乐是个好东西,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排解痛苦、缓解压力、宣泄情绪、放松心情的有效途径。但当网络媒体一切围绕娱乐,一切为了娱乐,“成为了受众狂欢的游戏场所”时,它就会毫不犹豫地把人们对弱势者的同情心当做赚取眼球的注意力经济而放肆挥霍,它就会让广大网民逐渐“沉迷于网络游戏和色情暴力、热衷于在博客中披露他人隐私、发布低俗虚假的娱乐信息”,并最终排挤、消减、吞噬掉人们同情弱者、扶危济困的人道主义襟怀的兑现机会与舒展空间。当无数的摄像机、录音笔、话筒对着犀利哥,一个劲的追问,犀利哥是否愿意进救助站的时,没有几个人注意到或愿意注意到犀利哥那恐惧的眼神背后究竟意味着什么。因为再善良的人也没有几个能经受住“娱乐为王”的媒介经年累月的狂轰滥炸之后依然对社会弱者保持爱心的坚挺。

其次是弱势群体诉求网络表达的“自我娱乐化”耗散了社会对其同情心

最近,与“犀利哥”一起火爆网络的,还有一位“凤姐”。“凤姐”原名罗玉凤,1985生,身高

1.48米,长相一般,重庆綦江人,7岁父母离异,中师文凭,以打工为业,因自称“懂诗画、唱歌、弹琴、刺绣等,最擅长诗歌与散文,并精通古汉语,博览群书”,“9岁起博览群书,20岁达到顶峰,智商前300年后300年无人能及”及开出“七大极为苛刻的征婚条件”等一系列雷人言行在网络上走红。与“犀利哥”相同的是,凤姐也算不上社会的强势人群,基本上可归入“弱势”的一类;与犀利哥不同的是,犀利哥的弱势窘境是无意中被网络“捕”入网中而“被娱乐化”与“集体狂欢”了,而“凤姐”却是甘心情愿、甚至迫不及待地“自投罗网”,“自我娱乐化”与“自我狂欢”的。“她最大的卖点在于她的自恋,而网民们多是一些围观的心态,芙蓉为自己而陶醉,网民们为自己的高高在上而陶醉,可以说她是一个自我降格的神话,而网民们才是真正的造神者。”11再联系到前一阵子大红大紫的“芙蓉姐姐”以及流氓燕、竹影青瞳、木子美等等,我们可以完整而且清晰地窥见到这个“娱乐时代”,诸多弱势者主张权益、表达诉求的惊世骇俗、自我娱乐化之举。中国互联网的快速成长,让中国的网民迅速体验到这个虚拟的以信息为主的跨国界、跨文化、跨语言的全新空间。在这一由互联网掀起的传播狂潮中诞生了层出不穷的网络红人。在传统意义上,这些网络红人,原囿于籍贯、学历、家境、人脉等条件,居多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一卒。但他(她)们不甘寂寞,“我那妖媚、性感的外形和冰清玉洁的气质,让我无论走到哪里都会被众人的目光无情地揪出来。 ⑩ ⑧

12我那张耐看的脸,配上那副火爆得让男人流鼻血的身体,就注定了我前半生的悲剧”(芙蓉姐姐),

他们以感性直观方式在网络上展现自己,大胆倾泻自己的“爱恨情仇”与个人隐私。巧遇大众娱讯时代,在“宏大”信仰式微而物质欲望扩张的双向驱动下,他们对信息传播的认知自觉不自觉陷入商业主义的规制通道,疯狂追名逐利、自我娱乐化,日渐成为其“安身立命”的生存方式。诸多网络红人,作为曾经的社会底层,看似仰仗网络媒体为广大普通受众捧献了“自强不息”的励志样板与多样杂陈的信息大餐,实际上他们的“一夜成名”天下扬,居多靠的是剑走偏锋、非正常出牌的“巧取豪夺”。他们靠透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怜悯与救助意识实现了自己的“凤凰涅槃”,而丢给绝大多数弱势者是一堆“剪不断,理还乱”的社会坏账、欠账。殊不知,有多少布衣、草民比芙蓉姐姐、天仙妹妹、凤姐们更大胆出位,更胆气四射,更貌若天仙,更帅气逼人,更才艺双鑫??然而,幸运之神并没空降到他们头上,其根本原因是:在网络推手的策划下,前者的积极出位,提前用光了此类现象的成功概率,耗尽了社会的同情心,消融掉了人们持续关注弱势群体问题的热度、强度与频度。面对网络红人的自我娱乐化的炫示,广大普通弱势者对此类海量信息的接触和理解看似多元而实质上趋向平面化,实则失去了批判的理智却成为“欲望的动物”、“消费的奴隶”与“单向度的人”;而媒介在满足人们娱乐消遣的同时日益呈现出“喜新厌旧”的消费逻辑,忙于炮制一个个芙蓉姐姐们,此消彼长,粉墨登场,以至于无暇顾及自身匡正驱邪、扶危济贫的责任缺失。

最后是网络舆情凡“弱”即“怜”的极端价值取向阻滞了“扶危济贫”氛围的建构

一般地说,同情与理解弱势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与诉求得到及时、客观、全面、公平的维护与兑现,本属网络媒介的一种优势与神圣职责该无可厚非,但当凡事不分青红皂白、盲目同情“弱势群体”已经成为现今网络舆情的集体无意识取向之时,实际上最终不但不能使弱势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维护,反而会伤及社会扶危济贫良好氛围的形塑。更进一步说,如果我们的网络舆论一味“凡‘弱’即‘怜’,可能会导致以下双重不良影响:一是不断强化所谓的弱势群体边缘地位,二是不断强化强势群体的优越地位。因为所谓人群的“弱势”与“强势”,是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相对概念,二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是可以时时处处相互转换的。如果我们的媒介在处理“强”、“弱”问题时,采取是非绝对的二元对立哲学,就会人为强化双方的对立情绪,造成民众过分的分庭抗礼,甚至最终引起社会冲突与动荡。此类状况,尤其表现在城管与小商贩的执法纠纷、多数民众与少数民族个别琐事争执中,当引起网络传播的深刻自省与时时自检。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个人道德风险的暂时脱离, 使个人在网络中的态度表达和观念陈述也往往会扩大情绪性和非理性,带来行为主体的非理性倾向。”13人们有可能很情绪化地表达那些自己并不成熟的看法、想法与观念,例如近年来广泛流传的网络“愤青”就是一个例子。更可怕现象是,一些极端化的网络“仇富”、与“丑穷”宣泄,随着网络非理性的快速弥散,可能带来社会非理性的过激反应引发社会阶层对立与冲突。因此对于网络舆情的偏激取向,广大普通网民(尤其是弱势人群)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与冷静辨析,切莫人云亦云,甚或推波助澜,意气用事,因为当社会“网络民主”转而成为集体的非理性,可能不仅不利于民主的实现,反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催化剂,到头来,受伤害最大、最深的还是弱势群体自身。

二、弱势群体权益媒体保障不畅的社会根源

一般地讲,在中国,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与合法诉求得不到大众传媒的及时呵护与保障因素绝不是媒介及其从业者一家的责任,而是有多种复杂因素造成的,有政治的因素,经济的因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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