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知道关于羽毛球协会章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羽毛球协会章程,仅提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是简称"中国羽协"。英文为"CHINESE BADMINTON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我国羽毛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羽毛球活动及国际羽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羽毛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羽毛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羽联和亚洲羽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羽毛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羽毛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羽毛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羽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羽毛球协会,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羽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羽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羽毛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羽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羽毛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中国羽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中国羽协领导人;
(五)审议中国羽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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