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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里面通报批评和警告的标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3 07:57:21 | 移动端:大学里面通报批评和警告的标准

篇一:对大学生处分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对大学生处分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杨文杰? 孙新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 陕西 宝鸡 721007)

[摘要] 高等学校在给予学生处分时存在越权行事处分权问题;滥设处分种类和条件问题;忽视证据的 收集和轻视程序问题;处分依据欠妥或缺乏问题。上述问题应给予充分注意,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生纪律处分

近几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反映出高校法治化进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学生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不能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大学生的处分权,程度不同的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引起有关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充分注意。

一、 处分权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的权利,明确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了高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中之一,“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可见,高校对大学生的处分权是法律授予高校(校长)的法定权利。而不是任意由任何人都可行使的权利。实践中各有关高校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处分权在内部作了一定划分,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或系(院)来分别行使。应当说是可行的,但是处分决定应当加盖学校公章,而不应当只加盖职能部门或系(院)的内部公章,因为系(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法律授予处分权的主体,其没有权力给学生作出处分。其不具有行使处分权的主体资格。将这样的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如果学生依此为理由提起诉讼,结果必然是高校败诉。

二、 处分种类和条件的设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中明确了对学生的处分种类,由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组成。可见,高校对大学生的处分只能是着这五种。实践中的问题是,学校通常使用两种叫通报批评和勒令退学的方式来对学生进行处分。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通报批评作为一种处分种类的适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虽然有关规定提到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但采取“大字报”这种形式带有明显不妥。批评教育显然是直接针对违纪学生进行的一种教育措施。不应当采取公开形式进行。虽然对违纪学生批评教育有法律依据,是没有错的。但是,采取大字报的形式进行批评,则没有法律依据。再者,这种形式也不一定能够达教育其本人的目的。相反可能使学生产生对立情绪,更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教育工作是耐心的、细致的感化过程,通过批评使受教育者认识错误,从而改正错误。采用通报批评形式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使批评的教育功能弱化,而具有了明显的惩罚性。因而,通报批评具有了处分的因素。用通报批评代替了复杂的思想教育工作过程,当然收不到良好的教?杨文杰(1960---)男,陕西凤翔人,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和民法学。

育效果。况且,这种形式还会对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不能认为只要目的正当,内容合法,采取什么形式就无所谓了。殊不知学生的上述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所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也是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它诸多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通报批评学生显然是对学生合法权利的非法侵害。况且,按照《立法法》对于属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事项,国家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即使"部门规章"的也无权进行限制,学校如果自己在管理文件中自行设定了通报批评,其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因此,即使学校有关于通报批评的规定,也会因其无法律依据而无效。

再者,这种处分主观随意性很大,是一种没有条件、没有程序、没有确定后果的处分形式。完全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权宜决定,这与现代法治社会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其效果明显弊大于利。不应当作为一种对学生的处分方式。

勒令退学在原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是一种处分方式,但,新的规定取消了这种方式。因此,实践中给学生处分时,不应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如果学校原有规定中有这种处分方式,也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处分学生。学校应当对自己制定的有关制度和文件进行清理,对与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尽快废止。以避免由于误用导致出现对学生错误的处分。

上述两种处分的共同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采用这两种处分就不具有合法性。 从制度层面来说,对学生的处分,特别是对开除学籍处分适用条件的设定不得任意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个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对开除学籍的处分,是新、旧规章中唯一规定适用条件的处分种类。其它处分种类都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条件。这是因为,开除处分是改变人的身份,也改变人的一生命运的处分种类。按照法理就是部门规章也没有权利作出规定。何况学校,就更无权在部门规章之外另行做出规定。因此,脱离法律规定,学校自行创设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条件是无效的。

三、 事实认定和程序

从理论上来说,高校的处分权与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因此,处分权行使不当,就有可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从实体上来说,对学生处分首先要收集证据,在此基础上认定学生的违纪事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对学生处分要求作到“证据充分”。对事实的认定不能简单化,收集证据要全面。不仅包括学生违纪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学生违纪行为的情节,以及犯错误后的认错态度。因为这些不仅关系到要不要对学生给予处分,还关系到给予何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想适应。可见,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对处分轻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应树立证据意识,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对学生违纪事实准确认定。而违纪事实是恰当适用有关规定,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没有违纪证据就没有违纪事实,没有违纪的事实就没有违纪处分。因此,一项处分决定,首先应当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9条就明确要求处分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高校管理者,在对学生处分时不注意对违纪事实的全面调查了解,不注意固定证据和收集证据。以考试作弊为例,没有注意不同的违纪事实和情节,对处分的影响。往往对不同作弊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同的处分。在事实认定上,用格式化的一句话,“考试作弊”代替对全部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对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等违纪行为根本谈不到收集证据。使处分建立在毫无证据支持的基础之上。更谈不到证据充分。一旦发生纠纷

诉诸于法律程序解决,学校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到那时再取证就来不及了。就会出现先处分,后取证现象。即使取到证据只能证明当时给学生处分时就是没有证据。因此,取证一定要在处分之前。对有物证、书证的违纪行为的证据,一定要注意收集、移交、登记、保管等环节。对于没有物证、书证的违纪行为,一定要由监考老师填写违纪事实的登记表。在表中应当写明学生违纪的事实。然后签名,注明时间。不能只填写违纪学生的姓名了事。

从程序上来说,只有严格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行使处分权,才能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才能确保处分的公平、公正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对学生处分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求“程序正当”。"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 P49程序,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要使高校的学生处分行为符合"合法性"原则,既要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要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因为"一道合理的程序优于一打至善的实体规则",再好的实体规则如果不能解决实现途径问题,是无法发挥它的作用的。施瓦茨认为,"根据正当程序要求,在学生因其不轨行为而被公共学校开除以前,必须给其通知并给其审训(即听证)的机会,法院一致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共学校作出的开除

()学生的决定。"???P21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有一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在给学生处分时要听取学生的申辩,要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对处分决定要送达给学生等。

但是,实践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不听取学生的任何意见,学生主动反映意见还会被认为认错态度不好。要知道即使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法律尚且赋予其辩护权,并为此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制度——辩护律师制度,以帮助被告实现辩护权。何况是犯错误的学生。尤其是听取学生申辩过程,也是学生暴露思想的过程。只有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才有可能深入到学生的内心,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提高思想认识,知错改错,实现教育的目的。固守传统的师道尊严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潮流和精神背道而驰。学生的处分问题不能只由教师(管理者)单方面说了算。学生及其代理人的参加是查清事实,给学生以恰当的处分所必需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值得注意。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其所在学校的案例就是没有送达处分决定而败诉的例子。1996年2月,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然而在临近毕业时,北京科技大学才通知田永所在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田永已经被取消了学籍,但是没有人正式书面通知其本人,更不用说他还在较长时间内继续接受学校提供的各项管理,直至毕业。因此,与其说是学生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还不如说是学校自己把自己推到了被告席,而且是必败的被告席。

比较规范的做法应当是由学校有关部门以学校的名义当面送达处分决定给学生签收。既可以制作专门的送达回证,也可以在决定书上面由学生注明已经给其送达和送达的时间。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班主任和班上主要学生干部在场,见证送达过程。然后由班主任和班干部在决定书或送达回证上面签名,注明已经给受处分学生送达处分决定书及其送达的时间和地点,而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然后将决定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处,而不应带走。实践中采取大幅纸面公告形式进行张贴来代替送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这种形式犹如通报批评一样,可能会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 从法理上讲,

没有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对学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公告形式送达,不应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而没有签收就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送达。没有证据遇有诉讼就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

申诉权也是法律赋予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有义务给予保护。但是实践中基本没有人会主动告诉学生有申诉权。更没有人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有申诉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9条要求在处分决定中应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为此,学校有义务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利以及提出申诉的时间、期限和受理申诉的部门。上述内容应在处分决定中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学生,避免为此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学校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权及其期限,不得以申诉逾期拒绝学生的申诉。

事实错误的处分是不公正的处分,程序错误的处分同样是不公正的,是经不起法律的评判的。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审查事实,而且更主要的是先要审查程序。程序优先是司法审查的一个原则。程序错误的处分决定同样也要被法院撤销。因此,在对学生处分时不仅要对事实问题予以重视,而且对程序问题也应当高度重视。

四、 处分应当有法律或制度依据

在严格遵照学生处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校内有关合法性文件

规定的有关学生处分的程序的基础上,查清了违纪事实,且对事实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也不能完全保证对学生的处分的正当性。适用恰当的法律规定和本校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作为处分的依据,也是作出处分决定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重要一环。

作为处分决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有效。2002年10月,重庆某高校一名女学生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怀有身孕。学校依据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该女生及其男友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则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

可以肯定学校对该两名学生进行处罚的依据是违法的。无论旧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明确具体地规定的学生发生了哪些违纪行为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还是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明确具体地规定的学生发生了七种违纪行为可以开除学籍。都没有提到"不正当的性行为",也没有提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学校的规定因违法而无效,根据无效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处分,必然导致处分违法。从而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其在诉讼中败诉就是必然的结果。

作为处分决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恰当。首先适用条文应当准确,其次是定性应当准确。适用恰当的条文是定性准确的基础,适用了错误的条文,就会导致定性错误。在适用条文时应当注意,在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选择效力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在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选择最新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注意对规范性文件不得任意解释。如在某一个处分决定中,给予学生的处分是开除学籍,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却是勒令退学,形成自相矛盾。且该规定已经与最新规定不相符合。因此,适用该规定是不恰当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学生的行为对学校的利益有一定的危害,但是按照学校的规定,不构成任何违纪行为,或者虽构成违纪行为,却按照学校的规定找不到相应的处分依据,就不能给学生纪律处分。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就是“法不禁止便自由”。对学生而言,履行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之外,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一系列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除此而外即使有对学校利益有损的行为,也不应认为是违纪行为。如果学校虽然规定某种行为是违纪行为,但是对这种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分,学校也不能给予学生任何处分。如,学生欠缴学费的行为,虽然对学校利益有明显的损害,学校没有规定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就不能给予处分,实际上也不能规定给予处分。如果取消学生在学校的有关资格或者待遇也是于法无据的。

定性准确要求把案件事实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起来,对学生的行为是否是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是何种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做出准确地判断。这种判断关系着能否对学生给予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定性错误就必然导致处分错误。定性分析的过程,就是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和判断的准绳,是给予何种处分的大前提。具体的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是认识的对象,是小前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大前提,认定学生的行为是不是应受处分的行为,以及是应受何种处分的行为。具体的处分是逻辑结论。

参考文献:

???

??? 沈宗灵 《法理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美]伯纳德·施瓦茨 《行政法》[M] 徐炳 译 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WWW:COURT。GOV。CN 2003年4月1日

??? 侯毅君 《法院受理女大学生怀孕案》[N]《光明日报》 2003年1月16日。

College ac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legal issues

[Abstract] Universities in disciplining students transgressed act

dispositions; excessive punishment types and conditions; ignore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and ignored procedures; disciplinary problems or lack of defects. These issues should be given due attention should adopt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solve them.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disciplined

篇二: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部分)

第十章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百一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主要责任人;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或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

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打麻将或在寝室存放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学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伪造学生证、准考证、图书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私盖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伪造、变造公章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及其他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各类评奖评优、特困生认定、奖助学金补助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私换门锁,擅自撬门破锁,或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违反公寓消防、用电、安全的相关规定,对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寝室卫生不达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校、学院(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拉拢其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至19学时或无故2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0至29学时或无故3—5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0至44学时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6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5至59学时或累计旷课45至8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百三十条 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第二百三十条(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

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

8.旷考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第二百三十条(二)所列行为的;

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

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

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地二百三十条(三)所列行为的;

10.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前窃取试卷或试题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篇三: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规范学生言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规范学生行为与保护学生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学生应做到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配合、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

(二)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者;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群体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同种违纪行为再犯者。

第八条 对受处分者,学校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同时,对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半年基本奖学金,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全年基本奖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非法从事活动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未经批准组织学生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参与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者,散布反动言论、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宣传邪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敲诈勒索、诈骗、偷盗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身份,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诈骗或为敲诈勒索、诈骗、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盗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教唆、雇佣他人打架者,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者,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为首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破坏正常秩序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衣着不得体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实验楼等公共场所者,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失范,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恶语中伤、诽谤、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事实,散布有害信息,对他人、集体、国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制作、传播、复制、隐匿淫秽物品或其他有伤社会风化行为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观看淫秽录像、书刊、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其他有伤社会风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迟到、早退及旷课学时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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