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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2 18:57:03 | 移动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篇一: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6浙江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招聘4人公告

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6浙江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招聘4

人公告

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实时更新。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预算形式为自收自支,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处级。办公地点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4号。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2个岗位共4人。

(一)招聘条件

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招聘单位明确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条件,以及招聘岗位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招聘岗位表》,附件一)

(二)招聘条件有关说明

1、学历、学位。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可凭就读高校核发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报名应聘,对其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查延后至报到时。

2、专业。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自主认定。

三、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现场或邮寄报名。时间:2016年8月22、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前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106室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地址附后)。报名资料包括:报名表(样式见附件2)以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套。现场报名的,同时审核原件。

2、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8月22日——8月25日,应聘人员可在8月26日在浙江交通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数应不少于本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3倍,否则将相应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招聘计划。

3、应聘资格的取得。通过资格初审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将电话告知,并在指定时间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笔试准考证,并取得应聘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笔试占总成绩的40%,面试占总成绩的 60%。

1、笔试。

时间、地点:9月中旬,在杭州市内举行。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行政管理岗位笔试内容:行政综合能力、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社会工作的理论概念及实际应用。

设备设施管理岗位笔试内容:电工电子技术、供配电技术的理论概念及实际应用。 笔试成绩预计可于9月下旬前从浙江交通网上查询。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有关安排另行在指定网站上通知。

应聘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在校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推荐表,正在申请学历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提供申请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查综合素质、专业业务素质和岗位匹配性等。

(三)体检、考核

考试完毕,根据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

体检、考核工作参考公务员考录工作相关环节的办法进行,以招聘单位认定意见为准。

(四)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招聘单位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指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

应聘者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核中出现不合格者,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四、纪律与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下列网站公布,供应聘者查询和社会监督:

1、浙江交通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人事管理→人员考录选聘);

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机关事业公开招录)。

其中,浙江交通网为发布其他相关信息的唯一指定网站平台。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二)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1、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纪检部门);

2、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三)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五、咨询

有关本次招聘工作具体问题,请向招聘单位直接咨询。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4号106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邮编:310009)

考试资讯由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

备考资料请查看:浙江事业单位招聘网

篇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交办〔2013〕49 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文件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省关

于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的要求,经研究,现对《浙江省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中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

本》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标形式

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开标形式调整为双信封形式。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包括:(1)投

标函(不包含投标报价)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

有);(4)投标保证金;(5) 施工组织设计(除附表九“合同用款

估算表”);(6) 项目管理机构;(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 资格审查资料;(9) 承诺函;(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包括:

(1)报价函;(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

量清单(如有);(4) 合同用款估算表。

其它工程一般采用单信封形式。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

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 2%,最高不宜超过 500 万元。

三、关于投标人须知“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细化为: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

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

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 号)

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

253 号)的规定。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予以明确。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按上述分包要求对通用合同条款

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2、4.3.3 款进行细化。四、关于投标人须知“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单信封形式

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细化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

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

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

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二)双信封形式

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细化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

责人应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

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

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

未按上述要求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

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开标结果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

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五、关于投标人须知“9.5 投诉”

投标人须知第 9.5 款细化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

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

满意,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办

理。

六、关于投标人须知“10.3 行贿查询”

投标人须知第 10.3 款细化为: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

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

理自 年 月 日(一般为近 3 年)以来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5 -

的(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则取消的(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则取消该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七、关于资格审查条件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一)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取消资格审查条件中关于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备选人

的要求。同时,原“拟委任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未在其他合

同工程未到的项目上任职”调整为: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

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二)“在建项目”的认定

“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为:标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至标段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标段中标通知书中有拟委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的,该

拟委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按以下原则

认定:

1.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为中标通知书中的拟委任项

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之一的,则仅认定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

目经理有“在建项目”。

2.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均不是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

项目经理或备选项目经理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以

及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三者均视为有“在

建项目”。

3.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但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则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程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程序调整为: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

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

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投标人须知第 5.2 款有关内容及附表一《开标记录表》也作

相应调整。

(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1.单信封形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调整为: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

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投标人除外)的投标报

价才能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双信封形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调整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

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投标人,以及按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5 项规定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除外)

的投标报价才能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九、关于评标办法“2.2.4(4)其他因素”

(一)信用评价得分调整

评标办法第 2.2.4(4)目中的信用评价得分调整为:

1.近 3 年来投标人连续 3 年信用等级均为 AA 级的,得 1 分;2.近 3 年来投标人连续 3 年信用等级均在 A 级及以上,但未

达到上述第 1 项规定的,得 0.9 分;

3.投标人最新 1 年信用等级认定在 B 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

述第 1、2 项规定的,得 0 分;

4.投标人最新 1 年信用等级认定为 C 级的,扣 1 分。

(二)信用等级的认定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如下:

1.投标人近 3 年均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2.省外投标人近 3 年中最新 1 年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

用等级,但有交通运输部公布信用等级的,则其最新 1 年信用等

级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其它 2 年的信用等级则仍以浙江省

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3.省外投标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 1 年公布信用等

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 1 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 1 年信用

等级按 B 级认定;

4.新成立的省内投标人投标时信用等级按 B 级认定;其他省

内投标人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 1 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

1 年信用等级按 C 级认定。

(三)不良行为扣分

评标办法第 2.2.4(4)目中的不良行为扣分调整为:

1. 年 月 日以来(近 1 年),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 8 -

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

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报

的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按投标人

须知第 3.5.8 项处理;

2. 年 月 日以来(近 3 年),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

材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处理。

十、关于评标办法“3.1.2 初步评审”

评标办法第 3.1.2 项细化为: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

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行

为;(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费

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调整为投标价(不含安全

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 1.5%。

十二、关于标准化工地建设

(一)高速公路项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有关标准化

工地建设的要求调整为: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

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1〕

155 号)、《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

发〔2011〕70 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 号)等的要

求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在主要机械设备表和相关技术

规范中明确有关钢筋加工设备(钢筋数控成型机、钢筋数控弯曲

机、钢筋笼滚焊机)、智能张拉和真空压浆设备等要求。

(二)普通国省道项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有关标准化

工地建设的要求调整为: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

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浙交〔2011〕

112 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

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 号)等的要求进行标

准化工地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招标人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在主要机

械设备表和相关技术规范中明确有关钢筋加工设备(钢筋数控成

型机、钢筋数控弯曲机、钢筋笼滚焊机)、智能张拉和真空压浆设

备等要求。

十三、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

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 号)的要求,今后,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应以企业为单位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不以承接

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投标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工

程所在地的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一般为: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不超过 60 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7.2 预

付款”等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内容均按此调整。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中有相关要

求的,相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含附录)

2.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形式)

3.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单信封形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 年 2 月 8 日

篇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交?2010?12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徐红,电话:0571-83789612)

-1-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考核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主管部门;厅质监局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行业指导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考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 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对照《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自我考评。自评合格后,提交《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评分表》(附件2)、《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一式两份,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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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申请,制定考核验收计划,并发出考核验收通知。

(三)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会同厅质监局对提交考核申请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设置

1、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导。

2、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内设机构应设置合理、分工明确,主要内设机构应包括综合办公室、质量监督科、安全监督科等。

3、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满足监督管理工作需求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现场常规检测设备等。

(二)人员设置

1、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岗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70%。在岗人员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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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相关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培训或学习,本职工作任务明确。

2、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熟练掌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年度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详细计划安排。

3、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交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从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制度建设

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工作要求

1、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100%。

2、受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受监工程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各有关单位对单位工作的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分

(一)考核标准见附件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暂定合格两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得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暂定合格。

(二)考核评分时,每一分项的扣分总和不能超过该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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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分。

(三)对于考核暂定合格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六个月内自检自评达到合格标准后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颁发合格证。

附件:

1、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

2、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评分表

3、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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