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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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3执行日期:2014-05-1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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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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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篇二: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心得体会
在天源,锻炼我勤奋刻苦的精神,
郑经理给我们做入职培训的时候教我们勤劳致富,勤俭节约。的确,我们现在已经是成年人,虽然未能经济独立,但是也该努力学习将来工作所必须的技能。社会在向我们打开大门,没有理由还躲在学校的温室里睡懒觉。在天源,每个人都是十努力工作的,从李总到普通员工身上都散发着热爱工作,努力工作的正能量,我自然深受感染。每天乐观而勤奋地生活,才是有意义的人生。
实习以来,我在学校的学习效率提高了。虽然在读的是税务和法学双学位,别的同学晚上在休息的时候,我还要上双学位的课。别的同学周末出去玩,我则要珍惜泡图书馆的时间,把学科作业做完,把专业非专业书籍看完。晚上有空的时候就去跑步,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当然不可以放松锻炼。如此忙碌充实地生活着,因为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满足,我比谈了恋爱还容光焕发。
在天源,锻炼我有条不紊的素质,
税务师事务所要求员工具有专业性,严谨性,有耐心和责任心。繁琐的工
最能考验人的意志。要学会在不断重复的工作中领悟出道理,才会不断进步。帮着粘贴发票和扫描原始凭证,这都是最基本最琐碎的工作,却都需要有条不紊的素质。
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我意识到它们的重要性,不论一个人学历有多高,简历上的经历多么辉煌,最重要的还是人自身的能力。能力包括专业素养,职业道德,为人处事等等,这些都是在平时工作中一点一滴培养起来的,没有一步登天的可能。我很庆幸能在天源提供的这个实践平台上积累经验,不断成长。
在天源,锻炼我快速反应的能力。
第一天来天源,我独自在前台工作,很多情况都是第一次接触,需要我快速思考出对策。自学前台工作手册,遇到问题先思索我该怎么做,我这样做应不应该。确实不懂的多问经理,员工和实习的前辈们。正如经理所说,前台是公司的枢纽,又是公司的门面。它的工作看似轻松,其实时刻不能松懈,时刻考验着我能否敏捷得体地应对各种事情。
第一次出外勤,去世贸大厦送资料,被告知可能要遇到对方公司来自迪拜的老板。作为广外的学生,在学校是常常见到外国人,我们英文的外教也十分容易沟通,因此不觉得紧张。这些对于公司职员来说是最普通的工作,对于我这个大三在校生来说都是新鲜事。
许许多多的第一次让实习生活充满了乐趣,我像一个发现新大陆的水手一样兴致勃勃,于是用心发掘它们的特点,仔细体会其中乐趣。
经验需要积累,能力需要培养。在工作同时不断反思自己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这才算真正学到了东西。在天源实习的两周中,我体会到老师所说的:年轻是人生的资本,但阅历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 这句话的含义,感谢天源!
篇三:2014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2549-1-1.html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
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
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