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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1 20:14:56 | 移动端: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篇一:失职渎职案件认定

失职渎职类违纪的认定

案情简介

案例1:某大型国有水库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大Ⅱ型水库,承担着当地农业水利和防洪任务。李某在任水库管理局局长期间,有6座坟墓的形成是经其同意而安置的,其余20座坟墓是墓主的后代个人自建。

案例2:某乡农机站有部分房屋等资产闲置,为盘活存量资产,乡党委书记杜某两次主持召开班子会,决定将农机站对外租赁,乡政府与个体户吴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金额19万元,承包期限50年,所收取的19万元承包金入乡财务账。

评析意见

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滥用职权)或过失,客观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失职渎职的违纪主体。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一般可划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通常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业务的人员。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直接分管或包抓某项业

务的部门或单位的副职。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直接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参与决策工作的其他副职。区分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各人的职责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照权衡,准确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主观上存在罪过(违纪的故意或过失)。从主观方面看,渎职行为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有意实施;其余失职渎职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过失(含监督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含监管他人的职责)可能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注意内容是监督管理者应当预见自己对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疏于管理或监督不力,而可能使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依法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保证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客观上实施了失职渎职的行为,且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在上述案例1中,按照“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的规定,上述墓葬群未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本质上属个人自建非法墓葬群,应予拆除或者迁移。水库管理局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和职责,在有义务、有能力制止私自葬坟活动的情况下,由于碍于情面等主观原因而违规同意安置6座坟墓,且不履行制止、查处其余20座非法坟墓的职责,属失职渎职行为,李某作为水库管理局局长,理应承担失职渎职的纪律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如实践中,某些国有单位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虽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但是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因而也须承担纪律责任。在案例2中,乡政府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资产以市场价长期出租给他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同法》第114

条“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属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之规定,虽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一般来说,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各个环节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篇二:失职渎职罪分析

关于失职、渎职犯罪的情况分析及防范对策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

失职、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行政执法人员担负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角色;代表政府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对于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是十分有益的,而且还能极大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升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相反,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则不但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的还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应引起重视。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失职、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失职、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失职、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渎职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1、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渎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

3、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4、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三、失职、渎职罪有什么区别?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失职罪一般按照渎职罪来判处。

(比如警察看管犯人结果睡着了让犯人跑掉,就是失职。但是警察故意把犯人放走,就是渎职了。失职就是该你做的事没有做好,主要是指不作为;渎职就是不该你做的事你去做,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乱作为。)

四、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客观表现不同,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一、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二、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三、滥用职权

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五、分析失职渎职案件的特点

在查办各类失职渎职案件中,我们积极总结我县违纪问题的特点:

一是农村干部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中发生失职渎职问题突出。在土地征用、国家项目建设、惠农资金的发放等环节中,村组干部履行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但是在执行这些工作中,由于村组干部素质高低不同,文化程度比较参差,加之一些村组干部存在以权谋私的思想,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出现执行政策不到位,执行角度偏差,甚至营私舞弊等问题,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中主要领导失职渎职问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项目审批、司法执法等领域是群众较为关注,社会敏感较高的领域,由于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和社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一些

职能部门的领导对工作不负责任,对工作认识不够,容易导致推诿敷衍等问题,发生的失职渎职问题。

三是突发事件中暴露出失职渎职问题比较普遍。信访维稳、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应对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预案不完备,处臵不力,导致突发事件应该及时解决的久拖不结,甚至发生事态扩大的问题,给整体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六、预防失职、渎职问题的对策

通过查办各类失职、渎职案件,我们发现造成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存在缺失,监督不到位,执法查处和问责力度不大,震慑力度不够等是导致失职、渎职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健全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梳理完善现行的各项制度、规定,查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不断健全,同时注重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建立,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不断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杜绝以权谋私,隐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二是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于一些重点行业部门,要严肃工作人员上岗准入制度,对于在岗人员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特别是一些涉及村组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代为执行的公共事务,要加强培训,加强监管,

篇三: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渎职与失职的主要区别有:渎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是一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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