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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观后感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1 00:22:41 | 移动端:呼格吉勒图案观后感

篇一:呼格吉勒图案件重审有感

呼格吉勒图案件重审有感

呼格吉勒图案重审已经结束了,我一直在反复的思考一个问题——司法效率与公正哪个更重要呢?一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低,案件审理久拖不裁。我一直都觉得司法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现在看来案件的公证才是更重要的,尤其是这种事关人命的重大案件。希望刑法修正案九可以继续适当的减少死刑的罪名,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尽量的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给犯罪嫌疑人最后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在自己的审判真的出现错误的时候,也给自己一个改正的机会。

呼格吉勒图案件审理结束后,应该还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赔偿虽然能让呼格吉勒图年迈的父母晚年的物质生活稍稍舒适一点,但比起国家赔偿金他们更想要的是公证和呼格吉勒图鲜活的生命。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的公证问题来说,比起法官案件的侦查人员应该起着更要的作用。中国有多少警察?有多少警察是专业警校毕业的?他们的专业能力、侦查能力如何呢?

对于破案,一群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就是犯罪嫌疑人!我所说的犯罪嫌疑人,指的是已经在侦查人员控制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一些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彼案有着了解,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与立功的问题,是否应该将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后的量刑幅度增高呢?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种激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的方法是否能对我们侦查人员破案起到帮助呢?

篇二: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409案件心得体会

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 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 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

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

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

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二。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

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

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

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

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而当他和报

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

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导致案件出现致命错误。

2.3 环境背景与其他客观原因

公开的报道显示,当年侦破“四九”女尸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多名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从重从快’的严打指示,它一方面督促着办

案人员的办案速度,办案时间,一方面错误地把公,检,法本是三个相互制约的部门捏鼓到一块,只讲严打合作,不讲法律监督,这也是导致呼格吉勒图一案在仅仅61天走完了全

部法律程序,把一个无罪的青年人推向法场的重要原因。

2.4

司法机关自身纠错难度大。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9年后,真凶赵志红落网。按理说,真凶落网,“4、9”案启动再审程序不会有太大的难度,顶多有个一年半载的足矣。可谁能想

到,一拖又是9年。这期间,呼格父母经历漫漫上访路;新华社驻内蒙记者写了5份内参。一个案件的再审,真的需要这么难吗?难度来自司法内部的阻力。否定过去,否定自我,

功劳一下子变成罪过,谁都不会心甘情愿。可这不能成为推脱的理由。

三。反思与预防

呼格吉勒图案原审案件撤销,被宣布无罪,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办案人员全部被启动调查,进入了错案追责程序。这无疑是一个时代的进步,我们在欣喜之时,还应认真的对

案件进行反思:

3.1 反思,

预防:

(1)树立公安优秀形象,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的时候,侦查人员一方面由于立功心切,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思维的错误,甚至有一些明知道是假的,侦查人员为了立功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使他们

认为的嫌疑人认罪,最终导致冤案的酿成。这是公安队伍思想素质不佳的体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感受到自豪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带着

责任感完成每一个案件。这需要引导舆论使之配合和激活公安机关的自我宣传力量。

(2)深化公检法权利独立化,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著名律师王振宇提到,“我们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公检法三家,我还是觉得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过大,检察机关实际上没有对侦查形成制约,

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这不一定违反程序规定,但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完成这些程序案件需要至少经历四个司法机关。正常情况

下,文书在四个司法机关之间传送,61天都未必够用。能够在61天之内完成所有程序,可能有一个更高的机关在协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这样,法律苦心规定的层层

过滤和监督的功能没有了。

(3)协同兄弟部门研究非传统案例,拓宽思路,实现以理性思维代替经验思维。与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

一方面,办案多了,容易产生疲劳感和惯性,同类型的案子多了,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就有可能套用经验,措手不及。在平时的工作中,兄弟部门应当协同合作,碰面开展经验交流会,互通办案技巧,了解不同案件,通过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交流,完善每个警员的自我法律运用体系,使得警员面对案件能多一种想法,少一种错误。

另一方面,能者多劳,勇于担当。应将公安队伍中的办案精英组织起来,面对重大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以会诊的方式为案件再次把关。久而久之,建立一支稳定的重大案件疑难问题专家库队伍,方便公安机关调集精英力量侦查破案。

(4)健全技术队伍与设备及经费保障,为有效固定物证提供良好条件。

据说,呼格吉勒图被定罪,主要证据就是发现他指甲缝中残留的血渍与死者血型相同,同为O型血(据当时在场的民警讲,并未发现死者身上有被抓伤的痕迹)。而对具有排他性、

唯一性的(精液化验)DNA技术却弃之不用。在平时办案中,办案警员要多思考,尽可能保护现场,为技术人员提取证据提供便利,没有把握之处要多打一个电话,询问专业人士。为案卷增加有力砝码。如果在此类案件中规范技术人员对现场的勘验职能,会在案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而且也会减少

冤假错案的发生。

(5)保障司法救济渠道及时、有效与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

,呼格父母上访9年,才换得儿子昭雪。虽然有了圆满的结果,但是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成本。错误已经发生,导致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主要的推动力量是犯罪嫌疑人的招认和记者的内参报道,这显然是不能普及的。上访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对于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情况的特殊性,应该给予上访的特殊通道。

篇三: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作者:求学者

强烈期盼,国家这次对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能够一追到底:从最初参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使冤案成立的一手制造者,到当年二审该案的审判参与者,再到二审后为阻止吉勒图家上访申诉而对其实施监视、控制者,一直到十八年来冤案得以昭雪之前,本应有职责、有义务接受处理吉勒图父母的层层上访、不断申诉的国家法制机关付与的属于其本位职责却故意对其置之不理的不作为者,来一次彻底的大审判、大审查!因为这其中的某些人甚至比该案的真凶赵志红更可恨、更恶毒,赵是在偷偷摸摸的杀人,而他们却是拿着国家赋予的神圣权利“冠冕堂皇”地徇私枉法、是非颠倒地杀人!他们甚至于比封建社会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们更恶劣!因为他们是在集体作案!而且在九年前真凶已经伏法、自首的铁的事实面前仍然不面对真相、承认错误,对于无辜的受害家庭依然然毫无愧疚、忏悔之心,反而对他们实施惨无人道的监视、控制,欲盖弥彰!且一拖又是九年!

国家赔偿也只能给十八年来的受害家庭一点经济上的补偿,而他们长期以来由于是非黑白颠倒受到的精神上的虐待、折磨又怎样能够赔偿!而且,即便是国家经济赔偿最终也是用广大劳动人民纳税的钱(这其中甚至也包括受害家庭纳税的钱)来为你们的罪恶埋单。所以,在此强烈建议,冤案的一手捏造者们,假如你们还有一点点良知,还有一点点人性,就请你们尽快站出来,主动去自首,给吉勒图家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给你们的良心一个交代!甚至真凶杀人狂魔赵志红还会良心发现:在九年前就已承认、不惜“多”承担他制造的十多条命案中的这一条。而你们这些手握国家赋予的事关人命生杀大权的“人”都干了些什么:一个涉世未深,甚至童心未泯的单纯、善良、正义不顾伙伴的极力劝阻一心要见义勇为去报案的十八岁无辜少年竟然被你们在短短六十二天内就“办案高效率“地“犯流氓罪、杀人真凶”“执行枪决”化了,而且你们中的大多数人还在这场弥天的冤案中得到了让你们足

以“封妻荫子”、改变你们仕途命运的“嘉奖、升迁”!你们是在踏着一个十八岁冤魂的鲜活生命之上“升迁”!你们是在两位老人十八年来几近度日如年地血泪般控诉无门的绝望中——“佩戴鲜花”、“光荣无比”地“升迁”! 你们是在从一审到二审流水作业生产线似的办案程序中(这是属于占整个社会群体极少数比例的让其他人“艳羡不已”的你们的垄断行业)“高效地”升迁!

试想,假如没有受害者父母十八年来滴血的上访、申诉,没有九年前真凶赵志红的出现,没有执着的记者汤计坚持不懈、维护正义的三份“内参”的上报,没有当前出现的国家多年来少有的一次关于法制、行政、文化等领域的务实、开放的大改革、大行动的大好形势,这起已被“合法”人为化掩埋了十八年的冤案又何能得以沉冤昭雪!由此,不免生发一点感慨:祖国的法制文明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我们法制、行政等众多的社会领域还存在好多有失有效监督、控制及缺乏社会透明化的漏洞和弊端。众多冤案的澄清,不能仅仅依靠真凶的现身“挽救”——这种出现几率太小的偶然因素,也不能仅仅依靠一些具有较高社会话语权的少数正义人士地不懈努力以及受害家庭备受煎熬的马拉松式的伸冤控诉这样“高昂”的伸冤成本。我们的真正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制领域的行政体制改革还极需深化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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