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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0 11:56:17 | 移动端: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

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1.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在试验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报系统与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

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4.产品检测

中机中心确定试验方案后,将会把试验方案反馈给企业和相应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检测机构从指定网站下载企业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案、备案参数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产品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向指定的网站传送产品的强检统计表和相关试验报告。

公示

中机中心会在每个月的10日左右,把申报资料和产品检验报告上传齐全的产品列入当批审查,并将列入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公示。

目前公示的产品品种为载货类汽车产品、专用车产品、轻便和三轮摩托车产品。

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公示情况及公众提出的意见反馈中机中心,并进行复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6.产品技术性审查

中机中心审查通过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机中心技术部对申报产品进行产品技术性审查,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的结果会统一反馈给企业,企业可以从网上下载专家技术审查结果。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审核及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同意准入的产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公布。

审核不同意准入的产品,由中机中心通知企业。

申报《公告》产品的各阶段所需时间

受 理:规定为5个工作日,实际一般为2个工作日; 方案确定:规定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反馈、沟通时间; 产品检验:由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行掌握,无固定时间;

技术审查: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产品公示:规定为7个工作日;一般与技术审查同时进行; 公示产品复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产品公示、公示产品审查一般是交叉同时进行,时间会重叠。)

产品现场核查:未具体规定时间,根据抽样数量及样车分布情况决定,

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

工信部审批:按照政府行政许可规定进行。

附件: 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告费用构成:

通常所说的产品公告实际包含三项内容,即产品公告、环保公告及产品3C。上文所述全部为产品公告部分,由中机负责办理。另外的环保公告由环保部办理,产品3C强制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办理。公告费用主要由这三大块组成:

做产品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环保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3C认证所需检测费

三个相关部门(工信部、环保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收管理费

企业本身为申报公告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篇二: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公 安 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

(三)2012年2月29日前,对《公告》内全部车辆产品完成清理审查,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

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及本通知关于大中型客货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公告》六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2012年3月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对各地查处的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查验,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

合格标志,并采用复印资料、拍照等方式取证后,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汇总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并经公安部交管局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更换或退货。

五、加强商品车运输车管理

自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商品车运输车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于《公告》内生产企业生产、改装违规商品车运输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依法撤销其生产资质。对于非法生产商品车运输车的企业,将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车运输车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的外廓尺寸,对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路面检查力度。重点加大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发货区所在区域、路段的管控力度,在重点厂区设置检查点,从源头严查使用违规商品车运输车从事运输的行为。加强省际协作,建立联勤协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对商品车运输车实行逢车必检。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查处的商品车运输车有加长、加宽等非法改装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报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重点查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备注:

进行公告检测时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 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制动系统.

2.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

3.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危险货物运输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4.商品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是否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 以上内容请大家仔细阅读并执行,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一律不得申报.

整车试验研究部2012-1-4

篇三:工信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请流程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产品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随时接受申请人在线申报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通过网络邮件通知申请人;每一次受理期限为每月10日之前收到申请人上传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2、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上报材料的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业和信息部每月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十、联系电话: 682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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