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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教务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30 07:30:38 | 移动端: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教务处

篇一:【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专业】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网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分数线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专业】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网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分数线 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第八条  学院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本科在第三批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招生。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提等级要求。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录取学生不受外语语种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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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 2012-11-8 16:03:53浏览量: 129

武华院教 [2012]134号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在籍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三)所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

点2.0(含)以上(学期补考以实际成绩计学分绩点,清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学分绩点1计算);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五)学生毕业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须在本院报名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标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未达到本科专业毕业要求,未按期获得毕业证书;

(三)参加全国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等)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符合下列第三条规定者除外);

(五)所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六)学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三级或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七)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四)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当年(六月底前,下同)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院申请授予

学士学位:

1.获得 “院优秀三好学生”或 “院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

2.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3.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

4.毕业当年参加公务员(含村官、选调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考试被录用;

5.在公开出版(以学院公布核心期刊为准)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在受处分后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含)以上;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艺术类学生成绩355分(含)以上或三级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3.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成绩合格。

(三)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其他学业(学术)上有突出成绩者。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

系学位评审组在每年五月份提出本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在考试或答辩等教学环节全部结束后,及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院学位评

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五条 学位一般不予补授。

毕业当年获得毕业证书,因6月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暂时未公布者,准予其在毕业当年9月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公布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一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其他一律不予补授。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别为系学位评审组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凡违反本《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自2009年秋季入学学生(2013届)起开始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武华院教(2011)06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篇三: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考试试题纸( A 卷)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

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用纸

|课程名称: ( A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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