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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的原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3 08:03:22 | 移动端:设备租赁的原则

篇一: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租赁管理,提高设备租赁的经济性,加强子(分)公司对设备租赁的集中管控和后台支持,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股份公司《工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设备租赁,是指设备使用单位向设备所有权单位租赁,并付给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而不变更设备所有权的一种交换形式。融资租赁设备属于设备购置范畴,纳入自有设备及机械固定资产预算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审批和购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设备,是指铁路混凝土箱梁搬、提、运、架设备,轨行式铁路T梁架桥机,恒张力放线车、大机养路设备、长轨铺轨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90m3及以上搅拌站、200t以上龙门吊、湿喷机械手、沥青搅拌站及其它原值大于500万元的设备。

第四条 设备租赁遵循层级管理、集中管控、先内后外、经济实用的原则。各单位应充分调剂使用自有设备,控制租赁设备使用规模;确需租赁设备时,按照先内部、后市场的顺序进行选择,且必须严格按管理层级执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设备租赁分为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租赁三种方式。优先选择按工作量法计量租赁费,按月租或台班租赁要严格实行租赁限价和审批,禁止以小时或台班计费长期租赁设备。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从企业内部(统称“内租”)、外部(统称“外租”)以各种方式和期限进行设备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是设备租赁管理的执行层,物机部是设备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具有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

第八条 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工调查情况制定设备配置计划,编制设备租赁市场调查报告及设备租赁计划,上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选择设备租赁供方,组织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拟定与评审,上报子(分)公司审批;

(三)组织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及建立台账;负责设备现场调配,提高设备利用率;监督设备的使用、维修及保养;

(四)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单机消耗管理、租赁费的核算及上报;负责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结算租赁费;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退场工作;

(五)负责严格执行租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全过程综合管理。

(六)公司项目经理部(含指挥部、代局指)设备管理职责参照项目部,对各项目分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向公司请示、报告并依据批复意见执行。

第三章 供方准入

第九条 外租设备供方(以下简称“外租供方”)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应能满足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条 外租供方资格必须合法,具有“两证一照”并在有效期内。“两证一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外租供方用于出租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

合同签订前,应对外租供方用于出租设备的购置发票、过户手续、计量证书、安全证书、随机附件、技术档案等进行查验,并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外租供方实行集中管理、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参项目设备租赁活动的外租供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并取得合格外租供方资格。

第十三条 外租供方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项目部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必须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考核,分批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引进,控制准入质量。

项目部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应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调整定价原则,降低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项目部向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向公司推荐准入的外租供方,必须认真考察外租供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填写《外租设备供方评价表》(附件2)。

第十五条 项目部在组织评选合格外租供方时,必须严格遵守选用纪律,要客观、公正、科学的做好评选工作,并保存好评选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的外租供方,经查实后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评选时应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参与监督,评选结果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部每年末应将本单位合格外租供方目录报公司, 经公司复核、汇总后,列入子(分)公司年度合格外租供方目录并发布。

第十七条 对当年合格外租供方名录内未涵盖的设备及供方,确有需要时,由公司、子(分)公司按权限分别进行补充评价,评价合格的纳入年度合格外租供方名录。

第四章 选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优先采用内租,包含本单位内部设备和公司内部设备。确需外租的,必须从本单位或公司合格外租供方名录中选用。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外租设备的使用年限,原则上通用外租设备必须是出厂在5年以内且性能良好的设备。

第二十条 为大力推进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量法结算方式,严格控制机械设备闲置率,下列设备租赁计费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法结算:

(一)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设备:搅拌站、混凝土罐车、泵车、拖泵;

(二)土石方施工设备:潜孔钻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自卸汽车;

(三)线路捣固稳定设备:线路捣固机、稳定车;

(四)制梁与架梁设备:龙门吊、架桥机、运梁车;

(五)地铁盾构设备:盾构机及其配套设备;

(六)孔桩施工设备:旋挖钻机、冲击钻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选择外租设备时,要公平、公正的比性能、比价格、比服务,确保选中设备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指导价,不得高于子(分)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特殊情况,必须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租用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小汽车、设备;严禁租用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集资或参股购买的设备;严禁租用、借用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小汽车;严禁将私人设备租赁给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申报《设备配置计划表》(附件3),由上级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在优先考虑自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审批,明确设备来源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工经部依据下达的项目责任成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工程设备使用费预算总控表》(见附件4),并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根据子(分)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或机械施工作业单价确定单价,并明确《单位工程的预算机械台班总控数量》(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根据工程部、工经部核定的单位工程机械台班总控数量,将单位工程机械台班总控数量以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单位工程机械使用费控制责任人(包括分管副经理、施工员、作业班组)。机电工程师对机械设备租赁价负责,严格控制租赁限价。项目部未确定单位工程机械台班控制责任人,不得签认任何机械费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租赁设备进场前,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施工

组织,确定需要租赁设备的数量和时间,杜绝设备盲目进场。

第二十七条 实施设备租赁前,项目部必须充分调查项目所在地的设备租赁的市场价格,编制租赁设备调查报告并逐台填写《机械设备租赁计划审批表》(附件6),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上级公司审批。属于大型设备还应填写《大型设备租赁报告》(附件7)。

第二十八条 大型设备租赁方案需上报公司审核。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用设备计划连续租用2年及以上或者一个项目单台设备租赁费达到设备原值80%以上的原则上应申请购置。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合同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设备租赁进场前完成租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使用后签订合同,避免因手续不完善而发生纠纷。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子(分)公司或经子(分)公司授权的项目部。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必须按公司、子(分)公司发布的合同范本拟定,由项目部初审后报上级公司审批。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二)设备的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和辅助设施费;

(三)用途和租赁期限;

(四)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职责;

(六)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及配备、油料使用规定等。

(七)租赁设备的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划分;

(八)租赁设备的看护、保管职责等。

第三十二条 租赁的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与上报的设备相关资料一致,并按公司批复意见执行;严禁用“以小充大”等方式提高设备的租赁单价,否则追究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出租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营改增”以后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二)租赁合同中要注明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由出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中要约定维修保养时间、本月最少工作时间及相关规定的扣款;

(四)合同中要约定由于气候等客观原因造成停机时,只计停机费而不按租赁费计算。

(五)合同中要注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相关的责任;

(六)合同要明确设备租赁未经项目部同意中途退场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明确外租供方在施工现场的授权委托人,并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设备租赁费采取量价双控方式进行管控,设备租赁合同单价不得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设备租赁限价和控制总额;按工作量法计费的设备租赁合同,项目部应按工序对机械使用量进行测算,明确机械租赁工作量,总额实行上限封顶,严禁“开口”合同;因特殊原因超出限价或测算工作量的,按照原申报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须保留外租供方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资格证以及对外租供方的评价记录。租赁特种设备时须要求外租供方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单次临时性租用设备,结算额度在5000元(含)以下的,如能够即时开具发票、结清租费,外租供方不受准入条件及合同限制;项目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租用设备的次数,当月租赁天(次)数不得超过10天(次),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月租价格,否则必须上报审批。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租赁设备进场时必须进行逐台验证,项目部应与租赁供方共同确认设备规格型号、技术状况、出厂日期,评估设备价值,清点随机工具、辅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填写《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附件8),确保进场设备机况良好,价值明确,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并建立租赁设备台账。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应指定租赁设备使用有权签认人,在设备租赁使用期间每日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表》(附件9),设备租赁完成工作量需由项目总工复核签认,设备租赁使用时间和当月单机消耗由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复核签认。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要合理安排和调配租赁设备施工,尽量提高租赁设备利用率,每月通过审核《设备运转记录表》对任务量不足的设备要及时退租;对油料超耗的租赁设备要重点分析原因,对盗卖油料的外租供方,项目部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退租,同时评定为不合格供方。

第四十条 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每季度将对每台设备租赁进行机况验证,对于验证不合格的设备要求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备必须退租。

第四十一条 外协队伍使用项目部的设备,项目部必须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在当月劳务队伍结算中进行扣款。严禁项目帮助外协队伍提供设备租赁担保。

第八章 结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设备租赁费结算单》(附件10)要以《设备运转记录表》和设备租赁合同为依据,认真填写并在其中注明需要扣款或增加款项的原因和金额,报上级公司

篇二: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租赁管理,明确设备租赁流程,实行设备租赁招(议)标,规范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控制租赁设备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租赁经营活动。严禁在自有设备闲置的情况下租赁使用外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租赁是指为满足施工生产或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而进行的设备租用或出租活动,不含融资租赁。

第四条 设备租赁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安全适用,招(议)标比价,分级管理,先批后租,使用签认,量化计价,消耗核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租赁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租赁管理体系。禁止非设备业务部门负责设备租赁。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设备租赁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制度。负责单台原值200-3000万元设备租赁审批(3000万元以上报股份公司审批)。负责统筹协调各工程公司之间,与其它集团公司间的设备租赁。

(二)建立设备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公开机制,发布、更新设备租赁指导价并监督实施。

- 1 -

第七条 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单位租赁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单台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下、月租金

1.2万元(含发票、1名司机工资)以上、租期1个月以上的设备租赁审批。组织做好租赁价格市场调查,组织、监督本单位设备租赁招(议)标、租赁限价执行等管理。

(二)掌握本单位设备闲置情况,在集团公司统筹下实施与其它单位间的设备租赁,建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台账并定期分析上报。

第八条 项目部设备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落实执行上级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在做好市场调查和经济比选的前提下,上报设备租赁计划(说明计划完成工程量、使用环境、拟租赁设备、申报租赁单价);负责查验拟租赁设备营业执照、设备产权证明,特种设备还要查安装资质、设备合格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按上级批复组织招(议)标,并执行租赁指导限价。负责设备租赁合同谈判,根据合同评审意见签订并履行合同。

(二)严格按租赁设备签认单(主要项目内容有完成工作量、单位工程具体部位、工作台班和小时)进行结算。使用PM系统管理进场租赁设备,及时收集上报租赁设备相关数据。

第三章 租赁流程

第九条 设备租赁业务管理流程

(一)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设备配置方案,调查设备来源并 - 2 -

进行经济对比分析,根据需要提出设备租赁计划报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二)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综合考虑集团公司内部闲置设备情况,根据权限进行审批。超出权限的设备租赁计划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三)集团公司统筹考虑各工程公司、其它集团公司闲置设备情况进行批复,超出权限的设备租赁计划报股份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四)项目部根据批复意见组织设备租赁招(议)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

第十条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收到设备租赁申请报告后必须在三天内完成,超过设定时限未审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设备租赁招(议)标与租赁指导价

第十一条 设备租赁招(议)标

(一)大型设备或批量(5台以上)设备租赁,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实行招(议)标比价。综合考虑设备的规格、生产能力、新旧程度、技术安全性能、租赁单价及其它费用等因素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二)根据上级批复意见,项目部招标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招(议)标,在上级纪委或项目部纪工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三)招(议)标应明确租赁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租赁时间、租用地点、计价结算方式、油料供应方式、提供司机人员数量、发票提供、进退场安拆、支付方式、合同范本等内容,评标标准应以报价为主要参考内容。

- 3 -

第十二条 租赁设备指导价由集团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发布。

第十三条 租赁单价的确定:招(议)标价格低于指导价的,按招(议)标价格执行;超过指导价的,重新招(议)标或按审批权限由上级设备部门审批。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设备必须先审批后租赁,先签合同后进场。

第十五条 量化计价,消耗核算。租赁设备计价方式应优先采取工程量法;不宜采取工程量法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台班租赁、月租等方式,但必须以降低设备租赁费用为目的。

租赁设备实行单机核算。项目部应建立台账,根据合同约定,需扣除出租方相关费用的,应由设备部门在办理结算时进行扣除。

第十六条 设备租赁合同使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附件1),并将设备租赁合同上传合同管理系统评审后签订。特殊情况需变动合同内容的,应报上级设备部门和法律合规部备案,不得擅自拟定其他不规范的文本。

第六章 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

第十七条 租赁设备由项目部统一调度使用。项目部统一印制租赁设备使用签认单(附件2),租赁设备登记实行“日清”原则:逐日登记完成工作量、单位工程具体部位、工作台班和小时(按台班计费的设备,正常情况下每月不得少于25个台班;按月计费的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8天。因出租方原因设备不能按时运转工作,按耽误的实际台班数或天数扣减租赁费)。签认单由现场技术人员、设备使用方、设备司机三方签认,签认单是设备部门办理结算的直接凭证。没有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内容 - 4 -

的签认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结算坚持“月结”原则:项目部按月回收签认单,对每台设备按合同进行月结算,汇总完成工程量、工作台班、租赁费作为结算对账依据(附件3)。租赁费结算要有三方签认的签认单作附件。使用统一的带条码的PM管理系统制作的单据作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结算与支付执行公司财函【2014】72号《关于规范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科目记录设备租赁在相应发票等票据未收到时暂估债务款项,以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成本和负债。

第二十条 设备退场与末次结算。租赁设备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清退,办理末次结算手续。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计划、财务、物设、安质等部门对出租方使用的材料、借款、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出租方授权人确认签字。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同劳务单价中已包含机械费的,应由施工队提供设备;特殊情况下,由项目部临时提供设备的,项目部计划部门应依据设备调度、设备部门提供的设备使用、结算依据,在每月对劳务队计价结算时及时扣除设备租赁费。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租赁

(一)特种设备出租方应选择有资质,管理较规范的企业。租赁的特种设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

(二)租赁期间出租方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 - 5 -

篇三:外租设备管理办法

目录

一、 总则 ............................................... 2

二、外租形式规定 ....................................... 2

三、外租设备范围 ....................................... 3

四、必须遵守的原则 ....................................... 3

五、外租程序规定 ......................................... 4

六、外租合同管理 ....................................... 6

七、外租指导价制度 ..................................... 8

八、成本控制与部门职责 ................................. 8

九、外租设备的结算 .................................... 11

十、检查及管理使用 ...................................... 12

十一、设备的退场 ........................................ 14

十二、 附则 ............................................ 14

一、 总则

1、为加强外租机械设备管理,有效控制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数量、价格、租赁形式,充分发挥外租机械设备的效能,降低施工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指导各单位对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进行过程控制。

3、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4、本规定编制依据二处公司《外租设备管理规定》。

二、外租形式规定

1、单项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

2、工序分包工程施工中不足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即在工序分包合同谈判时,将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含在分包单价中;或工序分包合同内容以外的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设备一律按所完成合格的实体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3、自完工程或劳务分包施工中缺口的机械设备可以申请租赁,并报公司机械管理部审核。其中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原则上一律按实际完成合格的产量进行计量租赁。

4、以台时形式租赁的设备,根据出租方设备使用年限的不同,租赁价格要相应下调。设备已使用1-3年按限价(市场价)执行;设备已使用4-6年的价格下调5%~10%;严禁租赁出厂7年及以上设备。

使用年限以设备标牌出厂日期为准,无标牌设备均按已使用7年以上核定。

三、外租设备范围

1、公司自承建的所有项目,必须首先使用公司现有的机械设备,除临时租用外,只有大型、稀有设备、市场资源丰富设备(如摊铺设备、大型起重设备、桩基设备、架桥设备、挖掘机、载重汽车等)才可以考虑外租 。

2、为减少外租设备因技术状况、机械事故和维修等责任纠纷,避免风险,外租设备原则上必须采用带人租用的方式。

四、必须遵守的原则

1、遵守基本原则

(1)以量定费原则:要求工程分包、工序分包施工租赁设备必须按工程量结算,不允许包时、包月使用。

(2)总量控制原则:任何设备的结算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其施工项目统计的并按要求完成的实体数量;包时使用设备实际完成产量发生的作业时间不应严重偏离定额时间。

(3)材料消耗绑定原则:材料消耗量由设备使用作业层监控,由出租方承担,并与设备产量相符(主要指燃油)。

(4)限价控制原则:外租设备价格执行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的外租设备限价,限价可根据施工地域不同经公司审批后进行适当调

整,严禁高于公司批复价格。

(5)合同报审原则:所有经过公司批复同意进场的租赁设备,必须在进场前将草拟合同报公司审核后由项目责任人签订。

(6)结算复核原则:租赁设备结算必须执行合同单价,按当期完成产量、质量、完好情况如实计量,结算单后附原始记录或依据,结算要执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制度。

(7)操作人员自配原则:外租设备必须由出租方配齐操作人员,大型主要施工设备保证2人以上,满足现场24小时作业条件。严禁各单位使用内部员工操作外租设备。

2、严禁租用的设备

(1)严禁租赁10万元以上的工程代步工具;

(2)严禁按小时或天长期租赁机械,确需按小时或天临时租赁机械的,连续按照小时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连续按照天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

(3)严禁租赁已经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单位的设备;

(4)严禁租赁“伪设备”,即虚列设备进行结算。

五、外租程序规定

1、外租申请

租赁申请必须在租赁行为发生前15日以书面形式(网络或传真)提出,严禁“先斩后奏”,并按相应表格填写有效(附表一)。申请时需提供出租方评价资料,包括“设备租赁单位评价表”、出租方注册

公司的要提供“四证一照”、设备权有人身份证、操作人员操作证、签订合同及结算人的授权证明、设备合格证、设备购置发票或权有证明资料等。

2、外租审核

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外租机械设备可行性、技术状况、数量及价格的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在10日内给予批复。

3、外租来源

经过批准的外租机械设备由公司机械管理部和租用单位共同寻找来源,合格供租方范围内单位及设备作为首选。

4、外租设备使用

(1)租赁机械进场评估鉴定

a租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机械、安质等部门参加,成立技术鉴定小组,共同对租赁设备进行技术状况、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检查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书、检验资料、相关手续、随机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b机械评估鉴定内容

机械应符合性能要求,技术状况达二级及以上,新度系数在0.6及以上;安全装置齐全完好有效;特种设备经过当地安全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和检验;机械具备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非标设备有型式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许可证、检验资料;对新购、修理或经过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应按出厂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运行,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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