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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2 14:58:32 | 移动端: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篇一:最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年

上海市居民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5]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篇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分规则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篇三: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生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以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附录

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1 51010200 2 51010500 3 51010900 4 52030100 5 52030200 6 52030300 7 52030400 8 52040100 9 52040300 10 52040500 11 52040600 12 52040700 13 52040800 14 52040900 15 52041100 16 52050100 17 52050200 18 52050300 19 52050600 20 52050700 21 52050800 22 52051200 23 52051300 24 52051500 25 52051600 26 52051700 27 52052000 28 52060200 29 53020100 30 53020200 31 53020300 32 53020400 序号 专业代码 33 53020500 34 53020600 35 53020700 36 53020800 37 53020900 38 53021000 39 53021100 40

53030200

专业名称

种子生产与经营 园艺技术 植物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航海技术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轮机工程技术 船舶工程技术 船舶检验 航道工程技术 船机制造与维修 船舶舾装 民航运输 飞行技术 空中乘务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飞机制造技术 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飞机维修

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应用化工技术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纤生产技术 专业名称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炼油技术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生物制药技术

所属类别 农业技术类 农业技术类 农业技术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港口运输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所属类别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制药技术类

42 55030200 43 55030300 44 55030400 45 55030800 46 55030900 47 55031200 48 56060300 49 58010100 50 58010200 51 58010300 52 58010400 53 58010700 54 58010800 55 58011100 56 58011200 57 58011300 58 58011400 59 58011500 60 58012100 61 58020100 62 58020200 63 58020300 64 58020400 65 58020500 66 58020600 67 58020700 68 58020800 69 58020900 70 58021000 71 58030400 序号 专业代码 72 58030700 73 58030900 74 58040200 75 58040700 76 59010100 77 59010200 78 59010400 79 59010600 80 59010800 81 59011500 82 59020100 83 59020200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火电厂集控运行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输变电工程技术 给排水工程技术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数控技术 电机与电器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精密机械技术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技工加工技术 飞行器制造工艺 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电一体化技术 电气自动化技术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计算机控制技术 工业网络技术 检测技术及应用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液压与气动技术 包装自动化技术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专业名称 设备安装技术 导弹维修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运用与维修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信息管理 软件技术

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市政工程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机电设备类 所属类别 机电设备类 机电设备类 汽车类 汽车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类

85 59021100 86 59022000 87 59030100 88 59030300 89 61021100 90 61040200 91 61040300 92 61040400 93 61041100 94 63011100 95 63020100 96 63040300 97 63041100 98 63041500 99 63041600 65030200 65030300 65030700 67020200 67020300 67020500

无线电技术

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通信技术 计算机通信

服装设计与加工 印刷技术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印刷设备及工艺 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麻醉学 护理

医学影像技术 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康复工程技术 临床工程技术 老年服务与管理 社区康复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音乐表演 舞蹈表演 影视表演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类 通信类 通信类 纺织服装类 包装印刷类 包装印刷类 包装印刷类 包装印刷类 临床医学类 护理类 医学技术类 医学技术类 医学技术类 医学技术类 公共服务类 公共服务类 公共服务类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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