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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3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16 13:53:14 | 移动端: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3篇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一: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雅,女,41岁,汉族,无业,地址:临安市锦南街道卦畈村一组夏家头22号,联系电话:(13819183083)

被申请人: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职务:主任    临安锦南街道上甘村长春桥31号

第三人:锦南街道卦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士明 职务:村长。 地址:锦南街道卦畈村  

第三人:锦南街道卦畈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楼卫明 职务:书记 地址:锦南街道卦畈村  

复核请求

请求对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20XX第0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要求对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20XX第0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第三人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恢复申请人的同村村民同等待遇。

三、要求责令第三人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责令第三人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其应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3500元,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3060元。

事实与理由:

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20XX第0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同村村民享有村集体经济资产租金收益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权益被侵害的诉求,履行职责依法对第三人违法村规民约,会议决议予以否决和纠正。

一、 第三人在20XX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第三人作为村领导党员不贯彻国家法律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会议决议。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第三人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申请人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资格,曾经起诉过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书都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资格确认,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被申请人却无视两级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二、 关于锦南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申请人查到相关政府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文件里,明确有写职责责任,在(20XX)304号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安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里主要目标明确了确保农村婚嫁、离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平等权益;

临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XX)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条里、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那么,街道办事处就是基层地方政府!既然被申请人是政府派出机构,就是应该尽到职责完成政府交代的任务,而不是找理由推却责任,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明确有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人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第三人作为党员竟然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问题后,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卦畈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第三人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第三人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二: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2471字)

申 请 人:饶喜元、男、汉族,20XX年12月18日生。住上杭县临江镇东门大同巷9-1号。上杭县第二塑料厂留守组债权债务处理会计。联系电话 135 9960 7491。

被申请人:上杭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发英、主任,所在地址临江镇解放路387号。

请求事项:

一、撤消上杭县政府作出的杭信复受【20XX】07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

二、责成上杭县政府受理申请人呈送的信访事项《复查处理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关于请求县二轻联社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的报告》,于20XX年9月1日重新作出的《关于对饶喜元信访件的答复》(以下简称“联社答复”)依旧答非所问,县政府的【20XX】07号《告知单》无正当理由地决定对申请人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

“两项请求”中第一项请求(内容是20XX年6月30日县二轻联社在囗头告知要调申请人回联社的同时以县二轻局的名义发出书面《通知》对申请人停职、撤销工作工资,却没有调申请人回联社。申请人因此诉求发给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十六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诉求补发被停职期间的工资而是诉求发给生活费,是主动退步退让确保第一项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规。申请人还始终表示县二轻联社若能出示该《通知》合情合理合法规、能出示该《通知》没有侵害申请人工作工资权益的依据,申请人会撤回这一请求),可“联社答复”当作没有这第一项请求来答复。

“两项请求”中第二项请求(即被申请人在20XX年“安排步署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始终拒绝受理申请人对“改制”表达的意见,也不肯公开“改制组”的机构构成。更不允许申请人查阅清产核资资料。是申请人打听掌握到被申请人的“改制方案”“遗漏”债权,夸大欠银行、欠财政、欠联社等的债务来挤占职工补偿金……申请人据此诉求:因为没有人肯向申请人出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不给办理属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所以就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诉求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而“联社答复”对这一诉求无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竟答非所问地要求申请人“遵照企业改制方案执行”。这“执行”是什么意思?是说故意不召开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故意不肯公示《清产核资专项报告》是正确的、是没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还是说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给一个规范手续?

申请人在单位上“已经进行了身份置换”没了“社保”、在社区是“关系没有转移、还是单位上管理的人”。成为两头都不管的“野人”第五年了。【20XX】07号《告知单》对谁是谁非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二、县政府杭信复受【20XX】07号《告知单》决定不予受理《复查处理申请书》的理由是“你(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在你因上杭县二轻集体联社行政不作为案提出行政复议时,县政府于20XX年5月27日作出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有了答复”。这比被申请人答非所问的“联社答复”更离谱:

1、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 20XX年5月27日作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联社答复”是20XX年9月1日。重新作出的“联社答复”就新增“如对本联社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联社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杭信复受【20XX】07号《告知单》“决定不予受理”的逻辑是“刻舟求剑”。

2、即便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了答复”,也跟《复查处理申请书》的诉求不是同一法规关系。〈20XX〉2号行政复议案诉求的是被申请人要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是形式之诉。《复查处理申请书》是信访处理决定之争。何况〈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答复是:说被申请人“联社答复”的正确与否不是行政复议的范围(见该复议决定书第三页第十一行)。

3、即便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了答复”,该“答复”也是支持申请人申请复查处理的。申请人强烈指出:〈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第四页第三至四行答复说“申请人不服(县二轻联社)答复函内容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信访复查”!

4、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复查处理申请书》的“诉求” 没有作出答复。

①a《复查处理申请书》例举了大量的事实理由诉求被申请人要发给申请人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整个《复议决定书》找不到“生活费”三个字样。b《复查处理申请书》诉求“ 确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联社答复’事实不清、处理不当”。请求“确认”的事实理由包括例如“只要没人对‘改制方案’表示负责、就不能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例如“被申请人叫申请人‘遵照企业改制方案执行’实际上是被申请人贼喊捉贼地自己不遵照法院裁定的要求去安排步署实施“企业改制方案”, c 被申请人搅浑了法院裁定“企业改制方案”要符合“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指针。”等等…〈20XX〉2号《复议决定书》答复在哪里?

②《复查处理申请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起至第三页第二十三行止的诉求是,纠正县二轻局20XX年6月30日作出要求申请人停职调离的《通知》侵害申请人工作工资权益的行为。其中证据内容包括:a被申请人举着“企业自主经营原则”的旗号践踏“企业自主经营原则”的事证。b指证被申请人不承认自已是对申请人进行 “工作调动”的“决策层”,诉求明确谁是“决策层”。c以及质问就当作“不给工作工资不给最低生活保障”可以理解为“工作调动”来讲,“改变劳动者工作岗位”不“说明理由”是哪家的法规规定?对此〈20XX〉2号《复议决定书》的答复在哪里?…

③《复查处理申请书》例举了大量的事实理由诉求县政府要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责成被申请人接受“两项请求”。对此〈20XX〉2号《复议决定书》的答复在哪里?…

综上所述,上杭县政府作出的杭信复受【20XX】07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决定对申请人呈送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市政府如前述“请求事项”作出复核决定。

此致

龙岩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XX

20XX年3月21日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三: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3563字)

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地址,仙居县城区原穿城北路大泉头。法定代表人:张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城区机建路1一8号,厂长。身份证编号:332624531208002,电话:87752556。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仙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仙信复查〔20XX〕14号,《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中的本机关认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用地,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1.15亩,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不服。为此,特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事项:

一、请求撤销仙居县人民政府仙信复查〔20XX〕14号《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中的本机关认为“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错误意见。

二、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0.42亩土地(合286平方米),己被县政府为建设穿城北路所占用,请求按集体性质土地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复核事实和理由:

20XX年,申请人自筹资金筹建酱菜厂项目,向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申报,该委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计经固(20XX)53号文件同意批复。20XX年4月4日,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项目结转至20XX年度实施(附件一,一份2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规定。20XX年10月7日,申请人在征得仙居县原城关镇市桥村十队全体社员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县城北大泉头地方1.15亩土地补偿费10000元、安置补偿费13000元和青苗补偿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3500元,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后,向市桥村、城关镇、仙居县土地管理局递交建设用地呈报表。10月7日由市桥村、10月8日由原城关镇、10月15日由县土管局分别批准同意使用(附件二,一份6张)。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证字﹙20XX﹚第4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准予城关为民酱菜厂在城关穿城北路大泉头,土地性质集体,用地面积为壹亩壹分伍厘的耕地上建设厂房(附件三,一份1张)。

20XX年10月9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2﹚浙规征,编号1141020准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设厂房(附件四,一份2张)。

20XX年11月21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2﹚浙规证,编号1141020准予建设(附件五,一份1张)。

酱菜厂建成投入生产后,20XX年,仙居县人民政府为建设城区穿城北路需要,占用了申请人1.15亩土地中的0.42亩(合286平方米)土地建设道路。此后,申请人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多次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土地安置、补偿均未果。直至今日,县政府有关部门仍未向申请人发放0.42亩土地被占用的土地补偿费。

以上事实,申请人、指挥部、县政府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对城建规划道路的0.42亩(合286平方米)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

指挥部、县政府认为,“申请人受让的1.15亩土地,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法受让的1.15亩土地使用权合法,受法律保护。其中0.42亩土地是1.15亩土地中的一部份,指挥部、县政府认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意见无证据佐证,亦与事实不符,不给经济补偿的意见违法,应当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享有0.42亩土地的使用权,被县政府建成道路后,在多次向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安置补偿未果情况下,于20XX年8月10日,向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递交了对申请人被拆迁厂房土地要求给予安置补偿的申请书。

20XX年2月9日,指挥部向申请人作出“穿城北路内的286平方米(0.42亩)土地由于是为民酱菜厂征用的划拨土地,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回复(附件六,一份1张)。20XX年4月6日,指挥部又向申请人送达编号144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件七,一份1张)。未向申请人提供认为征用划拔土地的证据佐证。

申请人对指挥部作出毫无事实依据的征用划拨土地回复不服,于20XX年4月25日,向县信访局递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20XX年7月1日,县政府向申请人作出“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对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有误。责令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对你的信访事项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回复(附件八,一份1张)。

20XX年7月15日,指挥部向申请人再次作出仙城整合信处字(20XX)第4号“你单位报经县政府批准使用1.15亩集体土地中的0.42亩为市政道路用地(你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要求补偿安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能给予安置及补偿”的意见(附件九,一份2张)。

申请人对指挥部仙城整合信处字(20XX)第4号的意见不服,20XX年8月26日,再次向县政府递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20XX年10月30日。县政府仙信复查(20XX)14号《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作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用地,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1.15亩,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附件十,一份3张)。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通过合法手续,向仙居县原城关镇市桥村依法受让的1.15亩土地使用权合法。仙居县人民政府以“其中0.42亩土地属于城建规划道路用地”为由,向申请人作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没有使用权”的意见,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大于法的体现。

城建规划是纸上谈兵,有的能够实现,有的要改变而不能够实现,规划是未来的计划,不能以规划理由来改变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

指挥部、县政府以城建规划道路为理由,否认申请人合法享有的0.42亩土地使用权却无证据佐证,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证据原则。20XX年11月7日,代理人向县政府递交“要求依法提供否定补偿的证据”而被拒绝(附件十一,一份1张)。因此,县政府认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没有使用权和不给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县政府把申请人0.42亩土地建设成道路,申请人要求县政府对被占用的0.42亩使用权土地给予经济补偿合理合法,于法有据。县政府以职权剥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不给补偿违法。

被城建规划为道路的0.42亩土地,是1.15亩土地合法受让中的一部份,县政府没有为这0.42亩土地付过土地补偿费,却要否认申请人对0.42亩土地的使用权,荒谬之极。

城建规划道路与申请人对0.42亩土地的使用权享有是两码事。指挥部既无事实证据佐证,又无法律依据,把0.42亩土地的使用权从1.15亩土地使用权中分割出来,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不给补偿,这是个别领导和经办人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威和脸面,故意一错再错,知错不改,企图达到阻挠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和给申请人与县政府之间制造矛盾之目的。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规定,申请人对1.15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受法律保护,其中0.42亩(合286平方米)土地是1.15亩土地的一部份。政府对申请人0.42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理应依照《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县政府不但不给申请人经济补偿,而且还千方百计编造莫须有的“征用划拨”和“申请人对0.42亩土地没有使用权”的于法无据意见来阻挠申请人合法补偿要求的实现,县政府的错误意见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形像。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和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之规定,特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呈请贵府依法撤销县政府“对0.42亩土地申请人没有使用权,不能补偿”的错误意见,并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福街办发﹙20XX﹚6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每平方米600元标准”之规定(附件十二,一份2张)给予补偿。

此致

台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

法定代表人:张月珍

20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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