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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停工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30 05:52:28 | 移动端:北京市建委停工通知

篇一:京建法〔2015〕15号附件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

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

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

篇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16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为抓手,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各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工程质量责任为重点,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制度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工作目标

(一)遏制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二)确保结构工程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三)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两年专项行动,巩固两年行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四)认真抓好《条例》的宣贯、实施和监督工作,确保《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重点工作

(一)全员培训,全面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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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紧紧围绕“全面学习贯彻条例,共建和谐宜居之都”的主题,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各行业协会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深入基层培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培训和企业、集团总公司组织培训等方式,组织对《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

二是各集团、总公司要对照《条例》各项规定,调整完善企业标准,重新疏理工作流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企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三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动、严格执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企业和人员,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切实掌握《条例》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全市《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总结,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行全市通报。

(二)点面结合,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圆满收官 一是重点部署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我市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和建筑市场、预拌混凝土专项治理方案的工作安排,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现“一书两牌”制度100%落实。针对第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及共性问题,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围绕确保结构工程质量这个重心,结合市场行为、预拌混凝土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住宅产业化、质量常见问题等重点方面,有针对性地深入做好第二阶段专项治理工 - 2 -

作,为两年行动全面收官打牢基础。

二是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系统治理。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4?358号),扎实落实各项任务,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发包、生产、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通过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依法查处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违法行为,限期关闭无行政许可的混凝土搅拌站;加强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及违法分包行为,坚决停产、关闭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搅拌站,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搅拌站供应的混凝土,对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除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外,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进行严处。

三是强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继续深入落实《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京建发?2014?210号)的安排部署,将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和渗漏、裂缝、回填土下沉、外墙外保温脱落等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强化参建单位样板引路制度的主体责任,做好常见问题治理工作;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把工程质量信访、常见问题治理工作与评先创优等工作有机联动,促进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创建工作,树典型、立标杆,带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全力压减工程质量信访投诉。

四是总结成功经验建立长效机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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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立足于全市开展两年行动的具体实践,坚持边总结边深化,把总结过程作为深化认识、完善机制、推动工作的过程。通过总结,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查找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重点在探索规律上下功夫,研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强化结构工程质量管理

一是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进一步完善保障房混凝土承包商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做好2016年承包商名录推荐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要求,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强化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7天混凝土检测预警和保障房混凝土生产驻厂监理制度。

二是强化钢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把钢筋进场检验关,进一步规范钢筋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钢筋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在钢筋工程隐蔽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重新报验;要求施工单位针对阳台板钢筋施工,编制专项施 - 4 -

工方案,对阳台板钢筋施工质量进行全数检查,要求监理单位针对阳台板钢筋施工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旁站计划,加强对阳台板钢筋施工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和监理旁站,要求对旁站的施工过程留存影像资料。 三是加强住宅产业化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关于住宅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专家审查的通知》,组织做好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专家审查工作;要求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并将住宅产业化实施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要求施工单位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专家审查。要求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加强对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的检查;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对住宅产业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及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并采取约谈、公示、曝光等方式给予信用惩戒。

(四)调整机制,切实发挥监理把关作用

一是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2号),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充分发挥监理企业、企业负责人的管理作用,切实发挥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一线监理人员的职责作用。

二是建立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机制,以及驻厂监理与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好驻厂监理人员的职责作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工程质量,坚决预防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发生。

三是研究制定《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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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住建委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建设(建工)局,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7.28”事故发生后,我市建设系统认真反思、迅速行动,集中时间对房建、市政、园林及拆迁工地进行了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普查。通过普查发现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还存在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还不到位;建筑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和审查还不到位;政府监管职责还存在盲区;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惩戒的力度还不够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0日市委常委会及陆冰副市长召开的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工地隐患排查力度,切实掌握现场安全状态

一是工程参建各方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三个排查”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麻痹、侥幸的心理,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各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隐

患和危险源排查情况监督检查,对排查不到位或消除安全隐患措施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已开工的,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项目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必须集中组织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为期3天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二、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排查,严格落实各类保护措施 一是从8月11日起全市所有涉及地下管线交叉作业的在建工地,挖掘、场地整平活动全面停工排查。管线平面和竖向位置不能确认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单位,或由施工单位采用人工探槽方式进行探测,并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地下管线情况及保护措施经建设、监理及管线单位确认后报监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场地管线情况不清或保护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

二是各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全面收集施工场地及周边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管线单位对资料情况进行确认,制定管线保护专项方案,形成书面纪要,并将管线图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三是严格落实交底制度,加强现场挖掘作业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做好保护地下管线措施的交底工作。使用机械挖掘、拆除施工作业时,施工

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指挥,监理人员应跟踪监督检查。同时,严格施工机械准入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挖掘机、推土机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一旦发现野蛮施工行为的一律清出市场。

四是进一步加大因各类施工活动造成管线损坏的查处力度。对场地管线情况不清、保护措施不到位或野蛮施工造成管线损坏的责任单位将严肃追究、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坚决清出南京建筑市场。相关责任人、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失职的,要进行问责;因管线单位提供的管线图不准确造成管线损坏的,要追究管线单位责任。

三、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是前期手续不全,特别是办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审批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擅自施工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快查处。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市场、建筑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全委大部制改革后所整合的招投标、建筑市场、资质管理、信用体系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二场联动”, 严禁招标人将必须依法进行招

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10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登录“e路阳光”平台,全面纳入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围标、串标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要坚决清出南京建筑市场。

四、进一步加强拆迁、拆除现场管理

进一步落实拆迁项目拆迁、拆除单位责任。督促拆迁实施单位加强对拆迁现场和待拆建筑安全管理,做好对拆除企业现场安全、管线保护要求的交底工作,加强对拆除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拆迁场地移交工作,落实好各项安全保护工作。

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因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拆除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拆除前,原生产单位应将危化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综合工作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备案。危化品的处置未完成的,不予办理拆迁许可,不得进行拆迁、拆除施工和场地平整挖掘施工活动。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地铁、四桥、河西、仙林、南京新城、浦口新城、下关滨江、老城南等有关单位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不仅要做好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还要做好施工场区和周边管线保护工作。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区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

O一O年八月十一日 通知 二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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