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

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30 05:51:02 | 移动端: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

篇一:股东借钱给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后是否缴所得税

股东借钱给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后是否缴所得税

【问题】

企业的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企业转成资本公积,请问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且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二:关于资本公积转为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问题的相关解析

关于资本公积转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等问题的相关解析

作者:Jarin Yimaneili(TAX) 时间:2013.8.13 针对公司股东初始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可以转为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转为资本公积的事项,经研究和查阅相关规定以及资料后,对该事项形成看法如下:

一、概念认定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 (或股本)。然而随着企业经营事项和资本运作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利用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越来越多。

其他应付款:指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二、相关问题

(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

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属于债务重组。该事项属于迂回形式的债转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对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事项形成结论如下: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其他应付款等

2004年2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发布了《第8号信息公告》,对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有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回复,具有指导性意义。

问题1: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是否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 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问题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由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

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不能再“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但需注意的是,债权人放弃债权属于债务豁免,在(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中已经说明,该事项需要在转增资本公积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经股东会决议,企业能否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答: 除非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地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否则企业不能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禁止。

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亏损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因此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比如股本溢价,虽然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只是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因此实际增加,并且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变动而上下波动,本来就具有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来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任意返还给股东道理是一样的。正因如此,同时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来缩短筹资期间、美化会计报表,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使上市公司只有通过真正提高经营能力才能赢得再融资的机会,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是企业来源于盈利以外的那部分积累,是企业的“准资本”,它的惟一用途是依法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企业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一般也不会改变每一位投资者在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该按照规定对被审验企业进行审计,同时按照规定在验资报告中说明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

三、提示

本解析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篇三:股东借款豁免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股东借款豁免计入其他资本公积,股东与公司所需要的各项手续是什么? 2011-07-20 13:48 匿名 | 分类:财务税务 | 浏览964次

我来帮他解答

提问者采纳

2011-07-20 13:54

你的意思是某股东的借款不用还了,由其他资本公积冲抵。

这需要一个协议,写明事由、抵免金额和其他约定,全体股东签字(由于涉及股东权益,只有超过2/3股东签字是无效的)。其他的不需要了。

是否可以转资本公积

[标签:投资理财 银行理财 理财产品]

提问者:zhugeliang11 浏览次数:196 提问时间:2012-05-24 20:16

公司为国内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分别由10位股东投资50万元组成。今年公司分别向两位股东各借入流动资金200万元,共计400万元。计入其它应付款,请问这两笔借款是否可以转入资本公积?(做为这两位股东的投资款)公司创立至今都没有分配过利润,这两笔借款(或是投资款)是否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呢?(我理解这两笔借款或叫投资款可以转增资本公积!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这两位股东的资金来源感兴趣?!如果这两位股东无法证明自己投入公司的这两笔款已交纳税款,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对公司而言没有什么影响!公司没有分过红,不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知我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

1, 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作为股东的投资款,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不再主张该权利时才能转入资本公积,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最终要还,就不能转入资本公积。你是不是想来了债转股,将个人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如果是这样,那需要先请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还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之后到工商局办理增资变更。这些都办完后,将借款转入实收资本账户即可,与税务局没什么关系。如果不是上述那样子,借款最终还得还,那就挂在其他应付款,税务局对此并不怎么关注,还的时候也好冲账。

2,公司向股东借款,单位应该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 借款有利息,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中写明借款年利率,到期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还可以作为往来款,直接给股东开收据。也可以做借款协议,以借款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抵掉借款利息部分的所得税,但借款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50%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且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如果这两位股东无法证明自己投入公司的这两笔款已交纳税款,且公司创立至今都没有分配过利润,也未分红过,则他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与公司无关。.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20796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