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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动物卫生监督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4 06:15:02 | 移动端:甘肃动物卫生监督网

篇一: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方案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

资格确认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为此,加快推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的确认工作意义重大,必须抓紧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资格确认条件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11年12月31日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含乡镇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编制内人员,且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

2、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

兽医。

(二)以下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

1、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

3、官方兽医已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三、资格确认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的在岗证明。

2、由当地人事部门提供其属于编制内和非工勤人员的证明。

四、实施步骤

1、学习宣传阶段(2011年11月10日至20日)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请在农业部网站下载)和《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方案》,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个人申请阶段(2011年11月20日至30日)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并开具证明其非工勤人员身份、在编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岗位的证明。

3、县级审核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0日)

县(区)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内加注审核意见后盖章,并将本县(区)确认的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后,同《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和资质证明材料一并报市(州)级兽医主管部门。

4、市级审核阶段(2011年12月11日至15日)

市(州)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及本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内加注审核意见后盖章,并将本市(州)确认的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后,同《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和资质证明材料一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5、省级审查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5日)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州)及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甘肃农业信息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并将确认的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农业部备案。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抽调责任心强的人员,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做好资格确认工作。

2、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或审核人在资格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提

供虚假证件、不按条件审核的,除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外,在全省范围内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3、建立制度,完善机制。一要建立登记制度。对已确认的官方兽医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建立官方兽医档案。二要建立注销制度。凡违规违纪或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及时上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发文公布。三要建立培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2010年-2014年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对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四要建立奖惩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官方兽医,应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

篇二:甘肃省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降低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动物贩运及其防疫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法定的原则,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动物贩运防疫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因贩运动物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的追踪调查;对动物贩运人员监管、培训等给予支持;对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负责对跨省、跨

市州贩运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第五条 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动物贩运人员的情况实施监督;重点负责对跨市州、跨县境贩运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辖区内跨区域贩运动物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动物贩运人员的情况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动物贩运的人员实施防疫监督管理。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贩运人员的防疫监督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 动物贩运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宣传告知制度。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贩运人员的宣传教育,履行宣传告知义务,宣传告知要做到全覆盖。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对贩运人实行登记备案、培训上岗、防疫承诺、台账记录、无害化处理、黑名单、检疫出证核查、贩运人员考核等。

第八条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动物贩运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填写《动物贩运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贩运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运载工具类型和车牌号、贩运动物种类、主要收购区域、主要销售去向、违法记录、培训记录、年审记录等详细内容。登记备案情况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外地进入辖区内从事动物贩运活动的贩运人员,要及时掌握收购贩运动态,实行跟踪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查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登记备案情况报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查。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将跨省贩运人登记备案情况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九条 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动物贩运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防疫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意识。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从业。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内容。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保证动物贩运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 实行防疫承诺制度。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辖区内登记备案的所有动物贩运人员签订《动物贩运防疫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内容重点包括:跨省引入动物时应先向调入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到达调入地后要立

即报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对调运动物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上市销售;动物运输工具在运输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要彻底消毒;做好经营运输人员的消毒和防范工作;动物贩运人员不得进入动物饲养地,规模养殖场的动物收购、交易应当在固定场地进行;在临时饲养和隔离观察期间,要定期定时检查登记,做好免疫、及时消毒、安全用药等工作。贩运防疫承诺书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承诺贩运人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实行贩运台账制度。动物贩运人员应建立《动物贩运台账》(见附件3),每次动物贩运活动,都要详细记录动物来源、检疫和去向等情况,并由畜主、官方兽医、贩运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官方兽医要严格履行检疫、监督责任,经检疫合格,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贩运过程中,出现应激死亡的,贩运人应立即停止运输,就近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贩运人对动物尸体和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死亡动物流入市场。

第四章 动物贩运人员监督

第十三条 动物贩运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贩运人员是否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动物贩运人员是否参加了培训;

(三)动物贩运活动是否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四)动物贩运人员是否履行动物贩运防疫承诺;

(五)年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动物贩运台帐登记情况;

(七)产地、屠宰等环节申报检疫情况;

(八)指定通道进入、公路检查站监督查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情况;

(九)贩运运载工具、垫料、排泄物消毒情况;

(十)病死动物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十一)其它应受监督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动物检疫出证核查制度。县(市、区)官方兽医在对贩运动物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执法活动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要核对贩运人员身份,查验动物贩运人员备案登记和贩运车辆登记备案证号。对身份不符和证物不符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实行动物贩运情况报告制度。动物贩运人员每年十二月底以前,要将本年度动物贩运情况和执行动物防疫制度情况向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动物贩运人员考核制度。每年1月,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动物贩运人员书面报告工作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对贩运人员上一年度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

篇三:肃州区2016年动物卫生监督培训实施方案

肃州区2016年动物卫生监督培训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肃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兽药和饲料生产的合法经营,增强养殖大户的科学管理水平,严禁违法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乡村兽医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更进一步做好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肃州区2016年动物卫生监督培训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牧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文明执法、科学监管和安全生产教育,逐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全面规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守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有害动物产品上市,构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生产与科学监管长效机制,为全区畜牧业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对区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进行执法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对全区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商户进行合法守法经营培训,全面完成兽药企业的GSP(或GMP)认证工作。

(三)对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合法经营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要求遵守调入调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隔离观察制度,将动物重大疫病杜绝在我区境外。

(四)对动物诊疗场所和乡村兽医的培训,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村兽医的管理。重点规范市区动物诊疗场所,着力培育动物诊疗机构发展,推进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落实。

(五)对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户的培训,逐步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建立健全八项记录,杜绝“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使用。

三、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汇编》内的《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程序的相关规定。

(三)动物屠宰检疫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四、实施步骤

(一)细化工作方案。

5月中下旬,组织兽药和饲料经营企业进行集中培训。

(二)5月下旬,组织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开展1-2次集中培训。

(三)6月上旬组织城区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和乡村兽医进行1 次集中培训。

(四)7月和8月份,分两次组织区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集中培训和检疫技能操作培训活动。并根据培训后考试结果,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动物检疫操作能力。

五、工作要求:各乡镇分所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切实按照培训方案,制定好各自的培训计划,抓好相关人员的组织、报名和培训

等工作。每期培训班结束时组织统一考试,记入培训档案,培训工作将作为年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为了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区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监督所所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培训方案的制定和按照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各乡镇分所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的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资料、培训信息、典型经验及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2、突出重点培训。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突出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培养,强化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知识结构系统化。坚持培训与动物防疫工作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培训效果评估,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3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组织培训与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相结合、专家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研究讨论与参观学习相结合。强化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教学,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电化教育,鼓励在岗学历提升和进修学习,探索推行培训学时学分制管理,激发学习的主体意识,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媒体和科技下乡宣传、集贸市场、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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