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5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2015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10分)
1、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完全重合的。√
2、以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为标准,环境问题可区分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3、环境法调整的内容主要可分为污染防治与生态资源保护。√
4、协调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环境法中的具体体现√。
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相对人。×
7、行为违法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8、废气污染是最严重的一种环境要素污染。×
9、我国对重点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10、自然保护区属于非生物资源保护的范畴。×
1. 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参考答案:A)
2. 新环保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参考答案:A)
3. 新环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参考答案:B)
4.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参考答案:A)
5. 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参考答案:B)
6. 新环保法规定:一切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参考答案:B ) 7.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参考答案:A)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参考答案:B )
9. 新环保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参考答案:A)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考答案:A)
11. 新环保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参考答案:B)
12. 新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保护宣传日。(参考答案:B)
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参考答案:A)
14. 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公众的意见。(参考答案:B)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参考答案:B)
1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参考答案:B )
17.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参考答案:A)
18.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参考答案:A )
19. 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参考答案:A)
20.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参考答案:A)
21.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参考答案:A)
2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参考答案:A )
2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参考答案:A)
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参考答案:A )
2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参考答案:A )
2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参考答案:A )
2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参考答案:A )
28.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参考答案:A )
29.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参考答案:A)
30.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参考答案:A)
31.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参考答案:B)
32.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参考答案:A)
33.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参考答案:A )
34.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参考答案:A)
35.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参考答案:A)
36.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参考答案:A)
3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参考答案:A )
38.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参考答案:A)
39.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参考答案:A)
40.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参考答案:A )
41.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参考答案:A)
4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参考答案:A )
43.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参考答案:A )
篇二:2015年度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15年度全*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十二届五次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总体要求,继续加大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文明力度,进一步努力改善和提升我*环境综合质量,确保做好新一年环境保护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现提出2015年全*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根本遵循,始终坚定不移的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为主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落脚点,以深化改革创新为驱动力,牢牢把握把握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的工作方针,确保“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我*“六大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支撑,努力形成保护人民群众美好生产生活环境新常态。
二、指标要求
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降幅0.2%、化学需氧量降幅1%、氨氮降幅2%,氮氧化物、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完成市下达任务。
指导性指标:PM2.5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全*集中式饮用水
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作
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七项重点工作:
(一)做好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三项工程。全国、全省、全市环保工作会议都把这“三大工程”确定为今年环保重点工作。
大气污染治理方面:1、制定下达大气污染防治五年行动计划年度指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人。2、继续组织开展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烟煤污染治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道路扬尘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和油气治理等6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3、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全县涉及到重点治理项目的企业按期完成。
在水污染治理工程方面:1、进一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奖惩倒逼、联合会商和信息调度“四大机制”。2、按照地表水考核要求进行全覆盖,推动地表水环境持续好转。3、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突出抓好***等城市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
在土壤污染治理工程方面:根据*局制定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等工作。
(二)积极实施综合示范项目,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今
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减排任务非常艰巨,我们要同心协作,上下努力,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机制,强化督查。强力推进我**家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确保承担减排项目按要求顺利推进。2、积极推进*城污水处理厂扩容,对国、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点进行科学布局,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断提高。3、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早谋划、早准备,努力为全***项重点工程争取排污总量。4、积极宣传排污权交易政策,帮助企业及时取得排污总量,使其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效益。
(三)坚持生态立*,推进绿色发展。坚持生态立*,推进绿色发展是*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一项主要工作,绿色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必须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发展各领域,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实施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大力推广利用风能、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快***养殖专业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步伐,促其早日运行投产,实现利民惠民。积极为***公司等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助其实现化零为整的集中供热局面。二是配合林业部门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建设,严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立的生
态红线和开发底线,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构筑生态屏障。
(四)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今年是新《环保法》贯彻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按照“源头严控、远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三严”原则,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1、制定全*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划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提请*委、*政府下发。2、组织开展好“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等专项执法活动。3、完善全*“一企一档”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情况报表和电子档案制度。
4、积极参加全*环境监察系统开展的环境监察阳光执法评查和环境监管技能比武活动。
(五)继续引深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是目前环保工作中薄弱环节,但又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点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1、完成全县*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防治项目工程建设和*个村的连片整治项目工程。2、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3、全面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快治理工程步伐。5、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及环境敏感区域调查工作。
(六)全力确保环境安全。环境安全稳定是环保工作的红线,务必做到严防死守。1、加大重金属、化工、医疗医
药、辐射等重点高危行业、企业污染综合防治和监管力度,务求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有档案。2、加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送贮力度,确保安全送贮率达到100%。3、开展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活动。4、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除环境污染隐患,严防重特大突出环境事件发生。5、加强预案管理,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联防联控和应急应对能力。6、按照新的分级标准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做好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七)持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是做好环保工作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原则,持之以恒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1、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制定我局实施办法。2、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3、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实施细则,持续深入开展反“四风”活动,确保树立全县环保队伍良好形象。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2015年是全*环保工作面临挑战最大、压力最大、任务最重、困难最多的一年。今年既要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环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又要科学谋划“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思路,积极搜集今后一个时期加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亮点解读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 首次明确“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新环保法第4条、第5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将上不封顶。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 划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
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赋予环保部门相应执法措施
新环保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机制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
● 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
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安机关对四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拘留
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九种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新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新环保法的诸多创新性规定,为中国经济的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修改。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经修改后,罪名由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第三款经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第五条修改。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原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