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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职律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3 06:09:07 | 移动端:政府公职律师

篇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 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 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执业一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所在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案件登记、业务学习和交流、案件归档等项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商请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指派。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出具相关函件、证明,建立业务档案,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年度注册。办理注册时,应提交:

(一)《律师注册考核表》(含年度工作总结);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三)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由所在单位汇总的《律师注册登记表》;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参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证。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六)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七)原公职律师证及其复印件;

(八)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公职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换发公职律师证的程序参照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违反本规定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的,我厅将收回其公职律师证,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按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公职律师是什么

公职律师是什么

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为大家科普的是公职律师是什么,对此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条:

1、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的特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

2、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3、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4、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义务为公民解答法律咨询问题。

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和管理办法如下:

符合条件的在编公务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经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省司法厅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印制,省司法厅统一颁发,经年检注册后有效;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公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怎么样,现在大家清楚公职律师是什么了吗?乔布简历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想要成为公职律师,首先你得有公务员身份!对公职律师来说,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务,是履行公务员的特殊职务行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赋予的一种义务。因此,均为无偿服务!

本文来源 简历 http://cv.qiaobutang.com/

篇三: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八月)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三、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与人数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自治县、市)推广。试点单位的政府律师人数不限。

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一)政府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

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范围1.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

辩护的。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政府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政府律师的权利。政府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一)政府律师的管理与监督1.政府律师设在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所在单位;

2.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3.政府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4.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司法局审批后颁发;

5.政府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等;

6.政府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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