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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3 06:09:01 | 移动端:经管站

篇一:经管站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

一、 经营管理站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静宁县经营管理站

2、成立时间:1974年2月20日

3、拨款形式:财政全额拨款

4、隶属关系:农牧局下属事业单位

5、机构规格:1999年7月9日县编制委员会核定为副科级单位。

6、人员编制:编制10名,领导职数1名。

7、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14

8、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结构:管理人员6人,其中正科1人,副科2人,其他3人;专业技术人员6人,其中中级1人,助理级4人,员级1人。工勤技能人员2人,其中高级工1人、中级工1人。大专以上历9人。

二、工作职责及所承担的主要任务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职能主要包括 “三大管理”、“三项指导”和“一个基础性工作”,具体如下:

(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是探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的办法。按程序上报成立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处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三是依法指导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确保流转程序规范,流转手续齐全,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积极参与完善农村土地征用政策的研究,督促村级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的管理,查证贪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并上报。

四是组织搞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作,到村到户,通过检查,找出问题,查漏补缺。

五是认真查处农民土地承包信访件,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安定。

(二)依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巩固税改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一是及时掌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理清思路,做好今后的减负工作。

二是规范农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行为,防止将农村“一事一议”变成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限于在村级范围内进行,全乡范围内的筹资筹劳为不合理收费。督促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必须严格执行《静宁县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实施细则》。年人均筹资不准超过10元,劳均筹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筹劳须经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要有群众表决记录,否则为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三是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

四是做好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五是认真查处农民负担信访案件,对不合理收费要严肃处理。对农民的信访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防止重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六是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大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乡镇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七是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

(三)依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级财务审计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强化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

一是开展村级债务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新的债务状况,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债务的继续发生。同时要开展调查研究,

采取措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二是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特别是加强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转移支付规范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对乡镇挪用、胡支乱用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依法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三是督促乡镇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因部分乡镇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不规范,没有为各村建帐,平调村集体资金的问题比较突出,侵害了集体利益。对此要结合村财务审计,逐乡镇逐村进行补课完善。

四是要继续抓好村级财务公开。财务公开至少每年一次,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

五是搞好财务会计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是各村总出纳,乡代理会计。通过培训使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尽快在全县各乡镇得到贯彻实施。

(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指导发展并规范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是加强对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研究。拟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是及时组织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交流会,推广成功做法,发挥示范作用。

三是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其依法经营,有序发展。

(五)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指导。

一是开展扶持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二是总结和宣传我县果品、蔬菜贮藏、加工、运输等各种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现代化营销方式,加强对我县蔬菜、瓜果等订单农业的指导。

(六)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搞好对农服务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我县农业科技示范场、园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在完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在科技应用上下功夫,帮助农民增收。

二是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题调研,了解各乡农村推广组织的发展状况,探索建立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村推广体系。

(七)依据《统计法》搞好农经统计工作。

一是认真完成一年一度的农经年报统计分析工作。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分析报告透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二是做好农产品成本核算,为我县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增加经济效益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站承担的农村“三大管理” 和“三项指导”工作职

篇二:经管站近五年工作总结

经管站近五年工作总结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农经工作总体思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业务工作安排,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主线,以加强农村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积极推动农村经管事业科学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支撑和机制活力。结合我镇实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时俱进,积极服务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近五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纠纷调解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村级土地台帐。目前,我镇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达33033亩,家庭承包合同份数8299份。同时,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努力完善流转服务方式;尊重土地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镇村两级组织的调解和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的办法,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1)加强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理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

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加强财务开支审批。日常开支事项发生时,我站要求经手人必须在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级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2)加强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加强资产台账管理。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加强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时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等条件、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3)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册,逐项记录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山荒沟等集体资源,内容尽可能的详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等重点记录;公开协商和招投标。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方式依法进行;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纳入

到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良种补贴工作

全面落实好各种良种补贴资金,全镇09年补贴扩大到玉米、小麦、棉花良种种植,我镇良种补贴面积32167.19亩,补贴资金共计321672万元,资金于4月1日前全部足额拨付通过一折通兑付给各种植农户。

四、积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省、市有关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积极为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及解答咨询工作。切实履行好引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能,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扶持和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和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克服困难,解决合作社工作遇到的业务问题。截至目前,我镇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村专业服务社共计11个。

五、开展农作物种植保险工作

我站积极引导和支持全镇各村广大种植户参与农作物的种植保险,增加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为扎实推进农作物种植政策性保险工作,我站每年初春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此项工作,充分利用村内广播、宣传标语以及村“两委”干部深入农户宣传等形式,宣传政策性农作物保险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农户可获得赔偿。目前,我镇农作物保险共涉及农户9651户,农作物投保32167.19亩,参保率达到100%,有效地降低了农业

风险,稳定了农民收入。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我站按照“保基础、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农保工作基本原则,从我镇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努力做到筹资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水平发展几个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工作启动以来,为实现应报尽保,结合我市电视、报刊等形式与我镇村内广播、宣传标语宣传,大力宣传新农保的重要性、必要性、缴费标准、办事流程、待遇享受及管理办法等。目前,我镇参保人员达7484人,缴费总计115万元。

七、继续狠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稳定农村大局

对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情况统一印发至各村,并由各村在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样检查、审计、确认各学校收费合理;严格执行各村订阅“三报一刊”限额制;落实涉农案件追究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篇三:经管站工作秘密范围

经管站工作秘密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管国家秘密人员(以下简称经管人员)是指已取得保密岗位业务培训上岗资格证书,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经管人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应坚持标准严格,先审后用,持证上岗,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省经管人员实行上岗资格认证和注册备案制度。经管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备案,方可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

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和未经注册备案的,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管人员的选用、审查、岗位培训、资格考试、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涉密岗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七条 选用经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两年以上工龄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或要求入党的非党积极分子。

特殊情况,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诚实可靠,海内外社会关系清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和保密观念强;

(四)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省直机关40岁以下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初次担任经管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特殊情况,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

有从事涉密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优先选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管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受过党纪警告或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临时招聘或暂时借用的;

(四)配偶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不含因公外派人员,下同);

(五)凡年度岗位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六)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九条 经管人员可实行内部公开竞争上岗,依照条件,择优选用,但不得从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录用。

第三章 上岗资格和备案

第十条 符合经管人员选用条件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业务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经管人员的培训、考试方法统一由保密工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保密培训分为上岗资格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

对初任经管人员的实行上岗资格培训;对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经管人员实行在岗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经管人员的选用、考察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具体负责办理。

选用经管人员应填写《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报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核查,并确认上岗资格;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经核查认为拟选用的经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岗位培训、资格考试;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所在单位调换。

第十五条 拟选用的经管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合格者,经保密工作部门核准认定后,颁发由省国家保密局、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加盖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印章的合格证书。该证书经注册备案后,在本地区有效。

第十六条 经管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的应进行复核。 具体复核办法由保密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经管人员,上岗前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注册备案表》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经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

(二)管理岗位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三)维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正常使用和流转的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机构或组织开展保密工作;

(五)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经管人员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控告泄密行为;

(四)向保密工作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五)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六)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政治待遇;

(七)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八)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经管人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了解和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密业务水平;

(三)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四)严谨细致、一丝不苟;

(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六)热忱服务,乐于奉献。

第二十二条 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擅自复制和非法传递、提供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

(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秘密载体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或失去控制;

(四)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六)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七)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管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二)有涉外婚恋行为;

(三)因私欲出境或到境外定居;

(四)有直系亲属在境外学习、工作和定居;

(五)除公务以外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直系亲属)有交往;

(六)拟脱离本岗位;

(七)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及时报告,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岗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经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安全可靠和符合保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密设备和设施;

(三)提供必需的业务书刊、教育资料和业务培训;

(四)支持和鼓励经管人员制止或纠正违反保密规定或其他不利于保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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