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2 06:12:31 | 移动端: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

篇一:2016广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1人公告

2016广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1人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系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位于南宁友爱北路51号,现有在职职工47人,退休职工24人。我中心是自治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检验、流行病学调查、监测等工作。

一、招聘的范围、条件、岗位及人数

(一)招聘范围:区内外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安排,团结同志,虚心好学;

4、身体健康。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

(三)招聘的岗位、人数及其他条件

说明:1、以上岗位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

2、以上岗位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设置。

二、招聘方式:考试和考核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三、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发布招聘信息

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公开招聘人员公告,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广西人才网、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广西兽医网及招聘单位宣传栏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网上报名7个工作日(2016年3月30日-4月12日),现场报名7个工作日(2016年4月12日- 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现场报名具体时间为每天上午8:00-12:00和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广西南宁市友爱北路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楼205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梁媛13978745719、 0771-3123004,陈芳芳13517719296、0771-3100306,传真:0771-3114465,电子邮 箱:gxacdc@163.com)。

3、报名要求:

(1)现场报名需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并交有档案保管机构盖章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1份 (注:如报名者不能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研究方向的,需就读学校提供研究方向的相关证明,并盖学校公章)和近期彩色免冠1寸相片2张,在编 在职人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

(2)网上报名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并交有档案保管机构盖章的 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如报名者不能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研究方向的,需就读学校提供研究方向的相关证明,并盖学校公章)和 近期彩色免冠1寸相片2张,在编在职人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如以上 材料以快递方式提交的,以提交地邮戳时间为准。

4、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把审查结果告诉应聘人员,合格者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必须本人领取,他人不得代领,如非本人领取做弃考处理。

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少于1:3,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少于1:3,开考比例达不到1:3又确实需进人的,需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人社厅核准方可开考。

(三)考试

1、笔试

本次公开招聘我单位招考的岗位均为免笔试岗位。

2、面试

面试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考官人数为7人(招聘单位3人、招聘单位主管部门1人、人社部门指派代表1人,招聘单位以外专家2人)。面试时限为12分钟。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处理、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

面试成绩、岗位排名现场宣布,并在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广西兽医网及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公布。

面试成绩即为本次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在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及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张榜公布。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人选,经核准降低开考比例或因考生缺考未达开考比例的,考生面试分数需达7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四)考核

1、考核时间:确定考核人选后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4、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体检、公示、聘用及聘后待遇

1、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拟聘人员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费用自理。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将从考核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

2、公示: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增人计划、入编、聘用等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4、待遇:受聘人员为编内聘用,招聘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要求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下列情形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须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五、其他

(一)其他事项,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1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招聘单位商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年3月29日

更多广西医疗卫生招聘公告信息、招聘考试笔试练习题、真题模拟题、招聘信息及报考指导,可访问广西中公教育官方网站查看。

篇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以下简称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使用、保存、核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是指由农业部统一设定的或农业部尚未设定、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设定并报经农业部备案后在本自治区政区域内使用的动物卫生监督证明、证件、印章、标识、标志、文书等,包括下列几类: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资格证书;

(三)动物检疫专用章、监督检查专用章;

(四)动物检疫标志;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

第四条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证章标志的申购、发放、使用、保存、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证章标志管理必须专人保管、专帐记录、专库(或专柜)保存、专人使用,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确保可追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使用单位,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使用证章标志的机构和组织,包括下列几类: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

(四)动物诊疗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二章 订购和发放

第七条 证章标志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向农业部定点生产厂家订购,逐级发放。

证章标志不得跨辖区、越级订购和发放。

第八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订购证章标志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逐级将订购申请报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九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当地的证章标志使用单位进行核准、备案。

不得向非使用单位发放证章标志。

第十条 对有存根或具备案属性的证章标志,必须严格执行“缴旧领新”制度。凡未收缴旧的证章标志的,不得发放新的证章标志。

发放用于电脑打印的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对上一次领用的存在破损、断码以及作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证章标志时,应当根据其入库的时间、编号,按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全区统一的证章标志帐务管理系统制作台帐,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章标志的发放信息上传到广西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证章标志的法定使用单位向法定使用个人发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应当控制发放数,每次发放三个月左右的使用量。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领证章标志,应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在每次领取前结清上次的费用。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每年的证章标志工本费及时报请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安排专用库房、配置存放柜等专用设施保管证章标志,落实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证章标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以及从动物定点屠宰场、加工企业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为12个月;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申报材料自该行政许可行为被注销之日起保存2年;

(三)其他证章标志和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证章标志库存盘点,发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盗失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官方兽医,方可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官方兽医,方可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

第二十条 官方兽医应按证号顺序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规范填写。 采用电脑打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在全区统一的电子出证系统中录入检疫出证信息后,方可出具。

禁止自行设置、更改模板打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按规定保管领用的证章标志,严禁借予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证章标志。

第二十二条 严禁转让、伪造或变造、冒用、涂改证章标志。

第四章 回收及核销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回收、销账,定期集中销毁:

(一)填写、制作错误以及出现破损、缺失、断码或重号的;

(二)被注销或吊销的;

(三)遗失声明作废后又被追回的;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

(五)在监督环节收缴的已使用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按规定证章标志应回收、销毁的其他情形。

对填写、制作错误,属于纸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照、证件等,应当加注“作废”字样后完整集中保存,统一定期销毁。

第二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以下程序销毁证章标志:

(一)证章标志管理员填写《证章标志销毁申请单》,详细填写拟销毁证章标志的品名、数量、号码、销毁方式、销毁时间等信息;

(二)《证章标志销毁申请单》交由证章标志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在单位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实施销毁;

(三)证章标志销毁完毕后,必须按照广西证章标志帐务管理系统中《证章标志出入库分类登记表》的格式做好台帐记录,完整填写核销或销毁证章标志的信息。

(四)在销毁审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台帐记录与《证章标志销毁申请单》载明的信息不符、与实物不一致或销毁方式不当的,应责令经办人进一步核实、纠正。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溯源、追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销使用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含存根)时,应当认真核实以下信息: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为法定格式,是否为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的官方兽医出具;

(二)填写是否规范,笔迹是否一致,是否为虚开、伪造、涂改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核查第一联和第二联的,应当核实两联之间填写的日期、检疫数量等信息、笔迹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发生证章标志遗失、盗窃或被损毁事件,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遗失、盗窃的证章标志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全区。

声明作废后再被追回的证章标志,不得再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证章标志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检查内容包括:

(一)证章标志的领取、保管、发放、盘点、使用、核销、销毁等过程是否建立台帐;

(二)记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三)台帐与实物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订购、发放、保存、使用、核销证章标志的,由同级兽医主管部门或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查验证章标志。

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吊销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证章标志。不得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 年5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桂渔牧发〔2014〕40号)

篇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以下简称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使用、保存、核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是指由农业部统一设定的或农业部尚未设定、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设定并报经农业部备案后在本自治区政区域内使用的动物卫生监督证明、证件、印章、标识、标志、文书等,包括下列几类: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资格证书;

(三)动物检疫专用章、监督检查专用章;

(四)动物检疫标志;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

第四条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证章标志的申购、发放、使用、保存、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证章标志管理必须专人保管、专帐记录、专库(或专柜)保存、专人使用,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确保可追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使用单位,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使用证章标志的机构和组织,包括下列几类: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

(四)动物诊疗机构;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20388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