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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问责情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2 06:08:44 | 移动端:问责条例问责情形

篇一:《问责条例》解读

《问责条例》解读

强调制度治党,是十八大以来抓党建的一个突出亮点,我们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四中全会提出要以党章为核心,形成党内的法规体系。把党内各项事务用党内法规的方式做出了规定,比如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等。这些纪律规矩成为管党治党的标准和尺子,让党员领导干部有章可循,有敬畏感和自觉性。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纪就是治本。我特别认同这个道理。

廉洁自律准则是正面要求,是党员的正面行为规范;纪律处分条例是定下来的党纪,违反党纪的该怎么处分,规定得很全很细也很严。这两项党内法规有独特的定位和独特的作用,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此外,我们还有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党组条例、统战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等。在问责方面,现有的5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有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

那么为什么还要专门出台这个问责条例?一方面原因是现有的问责规定虽然多,却没有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所以我们发现有人虽然不敢违纪了,但是也不作为了。对这样的情况也应该

有办法应对。问责条例主要就是解决失职失责的问题。不光是对领导干部个人,也针对党组织。可以说,问责条例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使得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点发布时间:2016-06-30 28日傍晚,新华社发消息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核心内容有哪些?其侧重的问责对象和去年刚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处分对象有何不同?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该条例是如何给权力加锁的!

廉政法学专家对记者表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而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不可相互替代。

解决问责规定碎片化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的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记者注意到,在上个月,2016年5月3日人民日报公开的关于“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

的讲话”中提到,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说,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正是为了解决以前党内问责制度碎片化的问题。”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向解释说,目前党内法规中关于问责的规定包括《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尽管这些规定都各有侧重,但是总的看来,确实存在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的问题。此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强调党委、纪委的组织责任

2016年1月,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从王岐山提出研究制定,截至今天《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获审议通过,可以计算出,期间仅仅用了半年时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点有何不同?邓联繁教授认为,两者侧重的情形、处分和问责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

就问责方式来讲,《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5种。

“但是这些规定仍不够全面,可以看到,近几年多提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方式。相信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方式将会更为全面。”邓联繁教授说,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不可相互替代的,都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施行的多个党内问责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此次问责条例则面向所有党员。

此外,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还强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以上这句话也出现在今天的会议通报中。邓联繁认为,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将不仅仅是党员或领导干部,也包括组织。

“主体责任中的主体主要指党委这个主体,监督责任指的是纪委的责任。可以看出,问责条例同样强调组织要把责任担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记者梳理发现,中央曾从亲友问题、经济问题、生活问题等多方面给这只笼子上了多把“锁”,而今日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可以说是又加上了一道“锁”。

问责制度在党内虽然早已有之,但正式出台一部基础性的党内问责条例,这还是头一次。那么,按照最新问责条例,到底在什么情形,党员领导干部会被问责?今天正义君就带大家一起学起来。

一、只能独善其身的干部,要问责!

篇二:六种问责情形自查自纠

六种问责情形自查自纠

我们每个党员也要利用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党员大会,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认真对照六种问责情形,盘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从实履职尽责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六种问责情形汇报如下: 一、“党的领导弱化”方面。解决服从党的领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弱化现象在你莲湖公园支部没有出现,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行政领导之间,党组织处于领导地位。支委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在支部各种会议中运用良好。作为一名支委,我在分管工作中坚决贯彻中省市和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没有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园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现象的发生。

二、“党的建设缺失”方面。莲湖公园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我作为一名支委,“三会一课”都积极参加,还认真准备给全园党员讲授党史课一次。在日常的党内政治生活都按照组织要求正常参加,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也严格遵守相关任用规定。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我觉的从严治党是一项政治责任。关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切实增强了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作为党员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履行落实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纪检委员不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支部的主体责任中,更要落实到全面工作中去。我在

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问题的发生。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方面。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从没有发生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没有公开发表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讲一些影响团结、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论。在莲湖公园工作期间,积极参加重大活动、会议、支部组织学习,遵守请消假规定,能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问题。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方面。我在支部担任纪检委员以来,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支部学习计划,加强党风教育,使每个党员都明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我在日常落实“一岗双责”工作中,不仅把公园的业务工作做好,也重视工作、生活中的腐败苗头,防微杜渐,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党员,不能给党抹黑。

六、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能认真对待分管的工作,及时提醒下属科室,按规章制度工作,发现工作中的出现问题苗头,能及时的给予纠正。时时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振精气神,坚决杜绝慵懒散现象。

篇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五大亮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五大亮点

党内问责,通常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即便没有触犯党纪国法,但是自己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的,被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条例对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时间等,作了详细规定,其最终目的是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责条例短小精悍,亮点频闪。

一、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权责对等是普遍规则。如果权力大、责任小,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如果权力小、责任大,容易导致责任无法落实,工作虎头蛇尾、有头无尾。当前存在的很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存在权力小、责任大的体制性问题,又存在只看重权力、不愿担责的思想问题。针对党的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责任担当缺失问题,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是对权责对等规则的充分肯定和对权责关系的明确规定。而问责条例规定的“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问责原则,为问责中落实权责对等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通过问责督促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必须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因此,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对象,即各级党委、所有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各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打铁还须自身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战略部署,包括: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赢得了时间,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提供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纪律规矩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种。不成文的,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惯例等,是要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的历练和对中共党史的了解来把握的;成文的,主要包括党章和其他六类党内法规,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如党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十八大以来,党完成了对执政之后到十八大召开之前的党内成文的纪律规矩的全部清理工作,保留下来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要修订。同时,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十八大以来新出台或新修订50多部党内法规。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规矩立起来就是治本。”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把纪律规矩立起来”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条例是成文的纪律规矩的重要内容,铁面问责,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养成担当习

惯,需要内在动力和外在约束。外在约束的效果立竿见影,但需要内在动力保证其持续、持久。内在动力由内在激励因素引发,这些内在激励因素的核心内容是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事业心、责任感、归属感等,这些因素都源自党性修养。因此,党性修养十分重要、十分迫切。但是,提高党性修养是一个永无完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在约束有着明确要求,有着可预期的现实效果,能够立竿见影。问责条例属于外在约束,是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从而保证责任担当成为习惯。

三、兼顾问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问责,从近期看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的迫切需要。从长远看,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问责的必须性毋庸置疑。在这个前提下,问责的可行性必须高度重视。否则,问责就是漂亮的口号,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问责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其有效执行需要三条件:一是问责条例自身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即回应现实需要,反映从严治党一般规律。二是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执行者具备积极性与执行能力。

基于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最新实践经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问责条例针对时弊,切中要害,回应了全面从严治党中不担当、乱担当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对那些目前还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凡是写上的,就要可行,保证其有效、管用。

问责条例执行者的态度和能力对于问责条例执行效果有着决定

性影响。中央要求,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一级抓一级,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同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把对党的忠诚、对工作的满腔热忱化作抓好党建工作、发展党的事业的良好效果。

四、用兜底条款体现问责的“全”与“严”

问责条例第六条,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即,应该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但是,因主观认识局限,可能会带来问责情形列举不全,这必然导致问责不全面。由于问责条例作为中央党内法规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而,有可能会由于社会变迁,随时出现或发现新的问责情形,却于法无据,难以问责,即使启动问责条例修改程序,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出现问责空档。鉴于此,问责条例在列举问责情形时加上了兜底条款,即第六条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条例中使用“兜底条款”这项立法技术,将第六条中列举的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中,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现在还无法预测的,纳入问责项,这有利于减少因主观认识局限带来的问责情形列举不全,导致问责不全面,也有利于

问责主体依据条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与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一些新出现或新发现的应该被问责的情形,通过这个兜底条款来予以适用,从而保证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这就弥补了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可能造成的缺陷,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五、问责方式和程序规范,问责主体和时间明确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即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第九条规定了问责程序。第十条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都聚焦到一点,就是保证问责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问责得以落实落细,真正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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