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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居二线年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1 06:13:32 | 移动端:干部退居二线年龄

篇一:科级干部退居二线的暂行规定

关于科级干部退居二线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促进干部队伍正常合理流动,使干部人事制度朝着更加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根据xx委办公室xx办发[xx]xx号,xx委组织部、xx人事局xx人发[xx]xx号文件和xx组通[xxx]xx号文件精神,参照其它院校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就科级干部退居二线作出如下规定:

一、年满53周岁的男、女副科级、正科级干部(以本人档案中组织认定的年龄为准),免去其现任职务,退居二线,不再分配行政工作,不再进行考勤。免职手续由xx组织部(人事处)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分别向xx委组织部、xx人事局备案。

二、科级干部退居二线,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受xx在职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若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为合格,工龄连续计算,直到按国家规定的年龄正式退休。个别有专业特长、身体素质好、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本人提出申请,经xx研究批准,可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但管理方式同一线教师同等对待,同等待遇。

三、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xx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Xxx年xx月xx日

篇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二、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三、国家级副职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副总理、国务委员、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近年来,国家级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党中央决定。

五、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

六、中共中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和政治局常委“七上八下”(即常委年满68周岁退休,67岁及其以下则可连任)的退休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 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八、大军区以上级别的高级将领没有明确规定的退休年龄。

在县里:

科员(也就是你这个主任)男60、女55、

副乡科级男女均50、正乡科(也就是县里的局)男女均52周岁、

副县(副处)男女均55

正县正处男女均58、其实女的一般也就给个高一级的待遇55岁彻底退休抱孙子了

在地级市里:

科员(也就是你这个主任)男60、女55、

副乡科级男女均50、正乡科(也就是县里的局)男女均52周岁、

副县(副处)男女均53

正县正处男女均55

副厅局级57岁,女的不多

正厅局级58岁,特殊的60岁退休,部分专家教授例外

省里:副省部级60岁,男女一样

正部级65岁,男女一样

副国级68岁,男女一样,少数民族的时间可以延长

年龄小于68周岁才可以进入尝委,正果级,干一届73退下来,65岁以前进去的70退下来

篇三:2015最新新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

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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