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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9 06:10:02 | 移动端: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篇一: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之义,也是在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能让困难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得到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区和谐稳定。

按照区委相关会议精神,为顺利完成此次调研工作,司法局课题组制定了调研方案,确定了调研的内容和方向,立足于我局在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安臵帮教等方面实施的救助工作实践上,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深入细致的摸排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救助的情况

本次调研收集了2010年、2011年以来我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乡镇司法所救助的两劳回归困难人员的救助情况。具体如下:

1、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2010年法律援助案件58件,其中刑事36件,民事22件;2011年法律援助案件70件,其中刑事48件,民事22件。

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该项政策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了法律服务,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司法系统之间协调性的不强,相应工作的

开展仍存在一定困难。如***镇红星村9组涂学辉,在**县因烟花爆竹厂的意外爆炸而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我局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涂学辉各项损失共计43933.47元。但因在执行判决时,被告既无现金给付能力又无可执行财产,最终法院裁定判决中止执行,至今涂学辉仍未得到应有赔偿。

2、两劳回归困难人员帮扶情况

经调查,两劳回归人员存在的困难主要是无业、回归后无承包地、残疾或因病致贫。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全区各乡镇、街道两劳回归困难人员共计93人次。通过困难救助方式救助48人次,救助资金共计73800元;通过解决低保、危房改造、就业扶持等政策救助10人次。

目前,我区司法救助政策尚未向这类人员倾斜,无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对该类特殊群体进行帮扶和关心,只能依靠民政政策等予以适当考虑,而该类人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之一,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对该类人员的关心和帮扶。

二、当前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简析

1、司法救助制度不够完善。司法救助体制机制不够

健全,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2、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在我区范围内,社会各界

对司法救助这一制度还比较陌生,了解不多,这一制度的

顺利实施和开展还缺乏必要的社会环境,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3、无经费保障。随着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我

区社会弱势群体数量较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导致各项费用增加,经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救助工作的开展。

4、救助的范围和对象过窄,同被救助者的需求有差距。虽然相关政策法规对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因客观存在的案件复杂性,决定了很难穷尽社会各方面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如我局管控的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这一类特殊群体,部分人员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疏离,亟需司法系统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解决其生产、生活现实困难,帮助其树立正确社会理念和积极心态,重树信心。但目前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建议对两劳回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确实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救助。

5、缺乏各行政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协作、制约和监

督机制。如针对一些骗取救助、多部门申请救助、“人情救助”等情形,现有规定中没有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既浪费国家资源也影响救助的实效。另一方面,困难人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申请司法救助过程中,行政系统间执法的相对独立性也给群众带来一定的不便。

三、建议及对策

1、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一是完善司法救助的对象、机构、内容、方式以及程序,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探索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三是法院、检察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对口衔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各环节的互通、互免、互惠、互告机制,方便群众办理。如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申请诉讼时,其诉讼费用可以同时申请减、免、缓,改善困难当事人进入法院诉讼面临的不利地位。

2、进一步落实好司法救助政策。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救助制度的正确认识,调动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引导符合政策的弱势群体采取司法救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司法行政人员能正确理解司法救助的实质,更好的为弱势群众提供服务。

3、保障司法救助金的来源和途径。一是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对经济困难的群众做到应援尽援。二是联动财政、政法等部门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接受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救助资金,积极向各级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保障救助资金来源。三是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适用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提升救助能力,保证救助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012年3月28日

篇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XX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党委政法委,市级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XX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政法〔2014〕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二、严格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

《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原则、方式和标准等作了规定和明确,全市政法各单位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救助的对象准确,方式恰当,实现司法救助公平、公正、合理。

三、规范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

《办法》对开展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政法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告知工作,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政法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拟给予救助的,办案单位报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办案单位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人根据国家司法救

助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①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②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③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救助;④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息诉停访协议并认真履行。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办案机关将司法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强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给予保障。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本地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

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党委政法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政法部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处理。

五、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市、县(区)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审计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审查政法各单位提请的事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XX市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级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政法各单位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国家司法救助的审核、审批,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已经救助的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相关政法部门司法救助信息共享。

(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三:把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些

把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些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在各地“试水”多年的司法救助基金再次引发关注和讨论。

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保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是对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致使生活遭受严重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的救助。 在具体救助工作中,审判机关通过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救助制度的落实,使一批涉案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同时,我们应当正视这样的现实,受思想观念的束缚和经济条件的制约, 我国目前司法救助还存在着种种问题。比如,尚未形成专门的司法救助法律制度,造成扩大司法救助领域无法可依;缺乏专门的资金保障, 公共财政投入没有形成制度化,普遍存在“僧多粥少”的困境;司法救助实践还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过窄,救助方式单一的问题等等。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救助的过程中,仍有一定数量的受害人在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际赔偿。特别是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一些生效法律文书最

后变成了“法律白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令受害者雪上加霜,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我们更应当正视当前我国司法救助的软肋,把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些,让更多的弱势困难群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关爱和法治的柔情力量。

在立法规范上, 应针对目前各地规定在评定标准、发放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不尽一致,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统一法律适用、救助标准,提高司法救助的层次。

在具体实施上, 要明确司法救助对象,严格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使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化、阳光化。此外,不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等部门也应当推行相应的司法救助。

在经费保障上,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吸引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让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些,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树立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曾晓东

ps:烦请编辑老师多多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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