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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福利津贴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4 06:50:44 | 移动端:违规发放福利津贴

篇一: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

xxxx小学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自查报告

根据x财字【2015】21号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我校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了教育干部、教职工代表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具体政策把握、工作要求和进行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学习,我们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通过自查,我校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奖金的情况。

特此报告。

2015.5.8

篇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整治方案及表格

附件2

关于开展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1.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超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2.违规发放加班补贴等工作补贴。

3.违规发放过节费、购物卡及物资。

4.违规发放各类奖金。

5.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的奖金和补贴。

(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

二、整治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和省、市关于规范奖励性补贴发放等文件为依据,对机关和参公单位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事业单位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机关事

业单位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治工作成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根据省、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重点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有无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问题和违规发放加班补贴、值班补贴、奖金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退还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确保整改活动扎实有效、不走过场。各部门、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津贴补贴、福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1,2—2,2—3)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8月初至9月底)。对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对违规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并严肃查处和通报一批违反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还将根据各地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对乡镇做到100%,对县直不低于

30%。各部门、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5年9月4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初至11月底)。在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加强作风建设以及规范津贴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县各部门各单位规范发放津贴补贴正面清单,规范津贴补贴或福利发放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堵塞漏洞,推动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长效机制。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5年11月13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县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公务员局局长鲁锋任组长,县财政局副局长颜君臣、县人社局工会主席胡学锐任副组长,县总工会副主席韩敏,县审计局副局长周明山为成员。工作专班责任分工:县人社局牵头负责组织联络、制定整治方案、工资政策指导、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检查各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并将违规资金收缴国库;县总工会负责职工福利政策指导。工作专班在县人社局实行集中办公,下设两个组:

第一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专项整治组,由县人社

局工资福利股股长崔娟负责。

第二组: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专项整治组,由县总工会财务会计李道芳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根据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政策规定。各职能部门对照专项整治内容,对已有的政策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对没有政策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县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汇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和市规范发放津贴补贴正面清单,及时请示上级部门出台文件予以规范。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整治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把握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专项整治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在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制止,坚决查处,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坚决维护津贴补贴或福利发放纪律的严肃性。

(四)建立月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所属单位整治

工作。2015年7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报表(见附表1-1)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篇三: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规定

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至关重要。那么,怎样算是违规?会受到哪些处分?应当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

相关规定怎么说

2012 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津贴补贴定义为: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但有些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这些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判断违规的要件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指出,判断发放过节福利是否属于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多个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即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

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

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须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追究。

违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十二种:

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

放津贴补贴的;

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福利怎么处理

党纪处分:

对一般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应按2012年2月中央纪委制定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后,应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过渡期间,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监察部、财政部等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2013年8月1日起,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福利究竟应该怎么发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根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2014年12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费来源: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同时也对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作了限定,即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补充通知》还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句话作了详细解释: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全总不宜确定一个统一的发放标准,在这次《补充通知》中,全总把“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少量”标准的确定权,交由省级工会。

关于基层工会怎么给工会会员生日慰问,《补充通知》

也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通知》里规定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这次也明确: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部分省的《工会全年节日慰问品标准》如下表:

注意!广东的标准是“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不能碰的“纪律红线”

在法定范围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职工福利关乎“暖人心”。过节了,给员工适当发点儿节日福利,借机慰问员工及家属,能增进团队凝聚力,能体现单位领导对下属的关怀,更会使社会各阶层感受到节日的喜庆气氛,是件不失传统又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在上述合法标准下,发放员工福利无可厚非,但下面这三条纪律红线,可千万不能碰!

一是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有关部门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更不能搞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中央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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