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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3 07:10:49 | 移动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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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9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篇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2013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刘永胜律师: 18951569751

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A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轿车与B驾驶的超载运输的货车相撞,造成A本人及A车上的C死亡。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C不负任何责任。经查小轿车归D所有,该车由数十条违章记录没有处理。后C的父母起诉要求D、B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查明,D是小轿车的所有人,A为小轿车的实际使用人;肇事小轿车在短期内有数十次违章记录,D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A死亡,故D应当在A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C明知A酒驾仍愿意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D赔偿C的父母168725元,保险公司与B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肇事轿车系被告D所有,其购买后长期由A驾驶,该车在短期内由数十条违章记录,此时D应有所警醒,加以规束教育,但D并没有尽到所有人应由的管理义务。本案的受害人C明知A系酒后驾驶,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妥善管理好机动车,《侵权责任法》规定租赁、出借车辆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而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以及其他应当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套牌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知情出借人需担责。

案情回放

A因自己的农用车牌照过期,便向B索要了其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与号牌,套用在自己的农用车上,并以拖拉机的名义投保了自2013年1月16日开始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强险。2013年7月6日,A酒后驾驶该车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自行车,致骑车人C死亡。C的配偶与父母,要求保险公司,A与B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确认C死亡的各项损失为847864.52元。由于保险公司承包的车辆与实际发生事故的车辆并非同一车辆,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A自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A醉驾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B将变型拖拉机的牌照交给A使用,对A套用其牌照的行为属知情并默许,应对A驾驶套用号牌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A套用B的车牌,并以被套牌车辆名义购买了保险,但是因为两辆车的被保险人和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均不一致。套牌车辆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公司可以责任,而被套牌人若明知并纵容,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学员练车出事故,谁担责

2013年5月2日,江苏某驾校的学员A在教练员B的指导下,驾驶教学轿车时与C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C受伤。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教练员B负事故的主要责任,C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驾校在责任范围内对C进行了相关赔偿,但事后驾校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等项下的保险金合计85600元。法院审理认为:驾校与保险公司就出事轿车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合法 。驾校学员在教练指导下上路联系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律师说法

随着人们对出行方便要求的提高,学车人员日趋增多,驾校学员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本案中虽然A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其并不承担事故责任,而由其教练员成都哪。对于驾校与保险公司定立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合同的,学员在驾车上路联系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4.未投买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全买单

2013年2月A驾驶的轿车与B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B受伤。经交警认定,AB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后经交警查明,A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发后,B多次找A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承担其因事故所造成的43256元。庭审中A辩称,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是事实,但是其在事故中是同等责任,应当只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A所有的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A应当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的部分,按责赔偿。

律师说法

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每辆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车主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次要责任,但其违反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A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侵犯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的权益,所以A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

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遗洒物造成交通事故,装运人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A驾驶小轿车车沿高速公路道路行驶,遇前方B驾驶的货车洒落路面的高柔性外墙腻子(经鉴定为炳烯酸材料)时侧滑,致使A与C驾驶的另一辆货车相撞,致使A当场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B、C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B所驾驶的货车属于D货运公司,C驾驶的货车所有人为E,使用性质为货运,C与E为合伙关系,使用性质为货运。两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两车均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A的父母为了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B车在行驶过程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B车司机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应视为职务,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D运输公司承担。C与E是合伙关系,故E应当对C在本案中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ABC承担同等责任,故对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该三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ADC与E方各按三分之一承担。

律师说法

高速公路具有车流大,速度快的特点,对告诉公路路面状况要求很高,除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障碍物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及人员应保证既不随意抛洒杂物,也应妥善包装,捆裹

篇三:交通事故案件打官司的技巧

一、诉讼时机的选择技巧

什么时间提起诉讼是有技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可见,同样一个案件在 2006 年 9 月份起诉和在 2007 年 3 月份起诉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提起诉讼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

二、受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简单举个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尽量选择南京市人民法院,因为南京市属于江苏省,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江苏省统计数据,而合肥市属于安徽省,计算标准适用安徽省统计数据,而安徽省的统计数据明显低于江苏省统计数据。

三、被告的选择技巧

首先,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扯三挂两,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其次,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做到挑肥拣瘦。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是诉讼要考虑的问题;对于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应想其他办法,不一定非要走诉讼程序。

四、法律适用的选择技巧

乘坐长途汽车、乘坐出租车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很多情况下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提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客运合同违约之诉的权利。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尤其在双方肇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更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不同被告的偿付能力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

五、要求同命同价的技巧

如果你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那么对你是很不利的,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农村户口要求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需要做好两点:

1 、起诉前充分搜集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比如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居住地派出所户口证明,暂住证,城市内自住房购房证明等证据;

2 、诉讼过程中积极与对方进行调解。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全国很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比较倾向于同命同价,因此,只要你能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一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适用城市标准。这样,你的赔偿数额会大大提高。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适用技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应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个好处:一是不用预交诉讼费,二是案件处理相对比较及时,三是肇事者为了减轻刑事处罚,往往会积极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有可能支持。

七、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的适用技巧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事故认定书直接载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在无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会认可此证据。但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比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国晖律师事务所提供,长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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