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禁放烟花爆竹标语
禁放烟花爆竹标语
1、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购买、燃放大品种规格烟花爆竹
3、不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禁止在人群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
6、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贡献力量!
7、自觉遵守禁放规定,防止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的发生
8、自觉禁放烟花爆竹,带头维护空气质量!
9、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0、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11、少燃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
12、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1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1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创造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15、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放烟花爆竹。
16、非法燃放危害大,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17、从严查处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8、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大力支持烟花爆竹禁放!
19、爱护环境从我做起,自觉禁放烟花爆竹!
2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2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创造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22、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文明欢度新春佳节!
注:标语不少于5条
篇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爆竹声声除旧岁,梅花点点报新春。”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市民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雾霾程度,损害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还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也与生态文明建设及创建文明城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宜。
为了使我们的家乡能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空气环境,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我们真诚地倡议全体市民朋友们,节日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
具体倡议内容如下:
一、不在任何场所,特别是易燃易爆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运输、储存、销售、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为带动和影响身边人。
二、不向行人、易燃物、车辆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在小区楼道、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让我们共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过一个欢乐、祥和、低碳、环保的的春节,为建设美丽的家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赵勉河小学五年级
2015年1月26日
篇三: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检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可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制作烟花爆竹。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应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手续,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必须设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禁止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本市市区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设、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应当符合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依法批准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零售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
(二)从依法批准的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
(三)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存货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存放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发现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的,可以拒绝其乘坐。车站、邮政工作人员发现夹带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
(二)正月初二至十六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
(六)输变电设施;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第十六条 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市民到建成区外燃放烟花爆竹。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或占道经营、露天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