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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9 14:10:08 | 移动端: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

篇一:保险学概论

保险学概论

第一节 保险的界定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制度安排,是人类社会处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保险人把面临同样风险的个人和单位组织起来,通过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并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实现风险损失在所有被保险成员间的分摊,并从中获取赢利。

2 保险的本质属性

?保险最本质的属性在于它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经营方式。 2 保险的本质属性

1)保险是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产品

–调查:假如你工作了,你会买保险吗?

–调查:保险是富人消费的产品吗?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保险满足物质需要,也满足安全需要。

–保险是一种满足消费者安全需求的无形商品。

2)保险是一种能够获利的经营性事业

–保险人采用特殊的科技手段——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进行论证,证明凭借收取保险费不仅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赢利,从事保险是有利可图的。 –损失的可预测性,是保险机制得以运作的基础。保险人通过集合足够多的同类风险单位,使得风险的准确预测成为可能,从而使损失的成本得以事先融通和重新分配。同时,保险公司将其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及利润加在保险费中,保障了保险机制的运营。 大数法则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概率论主要法则之一。

?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规律,这类规律就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根据大数法则的定律,承保的危险单位愈多,损失概率的偏差愈小,反之,承保的危险单位愈少,损失概率的偏差愈大。因此,保险人运用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

3)保险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保险人通过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组成保险基金,当其中某

一个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因此,保险经济关系的实质,是每个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互助共济关系,即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将所有面临同质风险的被保险人集合起来,将每一个人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被保险人分担,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4)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险合同是一种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它是以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的。

?链接:保险合同

3 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构成要素,是指保险构成的物质内容和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与其他经济制度或经济行为相比,保险构成的物质内容和成立的基本条件有其特殊性。

3 保险的构成要素

1)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保险运行就是集中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过程。

–集中风险:企业和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时间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使得风险在空间上达到充分分散,而且在时间上亦可达到充分分散。

?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参加保险,能够构成保险要素的风险必须是一种特定的风险事故,其基本特点是确实存在、不定发生和技术可行。

–确实存在:无风险,则无保险。

–不定发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不可预测。

–技术可行:技术无制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一个延展的话题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保险业承担了所有损失中将近51%的赔款,数额超过1000亿美元。

?世界一些国家发生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

?汶川地震损失超过8000亿人民币,保险公司支付地震赔款20亿人民币,比例为0.25%。 ?汶川地震,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主要埋单人?

?视频:汶川地震后的保险

?原因一:地震除外责任(需要国家扶持)

?原因二:投保率低(保险意识需要加强)

“这次地震充分暴露出人们的风险意识还非常薄弱。面对频发的灾害缺乏相应的防范和风险管理手段,这才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风险。”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

参保情况却是?-?-

?我国2007年保险深度仅为2.85%,四川地区则仅为2.74%,农村地区比例更低。(世界平均水平为8% )

?保险密度在中国为人均47美元,而世界的平均水平为512美元。

一个对比的例子

?保监会《“5·12”汶川特大地震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完成》显示,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合计支付地震赔款16.6亿元人民币,其中,已赔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结案率96.7%。

?法国拉法基和香港瑞安集团在华的合资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获赔亿。

7.2

?三年两大地震灾害 “巨灾保险”何以仍然缺位?

?2008年12月,中国出台了《防震减灾法》,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

?但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却大多属于“除外”责任,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都将地震和海啸“拒之门外”。

地震引发的疑问:保险能保地震吗?

?地震造成人身损失多数可赔

?地震海啸家财险不赔

?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保地震

2)以多数人的共助互济为基础

–保险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

–参加保险的人越多,损失越分散

–因此,各个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关系,集合大家的力量共同应付风险损失。

3)以对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保险不是为所有风险提供风险保障,仅为法律认可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提供经济保障。合同以外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选择切实可行的保险产品

4)以合理的保险分摊金为保证

–保险基金是保险经济运行的经济基础,它是由全体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也就是每个被保险人的分摊金。

–为使保险制度得以稳定和持续运行,分摊金的计算基础——保险费率必须科学计算、公平合理。

–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风险相当

–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获得保障相当

保险金分担的几个问题

?1、年轻人和老年人健康风险是不同的,保险金如何分担?

?根据风险概率大小不同,保险金分担不同。那么, 如何确定风险概率?

互助机制的做法

?互助机制对年龄的限制

?萨摩赛特的城镇友谊社(创于1749)入社年龄为35岁;汉普郡的城镇友谊社(创于1754)入会年龄最初为43岁,1761年改为36岁,1784年改为30岁。年龄限制在互助机制中尚且可行,但在市场机制中,不符合自由交易的原则。

商业保险的做法

?人寿保险和组织社会养老保险在筹集养老保险费方面的重要保险工具之一是生命表。 ?生命表也称为死亡表,是依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通常以10万(或100万)作为0岁人的生存人数,然后根据各种年龄的死亡率,算出该年龄的生存人数和死亡人数,列成表格算出几率。

?2、随着年龄增长,风险不断增加,应缴纳的保险金增多。但老年时往往无力负担高额的保险费,最需要保险的时候消费不起,怎么办?

?1756年,詹姆斯·道德逊的均衡保险费理论

均衡保险费理论

?把定期死亡保险期限从过去1-2年延长到20年甚至更长,并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高于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用于生息——合同前期保险费高于自然保险费,合同后期则相反,使其达到一种均衡。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公营保险

?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机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商业性保险业务主要由公营保险企业经营,如前苏联、朝鲜等国设立的国家保险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兼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大多不以盈利或增加财政收人为目的,所承保风险多属民营保险不愿意或无能力经营的特殊风险,以举办强制保险为主。

?中国:1996年前的PICC

2009美国国内政治最大热点:

公营保险对战私营保险

篇二:谁是万科之争“过路人” 保监会突查前海及恒大人寿

谁是万科之争“过路人” 保监会突查前海及恒大人寿

2016年12月10日00:06 华夏时报

万科(000002.SZ)股权角逐再次发生微妙的变化。这一次并非万科又一次被举牌,而是向万科举牌的保险公司面临监管部门的检查,检查报告或在明年3月公布。

凑巧的是,明年3月万科董事会将进行董事会换届。几大股东筹备各自提选名单之前,宝能系和恒大系中的险资平台面临合规查检,使得万科未来走向,又面临新的未知。

“万科现有管理层对投融资成本的控制、开发运营管控、团队建设及产业布局等诸多方面,均显示出高效的管理运营能力。如果新入资本对管理团队和架构进行大改变,可能会对万科产生不利影响。”穆迪副总裁梁镇邦12月8日指出。“野蛮人”面临合规检查

有媒体报道,保监会检查组于近日进驻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对两家保险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真实性、保险产品业务和资金运用合规性展开检查。据了解,这项检查预计在1月末完成,并在3月完成报告。

“此次检查是否会对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在万科的股权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现在还不能确定。”一家评级机构高管12月8日说。

目前万科的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宝能系持有万科25.51%股份,华润占15.24%,恒大持有万科14.07%。

宝能系对万科的持股,主要通过HKSCC、钜盛华、前海人寿、西部利得等账户实现;而恒大对万科的买入,很大程度上通过旗下的恒大人寿展开。

“作为宝能系和恒大系旗下的公司,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的合规检查,会对宝能、恒大在万科股权问题上产生什么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但监管部门对险资进行合规检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两家保险公司接下来在万科股权问题的选择。”一家投资公司高管认为,监管部门的直接影响在于,无论是宝能系还是恒大系,再通过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以万能险的方式向万科举牌的路径,至少短期内已被封堵难以实施。如果两者欲再度对万科举牌,需另谋它径。

然而在分析人士看来,封堵新增资金通过万能险举牌可能只是手段,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的合规检查,意在敲山震虎。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相关部门应该是想看到金融资本和产业能够融合,促进产业的发展,而不是形成双方对立的局面。”中诚信国际一位高管认为。前述两家公司被检查的前几天,证监会主席刘士余12月5日在公开场合出人意料的痛批了“野蛮人”。之后,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一个论坛上指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管理,然而部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存在较大缺陷,亟需改进和提升。

证监会和保监会先后发表对险资的看法后,保监会12月5日发出监管函,对万能险业务经营存在问题、并且整改不到位的前海人寿,采取停止开展万能险新业务的监管措施。保监会责令前海人寿进行整改,在3个月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

能持有万科多久

凑巧的是,监管部门进驻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进行合规检查,距离明年3月万科即将面临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只有约4个月。

一家国际房产咨询机构高管告诉记者,对万科股权的争夺是一个方面,接下来争夺的另一个焦点,是对管理权的掌控。

“各路资本一定想借明年的换届选举,安排自己的人选进入万科董事会。相信宝能、华润、恒大等都在拟定提名人选,为明年3月万科管理层做准备。”前述咨询机构高管说。

有分析师认为,近期监管部门对险资入手,某种程度上似乎与万科管理层此前的举报有一定关联度。

此前万科管理层对宝能系的一向反击,就是今年7月中旬向监管部门举报万能险的合规性。万科管理层列举了宝能9个资产管理计划,称其涉嫌违规并违反相关规定。

与强大的资本相比,现有管理层的话语权仍然有限。

在股权层面,目前万科管理层合计占比约8.41%。这其中万科管理层通过金鹏资管计划持股4.14%,万科企业股中心通过德赢资管一号和二号计划持有

3.66%,而万科工会持有万科0.61%股份。万科管理层合计权益虽然超过安邦

6.18%的股份,但距离宝能、华润、恒大仍有较大悬殊。

投资界认为,当前进入万科的几大势力中,宝能系、恒大系虽然势头很猛,但最终可能只是过路人。原因在于,无论是宝能系通过资管计划和万能险筹集的钱,还是恒大通过恒大人寿买入万科,这些用于举牌的资金都是宝能系和恒大系加了杠杆后的资金。

“既然是加了杠杆借别人的钱,就有偿还的时间。目前监管部门的调研报告还没有出来,外界尚不得而知这些资金何时到期。然而一旦临近投资周期,资金必定会套现。如果宝能系和恒大系找不到新的资金集结方式接手万科现有股权,两家进行减持和套现将是大概率事件。”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说。

如果宝能系和恒大系减持,谁会接手?亿翰智库分析师认为,华润有增持的可能,但是会坚定持多并筹集足够的资金,并不确定。其他战略资本,可能会有实力联合体或战略资金进入,但目前暂未看到。而另一种可能性,则在于深圳国资方。

篇三: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盛飞辰

(中邮保险浙江分公司营运部 浙江 杭州)

【摘要】无可厚非,中国保险业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朝阳产业。伴随着新兴产业的腾飞、高新科技的发展、世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保险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管理模式落后,经营机制陈旧;社会大众保险意识滞后,维权意识薄弱;监管机构力度薄弱,制度欠缺等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面临着理赔难和销售误导,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07年的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美国为此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普及全民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保险公司的责任意识及信息披露;加强保险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三个方面来阐述。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监管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概述

何谓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消费者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对象,并且主要目的是用于个人或社会组织需要而不是经营或者销售。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从法律特征来看,消费者的消费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第二,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具体内容在这里就不依次展开了。

保险消费者是指购买保险并受保险单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什么他们可以称之为保险消费者?参照上述法律特征及保险特点。这是因为:

(一)投保人购买的保险是产品,是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保险单符合这一基本定义。

1.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制作的。从法律范畴看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主要是通过保险单建立起来的。

保险单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是有很强的格式性、固定性。因为保险的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保险合同的条款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制性。这些决定了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其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不得协商修改。保险公司根据社会大众或组织对保险险种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的保险单。因此,不断设计和销售符合社会发展、百姓需求的新的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日常业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工作。

2.保险单是保险公司用于出售的产品。根据大数法则,保险是指用参加者交付的共同保险费建立起来的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给予参加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制度。保险公司是这一经济制度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保险基金是分散风险的基础,保险基金来源于保险公司收进的保险费。保险费是通过保险公司对以往某一类危险的发生,在计算危险概率基础上确定的。在客观上,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是一定的,而保险费的计收是高于保险事故的。保险的投保率愈高,保险公司的收益亦愈高。因此,无论是基于保险功能的驱动,还是保险公司效益的作用,保险公司均不遗余力的通过保险营销体系推销着本公司的产品——保险单。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的消费者。

如前所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者。今天,保险已成为中国人生活消费中的“需要品”。其表现在于:

1.“福利”机制的转变,将保险催生为公众的“消费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旧的“福利”制度已势在必行。我国目前城市中正运作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采用的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交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这种“福利”机制的转变,将过去全部由国家承担的风险,转变由国家、单位、个人

三方承担,使个人成为保险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凤凰网 2012年7月23日(农历二〇一二年六月初五)报道,内地养老金已经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空帐,并以每年25%速度扩大。

除此之外,加上整个中国面临着“国未富,民先老”的人口老龄化,全国民众背负着“教育、住房、看病”这新三座大山,更让保险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显得尤为重要。

2.商业保险市场形成,推进保险成为公众的“消费品”。1995年6月30日(农历一九九五年六月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它是一部规范和调整我国商业保险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里程碑。与此同时,不断成立的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市场的竞争,加速了保险业发展。据悉,2011年全年,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4339.2亿元,其中财险为4617.8亿元,人身险为9721.4亿元。保险资产总额首次突破6万亿元,达6.01万亿元。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竞相设计符合市场不同需求的新的保险品种,保险公司的营销使公众开始了解、认识保险,并依自己的生活需要去购买不同的保险险种。举例来说,在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

总之,在中国,保险已成为产品,而公众也成为保险消费者。作为保险消费者,如前所析,保险合同格式化、固定化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专业知识的欠缺往往处于弱势。尽管合同原则强调自愿平等,不得强制签订保险合同,但实际上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只能拥有选择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以及是否同意承保的自由。如此,法律为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规定了许多特殊性的保护条款。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是专营风险管理的行业,由于标的是掌握在投保人那里,标的的风险状况只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最清楚,因此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又处于相对的弱势。法律为维护公正,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又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销售误导和理赔难

(一)理赔环节复杂,消费者权益受损

当今保险市场普遍存在“承保、理赔两张脸”的问题,严重削弱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投保积极性也是大打折扣。保险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信访投诉的增加,这是保险业发展之痛。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同比增长25.6%,增长幅度位居所有商品和服务第7位。根据2011年全国消费投诉情况来看,与保险相关的热点有:合同争议有增无减和服务投诉持续增长。从具体信访投诉的内容看,财险主要反映在车险赔案长期拖而不决、保险公司定损定责不合理、服务质量较差等理赔及客服问题。至于人身险,保监会通报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监管部门累计对15家公司的29家分支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约253万元,同时对4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认为,“销售误导”突出表现在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对销售过程中夸大收益、混淆保险产品概念、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核心问题没有触及。

(二)保险主体的利益纠纷

对于保险市场中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的纠纷,简单地说,就是参与保险行为的各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分配不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一般的观点强调保险人应当履行经济赔偿的义务,被保险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实际上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享了同一种经济利益。保险人有能力履行其经济赔偿义务的原因是因为他对因保险活动而产生的部分利益的占有,而被保险人获得的经济赔偿权利也是这一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行为各相关利益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当表现为一种均衡关系。

三、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从现状来看,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是:

(一)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

第一,除上市保险公司之外,其他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较少,一般消费者在投保前很难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财务状况,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做出正确的认识,投保对保户来说就有一定的自身盲目性和外界诱导。第二,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专业术语的内涵,容易被业务员所误导,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会凭空把保险产品的保障和收益扩大,但在事故发生后往往因

不符合条款规定而得不到期望的赔偿,从而发生投诉等消费纠纷。

(二)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流动性大

中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公司于1992年引入中国,继而成为中国保险业10多年来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现在,全国140万的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拓宽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代理人取得的保费己达总保费的70%以上。由于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文化层次不做太多要求,入行的门槛很低,因此很多素质较低的代理人由于没有长远的利益预期,只贪图短期交易的数量,在很大成度上误导了保户进行投保,直到退保或理赔时很多问题都无法说清,使得保户利益受损。

(三)保险人的诚信缺失

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保费规模,以求高速增长,大规模招揽保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投保前的态度和保后被保险人进行事故索赔中的态度也大相径庭。为了取得大量的业绩收入,宽进严出,保险人满口的承诺无法兑现,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由于在理赔中说不清楚的问题与保户引起的纠纷。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向保监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合规报告,以逃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宏观来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合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有破产的风险,这是不诚信的直接结果。

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普及全民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

在国内,保险业发展初期的混乱导致了人们听到“保险”二字就和“骗人”联系在了一起。其实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双方既然对此认可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契约,就不可能存在欺骗。消费者之所以产生这种心理,究其原因是对保险知识了解的太少。这甚至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很多消费者在买保险时,在听营销员一番解说后就糊里糊涂地就买了保险,当时就认为买了保险就什么都保了。结果到理赔时就会发生“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的风波。那么,如何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利用保险和享受保险呢?

麦肯锡公布的中国寿险行业研究报告中显示,中国只有6%的消费者对投保的好处有恰当的了解,即使在已经购买了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中,仍有40%的人表示他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知之甚少。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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