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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籍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9 07:14:32 | 移动端:深圳户籍制度

篇一:解读广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解读广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公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专家表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对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协调发展有极大的作用,而且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的重要部分。通过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可以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在我省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具体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解读:部分地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

根据实施意见,广东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将有序放开。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和揭阳,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广深严控人口规模

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对超大城市则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方案指出,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向亲友搭户

统计数据显示,全省现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居住5年以上的552万人,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居住证积分可阶梯式享受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广东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除入户、子女入学外,全省各地推出凭居住证可享受的便民服务项目涉及金融服务、公交、小额消费、充值、票务、积分、门禁应用、企业一证通等20多项。根据广东此次推出的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各地要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政策外生育小孩:先办入户登记再通报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

问答

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这么多年,遇到的困难有哪些?

答:一是户籍上城乡二元体制的划分,使得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其他政策措施进一步割裂,全省各项城乡政策措施难以统一,造成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广东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且分布不均。2014年,全省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的流动人口占了全省流动人口的92%,这些地区的人口压力非常大。三是我省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各级财政承担实施改革的投入较大。

对此,我省的户籍制度改革应着重解决上述三个问题: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来解决城乡二元体制问题;通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来解决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问题;通过加大统筹调配现有各项资源、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来解决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

为什么每个地级市落户政策不一样?省内城市落户政策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的?

答:总体来说,我省城市落户政策主要依据当地人口承载力来确定。我省《实施意见》基本保持与国家改革意见一致,但是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珠三角一些地区城市在环境、就业等综合承载能力的差别很大,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与人口的迁移压力作出了适当的调整。

一是东莞、中山两个地级市,所辖没有县级单位,镇、街一体化程度较高,如按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人口压力很大,应整体考虑人口发展政策。

二是珠海市为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且毗邻港澳,承担着对接港澳,维护“一国两制”政治经济体系的特殊职能,总人口虽然不多,但仍建议采取较严格的人口控制措施。

三是汕头、湛江、江门、惠州、茂名、揭阳6市虽然总人口达到了大城市的规模,但由于这些市城区面积较大,人口压力不是很大,考虑其经济发展现状,因此建议放宽人口迁移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0年,要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这个总量看起来很大,如何实施?

答:一是本省农业转移人口600万。从2014年至2020年7年间,每年需吸纳约85.7万人,来源分别有:省内“农转非”人口约15.5万;城市区域扩张新覆盖的人口约60万;以及实施户籍改革全面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后,每年新转移农业人口约10万人(包括新进入城镇就业人口和亲属投靠人口)。

二是外省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约700万落户本省城镇。从2014年至2020年7

年间,平均每年吸纳约100万人。目前,广东有外省籍流动人口2433万人(其中就业的约2200万人):居住时间已满5年以上的395万人;半年到5年的1368万人,并将在2020年前陆续达到居住满5年的条件;半年以下的有670万人。根据《实施意见》,将优先解决这部分异地务工人员的落户问题。按照每年吸纳100万人口的进度,约占当年2200万异地就业人口的4.5%。

回顾:广东户籍改革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自理口粮落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2001年11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在全国率先提出户口登记管理一元化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此文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2003年至2010年

逐步将人口迁移重心从小城镇转移到中心镇和中小城市,先后逐步放宽了投资入户、纳税入户、购房入户以及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创业和具有突出贡献人员入户条件,拓宽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渠道,先后出台并修订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义》、《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其中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属全国首创

2011年初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后,省政府迅速出台了相关通知,提出分类实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放宽城镇入户条件、依托居住证提升服务农民工水平等三点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012年10月

省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四条具体意见和推进工作时间表

2014年7月24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广东历时1年,于2015年7月份推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二:户籍制度50年

户籍制度50年

背景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管理法制化的开始,也为二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50年过去了,户籍制度对数以亿计的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曾经受到过并正在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受到它的影响。在新中国实施过和正在实施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中,影响最为广泛、最为深刻者,当属户籍制度。

50年来,户籍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户籍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要求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值此《户口登记条例》出台50周年之际,本刊特邀请长期关注户籍制度的王文录研究员和王太元教授来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户籍制度的功能、户籍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正确地看待我国的户籍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王文录(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博士生)

1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功能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公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确认和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的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因此,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围绕人口登记和管理的社会管理制度。人口登记是户籍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人口的出生、死亡、婚姻、迁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内容的登记。人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人口登记的内容,对人口的活动实施的管理,与人口城市化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人口迁移管理。

我国户籍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公民身份证明和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也有学者认为是三种功能,即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发现防范犯罪,实际上,发现防范犯罪是依赖于人口资料而进行的社会管理,提供人口资料和发现防范犯罪可以归类于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因此,三种功能和两种功能的说法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户籍制度的这种基本功能是任何国家户籍管理都具有的功能。所不同的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特定社会背景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功能。一是“附属”功能;二是限制功能。附属功能就是附属于户籍制度的门类繁多的社会福利制度。限制功能就是限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功能。在户籍区分城市和农村后,城市人和农村人不仅有了不同的户籍身份,也享有了不同的社会福利,这样,不仅仅是城乡人口身份和社会福利被确定,而且城乡人口的迁移和流动被明确限制。

2 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历经变迁,其内容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到了新中国以“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逐步形成了。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注:保甲法是在基层社

区实行保甲编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保为一都保,保甲组织控制严密,保内实行连坐法。)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注:黄册是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统一主持,逐级向下延伸的户籍簿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注:摊丁入亩是征收的丁银总额按照田亩分摊到田赋中去,结束了中国户籍制度在财政方面的历史使命。)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注:参见王威海:中国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1911年,晚清政府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

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进行了土地改革,根除了封建时期通过土地束缚人口流动的基础,基于“肃反”工作、安置就业、计划供应粮食、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和政治发展的需要,创立了崭新的户籍制度。根据对人口迁移流动的限制松紧程度,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人口自由迁徙阶段,时间是1958年以前。公安部于1951年7月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1953年4月,为了解全国准确的人口数字和做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国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农村建立了简单的农村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其主要目的是掌握全国人口及变动情况,为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1956年2月,全国户籍管理工作和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统一移交到公安机关。至此,新中国初步确立了“户警一体”的户籍管理形式,城乡的户口管理工作和组织机构得到了统一。1956年全国首次户口工作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三大基本功能: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止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

这一阶段,户籍制度尽管附带着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设计的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该制度体现了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的精神,对公民的居住和迁徙没有提出任何限制,公民居住和迁徙相对自由。(注:1954年《宪法》

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二阶段,人口迁移流动控制阶段。时间是1958年~1978年。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开始由自由迁徙转向迁移流动控制。195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切实做好制止农业人口盲目外流工作。1958年1月,我国第一个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以户为

单位的户口登记。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条例》对常住户口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户籍管理的基本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将户籍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至此,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制度开始以立法形式正式确定下来。(注:姚秀兰:论中国户籍制度的演变与改革,法学,2004年第5期,第46页。)

196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和公安部转发《关于当前户口工作情况的报告》、1962年公安部又出台的《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都贯彻了严格控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基本精神。

第三阶段,人口迁移流动逐步松动阶段,时间是1978年以后。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的特征开始发生转变。

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规定》,开始打破户籍制度的指标控制,标志着户籍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农民和亲属,准予自理口粮落户集镇。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落户集镇政策的实施,使城乡人口流动成为可能,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在集镇开始由指标控制向准入条件控制过渡。

1985年7月,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公民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具有了合法性。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同年10月开始,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先后开始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即“蓝印户口”,其基本原则是户口在当地有效,户主按常住人口管理,户籍统计为“非农业人口”。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措施。从此,户口准入制度开始扩大到小城镇。

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小城镇户籍改革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全国各地逐步放宽小城镇户籍限制,规定在小城镇有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居所,住满一定年限,或投资,或购买一定价值商品房等,均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放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不再提限制到中等城市落户的规定。

2001年5月,国务院再次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放宽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并且允许各地可按照具体情况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

2001年8月,石家庄户籍制度的改革,标志着大城市户籍制度开始进入以住房和职业(收入)为基本条件的“准入条件”制阶段。

3 我国户籍制度的多样化模式和未来的趋势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各个省区、各个城市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出现了各种不同特点的户籍制度模式。主要有“投资入户模式”、“居住证模式”、“务工迁入模式”、“亲属投靠模式”、“准入与计划并行模式”。

(1)投资入户模式

“投资入户”是许多城市实行的一种模式。允许在本地投资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人员迁入户口,有的还规定购买有自主产权的商品房达到一定面积的人员,也可将户口迁入城市。深圳、上海、南京、北京等的户籍制度都带有“投资入户”模式的特征。

(2)居住证模式

“居住证”是处于正式户籍和暂住户籍之间的一种户籍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于城市发展需要,而又无法马上给予户籍的人才,可以先申请人才“居住证”,持有人才“居住证”也可享受正式户籍所附着的某些福利。上海、北京、沈阳、杭州等城市的户籍制度都实行了“居住证”制度。

(3)务工迁入模式 

“务工迁入”是针对较低层次劳动力放开户籍的一种模式,通常要求在当地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也就是签有就业合同达到一定年限便可将户口迁入。2001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户籍制度改革就是实行的这一模式,但由于种种原因,两年后这一模式宣告终结。

(4)亲属投靠模式

“亲属投靠”模式多是指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这一模式是针对直系亲属间的投靠,强调家庭的团聚,是最为人性化的户籍改革模式。南京、广州、重庆、石家庄、郑州等城市的户籍制度都带有这种模式的特征。

(5)准入与计划并行模式

“准入与计划并行”是准入制度在取代计划指标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模式,是为防止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用计划指标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这种模式存在于全国几个超大型城市,包括广州、北京、上海等城市。

那么多模式的户籍制度会不会全国统一,未来走向究竟是怎样的呢?以“准入条件”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将保持相当的一段时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继续发展,其形式和内容都将发生变化。多数学者认为,即使在将来,户籍制度在形式上也不会消亡,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户籍制度的内容将会发生重大变化,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的种种规定会逐步淡化,以至人口迁移流动将不再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我们认为,达到这一步,至少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市化水平达到70%以上,实际生活在农村的人口不足20%。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迁移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户籍制度必然自行消亡,我国到那个时候的时间至少要到2030年以后。二是农村人口享有与城市同样的社会保障水平。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比农村完善,社会保障水平比农村高,是造成城乡人口不同社会身份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限制农村人口进入其中的主要理由,同时也是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吸引力之一。若取消户籍制度,只有大幅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经济发展存在重大区域差异的情况下,要把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到与城市大体同当的程度,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因此,完全取消户籍制度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经过经济发展达到相当的程度之后。按照我国经济发展规划目标,我国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发展水平的时间是本世纪中叶,那个时候我国经济发展就有足够的能力支付与城市同样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费用,如果在这期间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当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接近或达到城市水平的时候,作为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的户籍制度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人口迁移流动将走向自由迁徙。

从迁徙自由到自由迁徙

——户籍改革的科学发展之路

王太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

文章成形之际,发生了非北京户籍而不能在京高考的女生自杀事件,对户籍制度的责骂又铺天盖地而来,这使我不得不再一次无可奈何地提醒:功夫在诗外——解此难题,必须绕过户籍斩断背后那些“看不见的手”。

1 户籍制度——你所看到的未必是真的

理性、科学地探讨问题的基本前提是,所探讨的是同一个问题,在同一概念体系之中,作用于同一领域。可惜的是,近十来年媒体甚至学界对户籍制度变革的探讨,却总是缺乏这一最基本的前提与基础。人们常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其实,我们自己眼睛所看到的未必都是“实”的,尤其是在非物质世界里。

当今中国人已经使“户籍制度”这一词汇具有了不同层次的三种涵义。

最狭义也是最具有本质意义的应当叫“户籍制度”,是依法收集、确认与提供个人的身份、住址、亲属关系等人口基本信息的行政管理制度,它有优劣差别却没有对错区别,不应当、也不得去责骂,反而需要依法科学加强,以服务于全球一体化条件下的信息社会。 目前行政体系中的户籍制度,可以叫“户政制度”,它包括最狭义的户籍制度,还包含由相关部门以行政方式决定公民是否有迁往某地合法生活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它形成于国家集权的计划经济状态,有负面作用越来越大因而亟待改革的问题,但却不是责骂后直接“取消”这样简单处理方式能够奏效的。

国内外关注、很多人责骂的户籍制度,最好叫“户口制度”,是包括一切运用狭义户籍制度来管控社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不公现象的“总根源”,依据这一涵义来探讨户籍问题,可能有“明辨是非”、“针砭时弊”甚至炒作的巨大作用,却未必有解决问题、造福公众的实在功能。

2 户籍制度——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约束

狭义的、本质意义上的户籍制度,是依法收集、确认与提供个人的身份、住址、亲属关系等人口基本信息的行政管理制度,是有人群生活的地方就必然具有的管理制度,根本不存在我们喜欢不喜欢、想不想要的问题:每个人必定也必须有自己特定的体貌特征和社会表征,也就是“身份”,不证明自己身份和确认他人身份,个人、人群、社会的全部生活也就无法存在和延续,因此,社会成员的身份识别,是其他一切社会管控的前提和基础;人们的生存延续必须依托一定环境,也就必须有“住址”,如果连自己身在何处都无法确定、无法证明,自身生活和与人交往也就不可能正常展开,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更无从实现;周星驰在《大话西游》里说,“人是人他妈生的,妖是妖他妈生的”,我们一般人说,人都是娘生父母养的,从个人与父母的关系扩展开来就形成了我们的胞堂从族、姑舅姨表等“亲属关系”,它是人们最早的、最本源的社会关系,没有这一源泉、前提与基础,其他一切关系都不可能存在与延续,社会也就无法存在了。

综上所述,如果不能有效管控人的身份、住址、亲属关系,如何能实现个人、人群与他人、其他群体以及与自然间的安定有序甚至公平正义?

3 户籍改革——“为什么改”与“改什么”、“如何改”密不可分

户籍制度为什么要改革?是因为它“被污名化”,我们不喜欢吗?如果是这样,随便换一个让人悦耳舒心的名字就好了,根本不需要大费周章,目前正在进行的“废除暂住证制度,创新居民证制度”之类变革,就有这种味道。是因为它从计划经济甚至集权管控时代延续而来?如果是这样,我们就犯了倒洗澡水而把婴儿一起倒掉的病,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就吃饭,市场经济以后我们不吃饭而改吃药了?我总是不敢相信,小平同志早就说了,计划与市场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那么,产生于什么时候,也不应当是一个制度是否需要

篇三: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

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今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

《中国经营报》 20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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