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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8 07:34:51 | 移动端:农村宅基地确权

篇一:农村房屋如何确权

农村房屋如何确权

1.请给提供一下当前农村有关的宅基地确权和土地承包确权的规定,要详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坚持30年不变。

2.零三年买的村集体的废弃房产,同年又在中间加盖了一排房子 ,等到现在宅基地确权了,宅基地给分成了两个宅基地,政策规划不是说一户一宅吗,想要再弄一个户口,村里也不让半,让我们怎么办?还有问一下规划的宅基地有多大面积,超出的部分怎么半?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对于超出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暂不影响居住权。

3. 现在农村宅基地已经开始确权,别的村已经开始或者都结束了,西果里村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现正按照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逐镇逐村开展中。按照工作计划到你村时,将会通知村“两委”,土地使用权人要根据村“两委”的通知和要求提交确权登记发证资料。

4. 农村办理房屋房产证怎样办理,需要什么条件,JC和JB原则上怎样办,有没有专人评定。这次办证的目的是什么?

答复:经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 领导好,我反映一件事情,我的亲戚88年左右因工作户口全家全部调出户口咋外地,家中现有农村房屋一套,这几年一直由家中老人居住,去年老人去世了,家中已经无人居住。这段时间农村进行房屋产权确认,我的亲戚手中有房屋的原先的房产证。到家中进行办理时他的老家侄子进行阻拦,说是他奶奶留下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但是他手中没有房产证。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对此停止了办理。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村书记证明房产是我亲戚的就可以办理,但是村书记又不敢证明。我就想问一下,手中有房产证为啥不给办理产权确认!!!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此次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暂不予发证。因此你亲戚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未妥善处理好争议之前暂缓确权发证。

6. 领导您好:我是新城农村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我现在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原来分家时分的老房子;另一处是94年买的他人的房子,随后进行了翻盖,现一直住着新翻盖的房子,老房子一直闲置着。请问这两处宅基地都能确权吗,我的名下可以同时拥有这两处房产吗?如果只能有一套,那么另一套咋整,该办理啥手续?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转让。关于你现居住的宅基地,需根据你提供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是否符合确权发证条件。对私自买卖、转让取得的宅基地是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但暂不影响其居住权。

7.你好!请问现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主要是测量宅基地面积还是包括宅基地上房产建筑面积,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如何处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的界线范围是按照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关于 “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情况,根据现行确权发证政策,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8. 领导好:我是王沟村的, 我家兄弟二人(二弟调北京), 原来有两处宅基地。 因为一村民结婚急需宅基地。 村里又临时划不出地。 我作为村领导自动让出自己的一处宅基地 当时写好了文件证明此事。 并许诺准备在合适的时间还给我一套宅基地。 现在村里面临拆迁补偿问题。 我想申请办理宅基地,弥补自己的损失。该怎么走手续?

答复:经调查了解,村民韩松林当年出让自己的宅基地系个人行为,并且其兄弟户口并未在王沟村,按照出台的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已经无法新划宅基地。

9. 起凤镇什么时候开始发放?如果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也发证吗?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起凤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下,将按照调查程序,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主体是依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的,不予确权登记。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

——来自中国招商网

篇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现状及对策研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此背景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实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分析。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对策研究

1.前言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指的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 按照一定的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现行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法律意义上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现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城镇化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冲击,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一系列政策,试图解决农村宅基地只能够用于住宅建造,不能够用于商业用途的困境, 同时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缓解城市住房压力,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近日提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快速度,要把政策制定的更加合理,既不能违法,又要维护农民的权益[1]。在此背景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实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分析。

2.研究现状

近几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研究也比较多,学者和管理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制度进行研究,张敏《浅析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安徽农学通报2011,17)主要从宅基地规划、违法建设、使用不规范等角度分析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村庄规划和宅基地规划制度、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等。马敏达《重庆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总体流转机制设计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7),系统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影响因素,分别从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机制、主客体机制、方式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四个方面设计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现状进行分析,设计农村宅基地确权机制;明确农村宅基地流转前提、原则和总体思路。

3.影响当前农村宅基地确权因素分析

3.1农村宅基地违法使用现状对确权的影响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即农民家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受传统观念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富裕起

篇三: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5-07 10:17:36.0稿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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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于“滴水”和“夹巷”的问题如何解决?

按照我们苏北地区约定俗成的建房习惯,房前屋后普遍留有“滴水”,东西存在“夹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权属界线,邻里双方各执一词;二是双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无法准确界定“滴水”和“夹巷”的尺寸。确权登记过程中参照其他地区及我市其他市县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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