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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6 11:39:10 | 移动端:中国邮政储蓄

篇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 XF 1001) V. 201208 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适用于个人一手住房、二手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行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

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 XF 1001) V. 201208合同编号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

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购买坐落于 的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二)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

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其他: 。

(三)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 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 1.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逾期6期;

2.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 第五条贷款发放

(一)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1.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3.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地产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如下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上述账户划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 贷款资金转账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

( 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1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

+未到期本金x月利率

月利率x(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 1+月利率)-1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月利率x(1+月利率)

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未到期本金x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6.其他:。

篇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优势和劣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

优势和劣势

(一)邮政储蓄银行的优势分析

邮储银行成立以来,依托邮政良好的信誉,众多的营业网点,畅通的网络优势,鲜明的经营特色,在有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1.网络优势

至2008年底,邮储银行营业网点达到36508个。这些遍布城乡的网点,是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络优势。随着国家政策逐渐向三农倾斜,这种网点的分布数量和结构都非常有利于邮储银行其他优势的发挥。邮储银行很好地利用了邮政集团信息和物流优势,实现了信息流、实物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有着便利的运作条件。

2.资金优势

2008年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列全国第4位。邮政储蓄银

行资金数量上的优势为其将来的批发业务将提供有利的条件。

3.成本优势

邮政储蓄业务是在邮政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的,经营成本相对较低。此外,因为邮政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国家从多方面给予其优惠及扶持政策,也大大降低了营运成本。

4.品牌及信誉优势

。长期储蓄业务的开展,使邮政储蓄机构在广大居民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誉,为其开展金融服务打下了诚信的基础。

5.区位优势

在农村地区“三农”经济发展对于涉农金融服务在总量、结构、品质等层面的多元需求,为具有网点多、覆盖广、联网率高等整体优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涉农金融服务的市场空间。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劣势分析

1.资产负债结构单一

邮政储蓄资金运用主要集中于债市场投资、协议存款两大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在资产选择上缺主动性.在负债结构方面,邮储蓄银行的资金来源极为单一,仅为居民储蓄存款。

2.人才劣势

邮储从业人员过去大多从事邮政业务,金融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相对欠缺。

3.体制机制

长期隶属于邮政局的邮政储蓄明显带有浓厚的计划行政体制色彩,效率低下。

4.金触创新能力不足

(三)邮政储蓄银行的机遇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内金融市场日益完善,资本市场的繁荣、外汇市场的发展和银行经营战略的调整,使得银行业面临一场深刻的变化,更多的发展机遇。

目前,邮政储蓄正面临两大环境机遇:第一,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机遇。第二,开展中间业务的机遇。

此外以一定比例的邮政储蓄资金用适当形式投向“三农”,参与新农村建设。

(四)邮政储蓄银行的威胁分析

威胁主要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一是指邮政储蓄银行在城市中,面临与同业之间的竞争,与外融机构抢夺优质客户。在农村市场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会给邮政储蓄银行带来一定的威胁。二是指从邮政储蓄现有的人员构成、知识结构以及运作方式来看,邮储部门根本不具备对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邮政储蓄资金运用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难以防范。

篇三:中国邮政储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英文: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简写PSBC),于2007年3月6日在北京成立,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亿元,拥有3.7万营业网点,3万亿元个人储蓄存款,9亿银行账户,400多万小额贷款用户,1000多亿元支农资金,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位列第六。

英文简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英文缩写:PSBC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佰伍拾亿元整

股份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邮编:100808。

发展历程

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截止2008年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邮政储蓄银行已在全国31个省(市 、自治区)全部设立了省级分行,并且在大连、宁波、厦门、深圳、青岛设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过25年的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了以本外币储蓄存款为主体的负债业务;以国内、国际汇兑、转帐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保险及证券业务、代收代付、代理承销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销开放式基金、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及保管箱服务等多种形式的中间业务;以及以债券投资、大额协议存款、银团贷款、小额信贷等为主渠道的资产业务。2008年至2010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存款和对公结算业务在全国36家分行全面铺开,信用卡成功发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托邮政网络优势,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不断丰富业务品种,不断拓宽营销渠道,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基础金融服务,成为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功能齐全、竞争力强的现代银行。2007年6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业务在河南新乡长垣县启动试点,2007年末共有七省试点开办。2008年初开始全国推广。至2008年6月24日西藏分行开办业务,全国31个省(区、市)分行和5个计划单列市分行已全部开办小额贷款业务。

截至2010年10月16日,小额贷款业务已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和2100个县市及主要的乡镇,4500多个网点已开办这项业务。2010年,小额贷款发放量突破1000亿元,从业务开办至2010年10月,全国累计发放贷款近400万户左右、金额2300多亿元,平均每笔贷款约5.9万元。邮储银行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累计发放1500多亿元,占全部小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70%。邮储银行发放的近2300亿小额贷款,解决了全国400万户农户及小商户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问题,1600多万人从中受益。

截至2010年10月16日,邮储银行今年发放小额贷款已突破1000亿元,发放金额较去年同期增长41%,这标志着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已开始走向成熟,邮储银行实行的商业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模式初步获得了成功,这将为中低收入人群、农村地区、个体商户、微型企业提供更好的持续的融资服务,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1.1 发展简史

1.2 1898年-1985年

1898年

(光绪二十四年)1月22日开办邮政汇兑。

1910年

(宣统二年)派冯农等19人去奥地利学习考察,并做了一些开办邮政储金业务的筹备工作。

1918年

11月24日,政府颁布了《邮政储金条例》。

1919年

6月,公布《邮政总局经理邮政储蓄章程》。

7月1日,开办了邮政储金业务。

1930年

3月15日,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在上海成立,直属于当时的交通部。

1942年

7月,邮政储金汇业局纳入国民党官僚资本金融垄断体系内,与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并列称为“四行两局”。

1949年

11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邮政系统接管中华邮政时期的邮政储金汇业局,在国人民银行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

1950年

6月,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并清理结束业务。邮政对储蓄业务即作为受银行委托而代理的业务来经营,代办银行个人储蓄和非经营性的群众团体的存款等,所收储金额全部转存人民银行,由银行付给利息,后又改为按每月存款平均余额付给代理手续费。

8月开办国内汇兑,汇兑业务是依据银行、邮局商定的储汇业务协议书,邮局办理汇兑业务,分真接经营和间接代理业务二种,协议明确,银行办理公款业务,其它一切汇兑,不分对象、不限数额,邮局均可办理,普通汇票规定汇票汇款限额为每张300元,张数不限,但原则上银行应以工商企业汇兑发展为方向,邮局以个人汇兑发展为方向。

1951年

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邮电部邮政总局联合颁发《银行委托邮局代理汇兑合约》后,邮局经办汇兑改为银行委托代理性质,办理汇兑所需成本由银行补贴,为便于汇兑资金调拨,成立邮汇调拨金库。此协议于1953年1月废止

3月,邮局经办的储蓄业务改为代理银行的业务,邮局所收存款全部转存人民银行,由银行付给利息,以后又改为按每日平均存款余额付给邮局代理手续费。

1953年

9月1日,邮政停办储蓄业务。

1959年

4月1日进一步改革汇兑制度,由票汇改为信汇方式。

1962年

4月1日,银行汇兑合约又进行第三次修改,规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汇出本属于采购性质的个人零星汇款,如个人自愿也可到邮局交汇,邮局给予办理。

1981年

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下,邮电部门开始了邮政储蓄的筹备工作。

1982年

3月26日,邮电部制定了《邮政储蓄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1985年

9月6日,国务院领导又一次指示,邮政要积极开办储蓄业务。 1.3 1986年-2006年

1986年

1月8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决定邮政部门恢复邮政储蓄业务。

1月27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联合通知》,在 12个城市的邮政网点开始办理个人活期、定期储蓄业务。

2月1日,首先在北京、、、上海等12个城市开始建点试办

3月 10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开办邮政储蓄协议的联合通知》,自 1986年 4月 1日起全面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同时,邮电部公告《邮政储蓄章程》。

3月 18日,邮电部决定成立邮电部邮政储汇局,负责管理全国邮政储蓄和汇兑业务。 4月1日,北京、天津、郑州、上海等12个城市邮储网点正式开业

7月 1日,邮电部利用用户电报网开办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当日国务委员兼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出席了北京市西长安街邮局举行的开业仪式并剪彩。

7月1日,在京、津、沪、穗4个城市9个支局试办了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到年底,异地存取点已普及75个城市92个邮局

12月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颁布。该法规定,邮政邮政储蓄、汇兑业务。

12月 31日,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 5.64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0.4%,其中65%以上的存款来自农村。

1987年

5月 12日,邮电部印发《关于开展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代办保险业务。

1988年

1月,邮电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定,双方建立保险代理关系。

1989年

1月 28日,财政部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的暂行办法》,邮电部门开办销售国库券业务。

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明确指出,邮政储蓄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由邮电部门自办。

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原邮电部联合下发的《邮政储蓄存款转存办法》并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邮政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邮政储蓄长期存款户和邮政储蓄活期存款户,人民银行分别根据这两个帐户的存款余额和规定的利率计付转存款利息。其中,长期存款户的存款按年利率13.5%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计付一次(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活期存款户的存款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6月30日计付一次。

12月 31日,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 100.34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1.96%。 1990年

1月 1日,邮电部门办理的邮政储蓄业务与中国人民银行由缴存款转为转存款,邮政储蓄业务由代办改为自办。邮政储蓄资金改为全额转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不再向其支付手续费,而是按人民银行和原邮电部门双方协商确定的转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储户的存款利息改由邮政机构进行支付;邮政储蓄业务收入,也由手续费收入改为利差收入;邮政储蓄所需备用金,由人民银行拨付改为从吸收的储蓄存款中按规定限额留存。

8月 6日,邮电部门代理发行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

11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颁布,规定,邮政储蓄、汇兑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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