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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涉枪案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6 06:17:53 | 移动端:部队涉枪案件

篇一:预防涉枪事故案件工作心得体会

预防涉枪事故案件工作心得体会

预防涉枪事故案件必须严把“五关”

部队枪弹安全管理无小事 近年来,军队安全工作中涉及枪弹事故案件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十别事故案件的性质比较恶劣,影响很坏,给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工作、生话秩序带来较大影响。当前加强枪弹安全管理,预防涉枪事故案件已成为部队“双防 工作的项重点内容。笔者认为要真正把枪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必须把好枪弹安全管理中的“五关”:

1必须严把枪弹管理人员选配关。从近年发生涉枪事故睾件的情况看,枪弹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违法犯罪的人数占丁相当的比例。因枪弹管理者自身素质低下,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而导致发生涉枪事故案件的教训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级在选拔配备枪弹管理人员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全面的考察,慎之又慎,确保管理人员政治思想上绝对可靠,把真正放心的人放到枪弹管理的岗位上来,打牢枪弹管理的基础。要通过各种途径,船掌握预选对象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人伍前的经历等。坚决把那些政治思想不可靠,作风纪律松散,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心胸比较狭窄的人员坚决排除在枪弹管理者之外,堵住事故案件的隐患。

2.必须严把枪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关。从当前后勤单位枪弹营理者的数质量情况看,相当数量的管理者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后勤非专业仓库枪弹管理没有设专职干部,大多是由机关行政参谋代管。在枪弹管理过程中,因参谋人员职责不清、业务不熟悉、规章制度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现象比较普遍。上级机关和业务部门又根少组织基层单位的参谋和枪弹管理的军械员进行正规的业务培训,导致基层枪弹管理人员的业务专业知识十分欠缺,不知、不懂、不会的问题长期存在。因此,建议上级机美军械装备部门.根据基层枪弹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能够适时地组织进行枪弹管理的专业培训,让枪弹管理者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枪弹管理的基础知识,解决不知、不懂、不会的问题,切实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索质,进而解决长期困扰基层部队枪弹管理水平不高,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3.必须严把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关。枪弹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长期管理经验教训的结晶,是日常实施枪弹管理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枪弹安全管理只有严格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确保枪弹管理安全可靠。分析近年来部队发生的因枪弹安全事故案件的教训。均能从管理制度不落实上找出原因。因此,各级枪弹管理者要把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做为日常管理的重点,特别是武器装备日常擦拭保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军械库室钥匙“双人联管”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枪弹出人库登记统计制度等,定要严格落实到位。

4.必须严把枪弹库室安垒设施可靠关。库室安全设备设施配套齐全、技术性能安全可靠是宴施枪弹安全管理的根本。在基层枪弹管理中。各级一定要严格按照枪弹管理的要求,将库室的建设抓紧抓好,特别是三铁二锁一器”,门窗加固,加护钢筋或铁栅栏,而且各种安全坊护设施定要符合安全管理的规范:

5.必须严把动态枪弹管理使用关。动态枪弹包括执勤用枪和平时的战术训练、实弹射击等,动态枪弹管理的安全因其特殊的特点,使枪弹管理的难度加太,发生事故案件的概率增大。因此,枪弹管理者一定要把动态枪弹管理的制度作为安垒管理的重点加以落实。在执勤枪弹

管理中重点要严格落实携枪带弹的各项规定,让战明确警戒范圄,使用枪弹的时机和规定,防止职责不明,处理突发事件不当而发生问题。在训练中,要严格落实枪弹出库登记制度和首长审批制度,要加强枪弹使用者管装爱装的教育,防止发生训练中因敞f爱护装备而发生枪支丢失损坏事故的发生。

在实弹射击中,一定要严密组织,严肃射击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别是在射击前,要埘他用的枪支严格检查,对靶沟,通信联络,各种信记号规定严格明确,防止发生训练场枪弹亡人事故的发生射击耋占柬后,接有关规定进{清查,杜绝私藏于弹,验枪:而发生问题一基层枪弹管理工作干头万绪,各级枪弹管理者只要m以上几个方而认真抓好落实,就能确枪弹铸理安全u靠,万无一失。

篇二:试述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

试述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通常是指使用特定工具,采取非常、强暴手段,对人身、公私财物非法进行伤害和损害的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分子使用工具特殊,手段强暴残忍,因此社会危害性和对社会构成的威胁巨大,历来是“严打”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除具以上特点外,还严重损害军队形象和威信,甚至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危害社会稳定与安宁。多年以来,战斗在刑侦一线的保卫干部,与严重暴力犯罪活动进行着不懈地斗争,总结和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侦破和:处置这类案件的方法及对策,及时有力地揭露和打击了犯罪活动。我区部队驻守在北京及北京周围地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是我们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最高原则。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有关规定和我们的实践,本文就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作些探讨和研究。

一、我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常见类型

公安部和总政保卫部根据全国和全军的暴力犯罪案件发案情况,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范围都做出过大体相同的限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1)持枪犯罪的案件;(2)利用爆炸物行凶、破坏的案件;(3)驾驶机动车辆杀人、抢劫的案件;(4)劫持机动车和绑架人质的案件;(5)盗窃、抢劫枪支和化学毒剂等危险物品正在或可能危害社会和人身安全的案件;(6)其它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暴力犯罪案件。就我们军区的情况,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类型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盗窃枪支、弹药案件。枪支、弹药是杀伤力很强的武器装备,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则对社会构成很大的威胁。由于职务的需要,军队掌管着大量枪支、弹药等武器装备,是那些企图获取枪支、弹药进行暴力犯罪活动的军内外犯罪分子主要猎取的目标之

一。所以,虽然各级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防范措施,盗窃枪支、弹药案件仍然时有发生。除了极少数出于好奇或制造事端报复领导的

盗枪案件外,大多数案件现实危险很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内部人员作案,枪、弹得手之后暂时匿藏不动。多表现为:(1)受好奇心的驱使,企图等待时机,带回家中玩耍、使用;(2)挟嫌报复,企图制造事端,使单位或领导受到影响;(3)经济目的,企图到社会上贩卖谋利。此类案件潜在危害比较大。二是枪、弹得手后即离开营区,流向社会。大体有四种情况:(1)地方人员到部队营区盗窃,枪、弹得手后即离开营区;(2)军地人员合伙作案,枪、弹得手后由地方人员携枪逃离营区;(3)内部人员作案,携枪到社会上报复杀害自己的仇恨对象,或到社会上进行抢劫等犯罪活动;(4)内部人员持枪杀人后,携枪逃往社会匿藏等。这类案件,其现实危害和潜在危险都很大。

(二)持枪杀人案件。这类案件,多数为报复杀人案件。有的到地方报复杀害自己的仇恨对象;有的在部队报复杀害仇恨对象;有的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制造政治影响。在部队报复杀人的,除极少数杀人后自毙者之外,通常情况是杀人后即携枪潜逃社会,企图逃避打击和处理。这类犯罪的作案人,由于命案在身,往往不计后果,为了生存极易抢劫杀人,遇有追捕堵截往往开枪拒捕,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在部队没有杀人,趁机获取枪支后携枪潜逃,企图到地方杀害自己的仇恨对象,往往是趁站岗之机或擦枪、搬运武器时顺手牵羊获得枪支,尔后寻找机会逃离部队。这类案件,往往发现较晚,或者说需要一个发现、查证的过程,这就给查控和抓捕犯罪分子带来一定难度,有时在地方打响以后才能发现。

(三)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的案件。这类案件,多是部队哨兵遭外部歹徒袭击,而现役军人作案的较为少见。从历史上看,军队哨兵遭歹徒袭击案件时多时少,但从没有间断过。近几年来,此类案件有上升趋势,严重危害部队安全和社会稳定。1996年发生在北京、河北的系列枪击哨兵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当年3月31日晚,犯罪分子使用铁棍将在北京石景山高井电厂执勤的北京武警某部哨兵击昏,抢得56式半自动步枪之后,又于4月7日晚、4月22日

晚、7月27日晚,先后三次持半自动步枪偷袭部队营门哨兵,造成亡2人、伤7人的严重后果,其中还抢得81—1式自动步枪一支和手枪套等物品。犯罪分子抢枪屡屡得手,日后又在北京、新疆等地疯狂抢劫作案5起,打死、打伤多人,抢劫人民币达150多万元之巨,给部队和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恶果。现役军人抢劫、抢夺枪支弹药案件虽不多见,但也决非仅有。特别是近些年部队强化子枪支弹药的管理和多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采用盗窃途径获取枪支、弹药越来越困难,转而采取抢劫、抢夺手段获取枪支弹药案件呈增多的趋势。

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多以暴力将哨兵打死或打昏,尔后持枪到社会上继续作案,因此其恶性程度特别大,侦破起来也相当困难。如上所举系列枪击哨兵案件,侦查过程长达一年半之久,终便恶贯满盈的犯罪分子白宝山落网。

除以上三类常见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外,其它如爆炸、放火、驾驶机动车辆杀人、抢劫等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有的案件与上述案件有相似或雷同之处,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二、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

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查明案情,控制事态发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果断制服罪犯。为了顺利完成这些任务,处置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防止进京,确保首都安定的原则。总参、总政《关于驻京部队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驻北京地区部队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要以确保首都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原则。”我区部队驻守北京和北京周围地区,维护首都安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职责之一,因此,全区部队都要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增强首都观念,自觉地贯彻这一规定,遵守这一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把落实这一规定变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京外单位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遇有犯罪分子携枪逃离营区

时,要树立这样一种思想,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向北京逃窜,在工作部署上,必须把重点放在进京的各个交通要道上,一是组织力量沿铁路、公路进行追捕。二是在交通路口进行堵卡,对过往行人、车辆进行严格盘查,不使犯罪分子漏网。其次才是其它方向的堵卡,当然,为了不使犯罪分子逃出驻地,可以同时在驻地市、县周围及时部署设卡,但重点必须把通往北京的路口、要道卡住。同时,要迅速向军区报告,由军区按照北京地区追捕堵截实施方案,在可能进京的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上,由远至近设置若干道防线,进行设卡堵截。前些年,由于种种原因,几起案件的儿罪分子部没有在当地卡住,致使作案人逃到北京后才被抓获,险些在京造成危害,教训十分深刻。

驻在北京外围的单位,要想方设法不使犯罪分子逃向市区;驻城区的部队,要坚决防止犯罪分子逃向市中心地带。要严格按照总参、总政《关于驻京部队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办,一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紧急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预案,设置防进京训练科目和内容,组织职能部门和战备值班分队熟悉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二是遇有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迅速部署工作,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罪犯逃向市区;三是已经逃出营区的,发案单位要迅速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时可动用不超过一个班的兵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追捕。动用超过一个班的兵力,或需动用其他部队进行围捕、堵截时,由总部批准,并报军委备案。

(二)减少危害,维护军队声誉的原则。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军队的形象和声誉。对此,军委和总部有明确要求,如:“把犯罪活动制止在预谋阶段”,对已发生的暴力犯罪案件,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千方百计将犯罪活动制止在营区内或控制在城区以外,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减少危害,维护军队声誉的关注和重视。

减少危害,维护军队声誉的原则,要贯穿于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始终。从防范控制,到发案后的各项处置环节,处处都要体现这一原则。一是加强部队的管理教育,提高发现能力,把犯罪活动制止在预谋阶段,防止犯罪得逞;二是案件发生以后,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千方百计将犯罪活动制止在营区以内,防止犯罪分子逃离营区,危害社会,损害军队形象;三是在社会上追捕堵截时,要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部队协助,尽量减少影响。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处置措施上,要采取内外有别、密切协同,尽量掩盖军人身份等方法进行。所谓内外有别,是指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后,判明犯罪分子尚未逃出营区时,要立足内部处置,能不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的则不要轻易向地方通报。如若作案人尚不明确,或有可能是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的,通报地方公安机关以后,在情况的掌握、措施的采取等一系列活动中,都要注意内外有别,注意保守军事秘密,注意维护部队的形象和声誉。所谓密切协同,主要指在设卡堵截等实施上,要按照军委、总部的要求,犯罪分子在营区时,以发案单位保卫部门为主,必要时请地方公安机关协助;犯罪分子窜到社会上时,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追捕,部队协助。军队按照规定派组到社会上追捕堵截时,除处理好配合关系外,在着装上要尽量穿迷彩服或作训服,使军人形象有所掩盖。在遇有过路群众或无关人员探听有关案情时,不可暴露军人身份和发案单位情况。

(三)防止出逃,力争营区内解决的原则。军队常见的几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几乎都与枪支、弹药有关。不言而喻,军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重点或主要类型是涉枪案件。这类案件除极少数情况外,大多数犯罪分子作案后即持枪迅速逃离发案地,或者流窜社会继续作案,抑或潜逃社会匿藏。犯罪分子携枪带弹,一旦逃向社会,不仅会影响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后果。因此,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就地解决、防止犯罪分子逃出营区的思想,随时准备对付突发事件,把影响和危害

篇三:涉枪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及预防建议

2011年上半年,朝阳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涉枪类犯罪13件14人。本文结合近年来该院办理的典型涉枪类犯罪案件,分析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一、 案件特点

(一)涉案枪支以仿真枪为主。其中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制手枪、猎枪和其它火药枪。

(二)犯罪目的多样化。主要表现为售卖牟利、使用防身、收藏爱好等方面。如犯罪嫌疑人程某伙同他人,非法改造发令枪,期间程某分两次将4支改造后的发令枪卖给河北省一小商品市场摊贩赵某,案发后从程某处起获该种枪支13支。如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李某枪支爱好者,从2008年至2011年间其基于“收藏、鉴赏”的目的先后购买了9支仿真枪。

(三)持有枪支并用于作案案件危害性严重。嫌疑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基础上进行作案,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如犯罪嫌疑人郑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2010年12月27日18时许,郑某为报复李某,伙同他人将李某所开公司的玻璃门及公司内设施砸毁,在与李某等人发生械斗过程中,郑某使用携带的自制手枪向对方开枪射击2次,但未遂。

(四)通过互联网买卖枪支现象突出。通过网络购买枪支的方式主要有二类,一类是通过淘宝网等在网上商铺购买,如2010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淘宝网某商铺购买仿真枪两支;另一类是利用网上论坛、聊天工具发布购枪、卖枪信息,私下联系购买。如犯罪嫌疑人蔡某于2009至2011年间,通过QQ与卖家联系,先后购买仿真枪9支。

(五)犯罪嫌疑人多有前科劣迹,北京籍居多。

二、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一)群众对涉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在持枪类犯罪中,许多嫌疑人基于兴趣爱好而购买收藏仿真枪,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反映出对枪支管理问题的社会宣传教育在普及性和深入性上存有不足。

(二)枪支多为“地下”交易。上述案件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买卖、流转枪支:一是通过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暗中交易;二是通过网络邮购,部分网站对用户网上交易的监管不足,致使网络成为仿真枪交易的重要媒介;三是嫌疑人通过熟人关系私下进行枪支买卖、赠与、出借等活动。

(三)物流、快递公司对承运物品审查不严或疏于审查为不法分子买枪卖枪提供了便利。在网络购枪案中,嫌疑人通过网上交易后,均能顺利通过物流、快递公司收到所购仿真

枪支,快递公司为经济利益放松对承运物品的审查在客观上对涉枪类犯罪提供了帮助。如2007年6月犯罪嫌疑人姜某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向其网友刘某贩卖双管猎枪一支,并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该猎枪托运给刘某。

三、对策建议

(一)对重点行业、重点人员加强监管。加强对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易进行地下枪支买卖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做好涉枪情报信息的搜集处理,对有前科劣迹人员特别是具有涉枪类犯罪前科人员的加强管控。

(二)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上交易活动。利用技术手段对各类聊天网站和交易网站进行监控,督促网络运营商和相关网站管理者加强网上交易内容的监管,严控网络购销途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三)加强对物流公司、快递公司等流通行业的监管。严格规范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对邮寄物品的查验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断枪支等违法物品流通的渠道。

(四)加强枪支管理的社会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普及涉枪政策法规,激发群众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对涉枪犯罪的综合治理。

(五)加大对涉枪案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案件中,应当将查清涉案枪支和弹药的来源、打掉贩运网络和制贩窝点作为工作重点,从源头上控制涉枪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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