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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6 06:05:58 | 移动端:我国的土地制度

篇一: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些问题

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些问题

班级:09土地资源管理 姓名:许杰华

随着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稳步推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齐头并进,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经济再次加速,文明新村建设稳步发展,这之中无一不需要土地的支撑和保障。然而,土地权利制度不完善导致主体越位或者虚化,宏观调控措施难挡投资需求的多元性,利益驱动致使强行征地以租代征,纵多的问题凸现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对现行的土地制度提出了挑战。

一、当前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是土地规模小,权利主体分散

这既从技术上制约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也从制度上提高了规模化经营的成本。中央政治局委员作了一个报告中讲到,20年前的承包政策和机制已经走到了它的顶峰,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突破,以满足农民农业农村的发展。必须要出台新的土地集中政策,这样才能吸引到对农业的投资。现在这种土地的零碎、小块使用阻碍了需要进行投资生产的企业家进入土地市场,应该修改土地法,让私人聚集土地,减少农村土地分流的状况,这样才能起到鼓励对农业投资的作用。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从《宪法》和在《宪法》指导下《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规定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承包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是,权利主体却并不明确。“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界限不清楚,抽象的村“集体”往往决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的分配、使用和出让权,政府也往往在经济发展的驱动下,滥用公权,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使集体用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这个过程中,农民既缺乏有效的环节行使双重的权利,又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姑且不论其中的

政治因素,仅从法律上来看,按照现行法律,农民社区集体不拥有让渡土地权属的权利。在农地改变用途时,要先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将其收归国有,该社区的农民除按政策规定获得低的补偿外,不能分享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所获的增值收益。但“公共利益”实际上很难界定,有些情况是以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名,实际上行的是部门或集团的既得利益之实。公共利益相对应的是公共产品,于是稀缺的生产要素土地就变成了廉价的公共产品,对农民的剥夺随之合法化了。由于我国农地价格表现为具有政府强制性的征地费,征地费普遍较低,大约相当于真正的农地价格(即农地收益资本化的价格)的50%,所以实际的城市生地价格与实际的农地价格(征地费)的差价不仅包括“农转非”增值,而且还包含了部分农地价值。这样造成的实际后果是,低价征用农地使农村集体利益受损,协议出让规划建设用地使国家利益受损,农村集体和国家损失的利益成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额外收益。

(3)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形式匮乏

《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把农地所有权中除了抵押和继承权之外的大部分权利让度给了农户。但这也是制约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法律障碍。简单讲,就是无法用土地换资金,资产无法变成资金。另外,即便赋予农民抵押权,由于土地规模过小,零散的赋权无法实现用土地换资金,也无法实现土地利用规模化。同时,由于无继承权,承包经营权设立了明确的期限,也不利于土地的长期经营。这一问题目前尚不明显,但会随着发包期限的到来而逐渐显现。所以,如何解决好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与流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仍然有待探索。

(4)土地级差收入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途径

级差土地收入是指经营较优土地或在相同的土地上投人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所获得的超额收益。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国家目前难以通过有效手段把级差土地收入动员到国家手中,补偿给边远地区。近郊土地收益高,而山区等地区土地收益低。边远山区生态建设给予平原地区(包括城市与乡村)的生态效益无法得到补偿。同时,由于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过多地依赖村集体,使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应该得到的土地收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5)土地使用权过多的限制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可以从事所有的经济建设和各类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依法划拨或者有偿出让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没有使用年限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则按照不同的用途划分了20-70年不等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即可以实现物权关于使用权的所有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从事农用和本组织成员宅基地、兴办乡镇企业、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等,集体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首先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经营和使用,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严禁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法律制度上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能受到了严格过多的控制。极易使人产生所有权权能不平等的概念,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尤其是不利于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农村小康。

二、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办法

(1)完善土地所有权体制,寻求有效的国有和集体土地组织形式

就我国目前和未来的土地制度改革来看,走回过去的极端公有、集中分配一大二公的体制是不可能的,将大部分土地私有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全交由市场调节也绝不可行。从市场取向的改革看,可以根据不同用地类型,不同的经济成分,进一步完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制度,分解细化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权的所有、占有、使用、使用权处置等内容,坚持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原则上,合理分配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授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的权限和职责,在集体组织内部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进一步显化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逐步实现“因所有而受益、因使用而受益”的格局。

对于国防安全、国家机关等代表国家体现国家利益和道路交通、城镇基础设施、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国有企业等企事业服务用地一律为国有土地,并且其新用地也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对于经济类、盈利类企事业一律实行出让国有土地制度。对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益事业仍然确定为集体所制,其发展也使用集体土地;当然在集体土地上从事经济或者营利活动,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比照国有土地出让制度,集体土地所有者也会因出让土地而得到收益。

除此之外,对于非国有又不属于使用集体土地的其他经济或建设活动,实行即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又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双向选择,所有的建设用地由使用者占有和使用,使用者可以依法处置使用权。这样国有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逐步走向平等公平。

(2)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实现土地合理利用

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十五”期间,全国共新增建设用地3285万亩,年均新增建设用地657万亩。新增用地中,主要是独立工矿、城镇建设、交通用地等。“十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农业结构调整频繁,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9240万亩,由2000年10月底的19.24亿亩减至2005年10月底的18.31亿亩,年均净减少耕地1848万亩。多年来,建设用地持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从这一增一减的压力和趋势中可以清醒地看到, 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仍然是我国国情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我们执行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和目标。

在坚持所有权平等的前提下,集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等也可以迎刃而解,建立平等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体系,凡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有同等的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土地使用权力的平等,有利于集体农地规模经营而实现产业化,有利于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迁并联营联合,扩大经济效益。土地使用权者在追求更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土地要素得到优化配置,也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积极实行 “公平的市价”的补偿机制,在征收集体土地、出让土地中,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一律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同时在加大国家土地收益对农村投入的同时,把集体土地出让的收益、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部分留作集体发展使用,部分分配给农民群众,不仅实现了所有权的收益,又能促进集体和农民家庭的全面发展,必将为农村小康乃至整个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但是在改变所有制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问题 :

1、私有化是红线。如果中国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化,农民自由买卖土地,在部分技术较为发达、农民素质较高的地区,最终的结果会形成美国式农场,农业

生产的效率会提高,技术和资本投入必然增加。不能否认部分农民会增加投入、提高技术水平,最终走向现代农民之路。但是,应该看到,多数农民必然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下来。由于只有大规模经营农业,形成规模效益才能降低成本,形成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土地买卖不可避免。在土地买卖的过程中,部分农民会失去土地,而失地农民在没有其他技能,无法参与城市就业的情况下,最终的政治结果可想而知。当然,在部分发达地区(如浙江),已经具备了形成规模较大的农场、农民成为雇佣工人的条件,因此,允许部分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已经成为国家的决策,也是必然的趋势。但从整体上看,在农村还不能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或者说,生产要素还不能买卖。土地、劳动力都不能成为农业生产中的流动的市场因素。

2、18亿亩是红线。事关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我国的农业制度延续两千年,农民一直被固定到土地上进行耕作,缺乏选择其他职业的可能与权利。这一制度是与我国农业生产力状况密不可分的。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是人均生产力低下,而亩均生产力很高。也就是说,按照人头平均,每个农民创造的农业产值很低,而如果按照面积平均,单位面积的产量很高。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农业生产产值的创造是以劳动力的投入为条件的。在资源、资本、技术、劳动力四个主要生产力因素中,劳动力的投入特别突出。从劳动力分布上看,我国目前农村劳动人口约4亿。按照总体人口平均,也就是每个农民养活三个人。去掉四亿劳动力中流动人口1亿,就地转化为工人的6千万(事实上,这两部分人口也在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工作),那么农村完全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也达到2亿4千万,平均为每个农民养活5个多一点非农业人口。也就是说,流失一个完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则有5个人饿肚子。有人说,粮食可以靠买,估计不大现实。如果中国有10%的粮食、油料靠买,恐怕就没有比较效益了——因为国际粮价会大幅度上涨。 以上就是对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些问题以及探讨,我国的土地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有些许问题不可避免,只要积极面对将会有很大的改观。所以,我们需要不停地去发现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篇二:我国土地制度的法制建设

我国土地制度的法制建设

本次测试(我国土地制度的法制建设) 您的得分为85分

测试题目共:30 ,总分值:100 ,测试时间:60分钟

第1题、 国务院在1998年12月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2题、 根据国际经验,城镇化水平在30%到60%之间,是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3题、 在城市化从20%到40%这个过程英国用了120年,法国用了100年德国用了80年,美国用了40年,前苏联和日本用了30年,而中国只用了20年。(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4题、 大体上讲,农村现有的土地在三种所有权下的分布大概是991的分布:就是90%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9%属于行政村所有相当于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属于村集体所有,还有1%的土地是属于乡镇所有。(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5题、 宪法和法律允许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6题、 美国的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这个世纪之初曾经断言,21世纪影响人类进程最重要的两件大事就是中国的城市化和新技术革命。(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7题、 物权法133条规定了“四荒土地”是荒山、荒地、荒坡、荒沟。(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8题、 根据82年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9题、 根据82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这些都属于集体所有。(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10题、 根据2008年12月国土资源部的公布,根据第七次卫星图片执法检查的情况,与第七次卫星图片执法检查相比较,违规违法用地从50万亩下降为27万亩。(是否题) (分值:3)

A. 对

B. 错

第11题、 2008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 ),把土地违法的查处进一步的规范化。(单选题) (分值:3)

A.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B.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D.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12题、 《物权法》第(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单选题) (分值:3)

A. 40条

B. 41条

C. 42条

D. 43条

第13题、 物权法第( )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单选题) (分值:3)

A. 58条

B. 59条

C. 60条

D. 57条

第14题、 物权法第( )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且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单选题) (分值:3)

A. 125条

B. 126条

C. 128条

D. 127条

第15题、 物权法第( )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单选题) (分值:3)

A. 127条

B. 129条

C. 126条

D. 128条

第16题、 在城市化从20%到40%这个过程法国用了( )年,德国用了( )年,美国用了( )年,前苏联和日本用了30年,而中国只用了( )年。(单选题) (分值:3)

A. 120、80、40、20

B. 100、80、40、22

C. 100、80、50、20

D. 80、100、50、22

第17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单选题) (分值:3)

A. 40年

B. 30年

C. 50年

D. 20年

第18题、 ( )年的宪法是这样规定的:矿产、水流、国有森林等等荒地等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然后国家可以根据法定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和收归国有。(单选题) (分值:3)

A. 1975

B. 1974

C. 1976

D. 1973

第19题、 《土地管理法》现在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林地的承包期为( ),还有特殊林木的林木承包区,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单选题) (分值:3)

A. 30至50年、30到70年

B. 30到40年、30到70年

C. 30到50年、40到70年

D. 30到40年、40到70年

第20题、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 )多万亩耕地,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的土地。(单选题) (分值:3)

A. 3000

B. 3500

C. 3300

D. 1800

第21题、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多选题) (分值:4)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22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多选题) (分值:4)

A.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B.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23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的形式有( )。(多选题) (分值:4)

A. 转包

B. 出租

C. 互换

D. 转让

E.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24题、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我们的土地权利分为( )(多选题) (分值:4)

A. 土地所有权

B. 土地使用权

C. 土地他项权利

D. 用益物权

第25题、 《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的界定包括( )都是属于农用地。(多选题) (分值:4)

A. 耕地

B. 林地

C. 草地

D. 农田

E. 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的

第26题、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地位,而且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 )等等方式流转。(多选题) (分值:4)

A. 出租

B. 出让

篇三: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摘 要】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增收缓慢,农民增收缓慢存在着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实状况以及怎样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 现实状况 改革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增收缓慢,农民增收缓慢存在着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能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有效发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切实增加农民的各项收入。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积累财富以及在代际间转移财富的主要途径。可以这样说,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没有土地也就没有农民。选择、设计和安排一种什么样的土地制度,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且关系到与土地价值、地租相关的农民经济利益,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实状况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是由五种土地制度构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以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些土地制度的现实状况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坚持和完善,但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上还存在不明晰之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断稳定和充实,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尚存在不健全之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广泛发展起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会作为一种土地制度融入农村现代土地制度体系之中。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状况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农业合作化中确立的集体农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的劳动群众所共有,由各个集体组织控制和处置,每个成员不能擅自占有和支配,国家也无权进行调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或者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共有的所有权形式。这种所有权形式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而是一种独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不明晰之处

(1)主体不明晰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名存实亡。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其本意应属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是,由于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这便

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的现象。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实际为少数人所控制。一些农村干部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名义,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耕地资源的流失,或任意改变土地承包期限,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2)客体不明晰

从立法可以看出,对于农村土地,除了国家所有的,就是集体所有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不明晰。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兴城市不断涌现,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张,新设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属究竟如何确认,是一个需要有关法律明确界定的问题。

(3)权能不明晰

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由于国家对其权能的限制,已经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虚拟。具体表现在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经常受到侵害。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状况

1、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内容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土地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的产权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占有、使用和一部分收益权,而土地的最终处分权掌握在集体组织手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家庭可以依法、有偿地向其他农户、集体和企业流转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1)不确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然而,在实际土地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经营合同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还要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使得本来属于农户的正当权益受到来自国家、集体等多方面的不合理侵蚀,农户应有的经营权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并无相应的制度保障。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者事实上可以有多种理由终止或重新修订合同内容,农民的承包权仍然没有走出所有权强约束和承担所有权赋予的各种社会功能。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在不少地方,许多农民根本没有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同时,由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双方约定才可取得,不是典型的市场合约,这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约定性和不确定性。

(2)不稳定性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任何农民,只要他是特定社区中的一员,其对集体土地的享有权就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集体所有制具体化为每个生长在这个集体地域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土地的使用权利。由于社区的范围既可以是静态的社区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动态的社区成员,这就使社区边界处于不确定之中。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要求社区土地能随着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调整。对现阶段的中国农民而言,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不仅是一种经营手段,而且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后屏障,农地资源仍承负着沉重的社会福利保障功能。

(3)缺乏可转让性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即使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只是“允许农户将无力耕种的土地在经集体同意并不能擅自改变承包合同的前提下自找对象、协商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当限制不仅直接阻碍着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而且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即相当多的一部分农民不能在意识形态上认知土地转让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状况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因承包农户所享有的部分处置权所衍生出来的。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使用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转移。农户通过承包关系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在起步阶段

(1)土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让性差,与农地资源仍承担较为沉重的社会保障功能有关。长期以来,占我国人口 80%的农民大多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存在着层次低下、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不高等缺陷。显然,在土地还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保障时,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较强的情况下,农民是不会轻易放弃土地的,即使已经转移出去的劳动力也会保留土地甚至不惜抛荒。

(2)土地的流转空间受到很大限制

目前,我国农地集体多以村民小组为边界,农地的流转空间受到限制。无论土地的分配还是土地的转让,都表现出很强的对外排斥性。当农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范围局限于某一特定社区时,一般而言,由于农户生活范围和社区游戏规则的限制,农户大多在社区范围内寻找交易对象,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户兼业经营阻碍土地合理流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格日益上涨。农民把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增值的手段,不会轻易放弃。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许多农民成为兼业农户,只是利用闲散劳动力和闲散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土地经营粗放。由于兼业农民对土地福利保障和增值的要求,即使无力耕种也不愿意转让,因此限制了土地资源按经济原则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

(四)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的状况

1、 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以补偿的一种行为。土地征用权,是指国家或政府在不需要其他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补偿,依法把土地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

2、 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1)土地征用目的不清

“公共利益”解释范围扩大,土地征用权扩展。我国《宪法》关于土地征用目的的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该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这样,经济建设的需要也内含于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在市场经济下,国家主要角色是管理经济,而不是进行经济建设,经济建设不一定是为了

公共利益。土地征用目的不清导致土地征用范围的不合理扩大。于是,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的经济建设用地被作为国家建设用地而实行土地征用。

(2)征地程序不透明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作出如下规定:一是用地者提出申请;二是审查和批准;三是公告和登记;四是征地补偿。可以看出,这些程序主要规范了行政主体行使土地征用权,而忽略了对土地征用过程中能起到监督作用的程序。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集体尤其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

(3)征地补偿费标准低

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我国现行法律,对被征用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并不直接由国家负担,而是由用地单位承担。但补偿费的总和远远低于市场的土地价值,体现不出补偿的公平性。

(五)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状况

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土地产权保障

土地产权的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因为通过土地产权保障,可以明确界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产权关系,而明晰的产权关系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的重要条件。

(2)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必然抉择。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但管制权并不是衍生于土地所有权,而是来源于国家对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权力和公共事物管理权力。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之处

(1)土地产权保障不充分

土地产权保障不充分,具体表现为:①登记的内容不全面。根据规定,我国仅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非农建设使用权需要登记,而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不进行登记,这是不全面的。②土地登记法律不完备,法律依据不统一。耕地、林地、草地和滩涂等农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并且各个法律对登记的规定不仅太笼统,而且有不一致的地方,结果导致土地的管理欠规范。③登记机关不统一。由于土地登记机关的不同,各自的登记办法、程序不尽相同,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书也不同。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必然会损害经济的发展和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这不但会加重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和市场规范的矛盾,还容易加重土地管理机关之间的争执。

(2)土地用途管制不到位

土地用途管制在规划、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①用途管制的规划不科学。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多采用指标控制,对一些战略性问题研究不够,一些地方在指标上或平均分配,或层层截留、分解等,实行的是以资源为导向的用地配置方式,技术手段落后,缺乏弹性和应变能力,致使土地利用规划也难以起到控制、指导土地利用的作用。②土地管理体制不利于耕地保护。尽管耕地保护制度已实行多年,却仍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领导耕地保护意识相当淡漠,耕地保护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国耕地流失现象依然非常严重。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完善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任务。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是通过完善农村各种具体土地制度实现的。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重点在于排除乡一级作为集体所有者主体,确立村组两级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重点在于实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长久化,并且实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培育农村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发展;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准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和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切实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参考文献】

①洪名勇:《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权制度创新》,《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01 年第2 期。

②甘信恩:《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应把握的几个重点环节》,《调研世界》1998 年第 5 期。

③卲彦敏:《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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