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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院管理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5 06:13:49 | 移动端:佛教寺院管理制度

篇一: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前言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

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征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篇二:寺院制度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一)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

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僧侣)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身份证、阿卡证、介绍证、暂住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篇三: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 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第五条 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 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

第九条 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第十条 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提出寺院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功能布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申请理事、请求事项等。同时应附上相关论证说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

和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寺院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举行内部议标或公开招标,参加议标或招标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招议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对招议标工作的指导,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招投标方案帮助审核。

第十二条 必要时,寺院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寺院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应采购合格产品,消防安全器材应在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采购。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建筑申请建设图文资料、现场施工管理登记资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产品合格证书、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寺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会同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若施工对寺院的香客、游客或举办宗教活动存有安全防患,寺院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共同做好防范措施,不宜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遇到台风等特殊的情况,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寺院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有效,寺院对重大建设项目一般建立专账。有条件的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寺院财务要保留重要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对建设资金使用负用监督的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已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变更,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对宗教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到规模扩大应按寺院扩建的要求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完成后,寺院应先自行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建筑验收,再按规定办理完整验收。寺院新建、翻建、扩建以及进行重大维修后的建筑,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为了做好跟踪管理,寺院建设实行事前报告制。寺院建设开工前,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申请手续的进度情况,并附上的建设审批手续的复印件。寺院重大修建项目竣工启用前,寺院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时须附上建筑验收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第十八条 建筑竣工验收后,寺院应及时上交有关档案资料并配合市佛教协会办理产权登记。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寺院建筑档案管理,为寺院提供档案的查阅、复印、借用的便利。使用寺院建筑档案,应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市佛教协会应高度重视寺院建设,要定期检查指导寺院建设工作。寺院法定代表人是寺院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对寺院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员负有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条 在寺院建设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寺院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

2、不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的;

3、因管理混乱,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由于管理混乱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不按本规定要求向市佛教协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

6、不按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的,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出现安全隐患的;

7、不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导致材料丢失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

8、拒不接受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第二十条1、3、4款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寺院负责人必须向佛协提出辞职,市佛协也将追究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出现2、5、6、7、8款的情况,市佛教协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寺院相关人员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厦门各寺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09年8月28日市佛教协会会务会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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