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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适用缓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4 06:18:04 | 移动端:交通肇事适用缓刑

篇一:于增华辩护律师如何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争取缓刑

于增华辩护律师如何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江某于2013年11月驾驶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东三环,因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等原因,车头顶撞前方章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自己车内搭载人员四死、一伤,自己也受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江某报警。案件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咨询电话13161919722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咨询电话13161919722

【刑事辩护律师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江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以积极的态度与四位死者家属进行商谈,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共计120余万),且已履行了协议义务,支付了部分赔偿款(80余万),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与受伤者就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调解协议。因交通肇事罪如在庭审前被告人能全部履行赔偿损失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则在量刑时可得到大幅度从轻,并有可能可适用缓刑。一方面律师及时做被告人的工作,让其尽快再筹钱,另一方面主动与法官沟通,请求法官联系受伤方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按之前双方已谈过,江某已答应但对方未同意的方案),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由于本案的死伤人员均为肇事车上人员,故赔偿款没有保险公司的支持,均是江某自已掏钱,即使尽力筹措,也不能全部到位,而对于后续还需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无法确定其能否履行,为此,律师与被害人家属及受伤都沟通,最终所有被害人自愿主动集体章法院提交了《请求书》,请求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庭审中提出:江某的行为与那些闯红灯、酒后驾驶等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相比,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江某主动报案,有自首情节;江某认罪态度好;江某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并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果对江某适用缓刑,则更利于其能切实履行未支付部分赔偿款,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于增华点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此“逃逸”,其前提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与能够确定肇事者具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一般性违章行为,但因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致使事故责任难以划分而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完全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发生了特定的情况,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清,而只能依法推定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事故责任不是根据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的违法行为及因果关系认定的,而是由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违反报案、保护现场等行政义务,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推定事故责任的。但这种行政责任中的逃逸不同于刑事责任领域的逃逸。行政管理意义上的推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出于交通秩序的维持,交通管理、驾驶人员管理的需要,推定交通事故中逃逸的驾驶人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是合适的。然而,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却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事故责任”显然只能是针对刑事责任而言,因为一般情形而言,事故中的当事人完全可能害怕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或未审验车辆承担行政责任,而在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所导致的情况下逃逸。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就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就无从由行政责任推定违章者刑事责任的存在。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害人的违规行为产

生,车辆驾驶者由于恐惧、害怕而逃离现场,就不能要其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不能以“违章行为”和交警部门认定的“全部责任”对这种情形下的逃逸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否则就有客观归罪的嫌疑,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因此交通肇事罪都不能成立了,就更不能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犯罪后的“逃逸”行为了。

此案能取得这么好的效果,是律师及时介入并和被告人家属共同努力的结果。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交通肇事后一定不能为了躲避责任而逃逸,否则将会加重后果。

篇二:下列哪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 A.某甲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零6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为“五类交通肇事犯罪不适用缓刑”叫好

为“五类交通肇事犯罪不适用缓刑”叫好

近日,多家媒体相继做出报道: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以下五种行为的,将被严厉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从严处罚的后果就是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罪犯,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如管制、拘役等刑罚,量刑起点直接从有期徒刑开始。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直接去坐牢。

此议一出,可说是大快人心,笔者情不自禁为之拍手称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这项措施,对于遏制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高发势头,铲除交通顽症,无疑是一剂虽苦口却有效的良药。

众所周知,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我国机动车总量占全球的不到2%,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8%,交通事故死亡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近年来,政府采取多项有力措施,遏制恶性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起数以年均10.8%的速度下降,2006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共89455人死亡,是2000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以下。即便如此,2006年全

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仍占全国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79.3%。车祸,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最大悲剧制造者。

不容乐观的交通安全形势背后,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居高不下。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不仅给无数幸福家庭带来无限痛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一些驾驶人员触犯刑律,身陷囹圄。交通肇事案件上升势头之猛,社会危害性之大,理应引起公安交警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并且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原因固然有机动车逐年增多,道路交通运行压力日益增大,部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术低劣,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过份追逐经济利益,漠视交通法规等等因素,而长期以来,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存在的轻刑化思想,同样难辞其咎。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不同,规定有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所谓一般的,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起点在6万到10万的;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的情况。三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中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由于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了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够适用缓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处缓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交通肇事罪发案率最高。笔者虽没有

这方面的官方统计数字,但根据笔者在当地检察机关的了解,检察机关受理一般交通肇事罪要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由于此罪属于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案件通常抱着重调解轻打击的态度,对一般案件只要双方达成协议,肇事者交足了赔偿金,即使构成犯罪亦较少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一些致一人死亡的、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只要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已达成协议并足额赔偿的,较多的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亦较宽,对于第一种一般性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最高刑是三年以下,只要被告人方积极进行赔偿,法院通常判处实刑的很少,大多数都是判处缓刑。对于第二种情形,也就是致人死亡2人以上,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量刑虽然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除此以外,刑法还规定了对自首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一来,那些本应在三年以上处罚的,也会因此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此,这些人也具备缓刑的条件。另外,依照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有6种情节加重犯。按道理讲,根据刑法学理论和实践,对于情节加重犯应当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顶格判,如对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果有前述6种情形之一者,依法应当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本不应当判处缓刑。可据笔者了解,多数人民法院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这6种从重处罚情节,似乎视而不见。如对于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同时也是造成交通肇事高发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又有多少审判人员会因此

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笔者曾因制作一期专题节目采访过五位交通肇事者,同样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样是肇事后逃逸,应当说都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从重处罚情节,而实际情况却是:除其中一人在将事故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将其抛到路边导致伤者不治身亡,因而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外,其余四位并没有自首情节的肇事者都是仅仅被判处了缓刑。

纵观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实体刑的,也就是实实在在关进监狱里的,大多不是那些酒后驾车或无照驾车者,而是一些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赔偿不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人。犯了交通肇事罪,不给被害人钱,就判处你二至三年有期徒刑。这种量刑方式,事实上已成为一些法院对被告人是判处实体刑,还是判处缓刑的量刑依据,或者说是一种不成文的“潜规则”。正是这种轻刑化思想导致部分驾驶人员抱有“只要有钱赔偿既使撞死人也不用坐牢”的错误想法,致使交通肇事犯罪屡禁不止。

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本身是为了预防犯罪,一方面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示。如果对某种犯罪的处刑较之其危害性来讲明显偏轻,刑罚就起不到应有的警戒、预防作用。事实上,目前对交通肇事罪较低的法定刑和大量宣告缓刑的司法实践已经使刑罚丧失了预防犯罪的价值。缓刑的过多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马路杀手”的打击力度不大,使肇事人感受不到痛苦,无疑对其他人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甚至会使公众产生“开车撞死人,赔偿钱后一般都判缓刑,不足为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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