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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小结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4 06:16:57 | 移动端:交通事故案件小结

篇一:交通事故总结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及相关概念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的概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二)道路外交通事故的概念:既然法律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那么对应其概念,就有了一个道路外交通事故的概念,什么是道路外交通事故呢?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是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修正)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一 次。复核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具体程序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什么?在法庭中处于一个什么地位。

证据地位,法院参考,昨天有新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因此可以采信,杜先生的确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事故发生时,李某受伤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杜先生因事态紧急,将李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时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杜先生的积极行为,使李某的生命、身体健康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害。

因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杜先生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对其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无证驾驶的过错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对无证驾驶的惩罚性责任

一些特定情形

所有权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 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解释出的比较早,物权法将车辆认定为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那么责任上也是交付转移,前边这个解释也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最高院复函: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租赁、借用等情形,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现在侵权责任法49条明确了责任的承担,之前是依据过错责任来承担,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甚至有的案件中有判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法中确定的是相应责任这个额度在之前一般是在20%—30%左右,也不排除有些法院判的更多一点。

现在租赁汽车的公司也是比较多的,不过大同小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雇佣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挂靠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不过最后实际承担人还是由侵害人来承担。比较有利于受害人。

被挂靠单位截留保险费问题,主要考虑证据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确

实有截留现象,那我们就按照挂靠车辆因截留保险费少买保险的损失由挂靠单位承担。

质押、修理

由实际侵害人承担。理由:没有过错。牢记过错责任原则。 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20/mg

醉酒驾驶80/mg

列证据目录

一般是按照你的诉求项目顺序逐项列明,通常是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明、误工证明、护理费证明、交通费用的证明、伤残赔偿金的证明、死亡赔偿金的证明、被扶养人生活的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

赔偿项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损19: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两处伤残的计算方法:两个9级20%+2%

8+9:30%+2%

营养费

篇二: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办案心得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办案心得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7日18时55分左右,翟某某超载的冀G833**(冀GV**1挂)号重型半挂车(载焦炭),沿半虎线由西向东行驶到九连城杨家营村西侧0.75公里处,在会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海无证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载麻油)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孙某海当场死亡、拖拉机上乘员孙某江、赵桂萍受伤,麻油损失,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天,翟某某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沽源县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孙某江属于重伤,伤残等级达到一至二级。

【办案过程】

翟某某家人一直等到检察院将案卷移送法院,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于2013年10月24日才委托我担任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

一、查阅案卷材料

第二天,我立即与案件具体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并经许可后复印了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基本了解到被告人翟某某被拘留、逮捕等案件办理程序,公诉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定的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各项法定量刑情节等证据。

二、会见被告人

第三天,我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情并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听取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征求被告人的和解意见,交流辩护方案、辩护观点,了解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否得到保障。重点探讨和交流了本案涉及的量刑情节(如自首、和解等)对量刑的影响,告知预测判断的诉讼结果。在和解谈判过程中及开庭前,我还先后4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侧重点不同,及时将案情进展及和解进展告知被告人,缓解被告人情绪。

三、和解谈判过程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死、一重伤、一轻伤),涉及的赔偿数额非常高,而被告人家庭比较困难,律师需要综合考量,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我方的有利条件。经过承办法官、双方律师的艰苦工作、耐心解释,终于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得到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为被告人减刑创造有利条件。

四、精心准备庭审

庭审前,我与被告人交流了辩护策略,告知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庭审中,我提出了依法可以从轻、减轻量刑的的证据,发表了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生效不久刑期已滿出狱。

【办案心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法院认定为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使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经穷尽赔偿手段的,法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法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等对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处罚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并非故意犯罪,刑期本来就不高。如果被告人存在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家庭困难等情节,一般都会得到从轻处罚。

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中,定罪一般不存在较大问题,律师的重点工作是如何从量刑情节上下功夫,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工作,在已经构成自首的情况下,要完美地处理好赔偿与谅解之间的平衡,为被告人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

【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被告人翟某某亲属的委托,河北国器事务所指派我作为翟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认为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沽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无异议。被告人翟某某交通肇事导致一死两伤,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但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协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避免损失扩大;

2、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3、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的,悔罪态度诚恳。

4、案发后,被告人不仅未脱离本次事故现场,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现场,其人身自由始终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掌握之下。

综合上述四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论处。

二、被告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对于此次事故发生,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9号)通知精神,应当从轻量刑。

第二、依据沽公交认字[2013]第000000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无证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法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

罚。

第三、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或亲属损失,并得到他们的谅解。被告人亲属通过高利息货款,先后赔偿给付被害人或亲属共计13万元,并将肇事车辆赔偿给被害人,同时放弃了67.2万元保险索赔的权利,使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赔偿。庭审前,被告人亲属与本案中所有被害人或亲属都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了他们的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肇事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一定比例。

第五、被告人家庭并不富裕,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肇事车辆是被告贷款购买,发生事故前一个月刚把货款还清,这次交通事故被告人亲属高息贷款积极赔偿被害人,使这个农村家庭已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还可能致其家庭解体。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或亲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或亲属的谅解,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一抹生机、一丝希望。

同时,我也代表被告人衷心感谢被害人及亲属的宽宏大度,原谅了被告人的行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国器事务所律师:刘树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篇三: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交通事故猛于虎,不要以为事故离我们很遥远,对于掌握一些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的应对措施及方案,防患于未然还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要解决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

“怎么说、怎么做”的问题---即怎样向交警叙述事故经过、怎样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怎样应对事故处理?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马上停车,以免你的停车距离远而交警判你车速快。一定不要慌,先查看伤者的情况,尤其要判断是否属于“碰瓷者”,然后向122报警和保险公司报险。如果此时对方要求你送伤者进医院的话,那么你得看好情况而定,如果你自己的车上只有你一人,那么坚决不能送伤者进医院,要么等救护车来要么等你的亲朋赶到再做处理。

应急预案:准备一个电话卡,上面记录你个能帮助你及时处理和救援事故的朋友,有交警朋友更好;注意保存律师电话号码,以备咨询;另外准备汽车救援公司、保险公司等的电话号码。

2、交警到了事故现场会进行拍照和处理,此时一定要看准交警如何判定责任,如果是判你全责你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过交警经常会问你:“你有保险就判你全责吧,到时候保险好赔。”记住了千万不要听信交警和保险公司的话,一定要坚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因为保险而自己全揽上,否则惹了麻烦到后面你吃不了兜着走。

应急预案:在等待出警的这段时间里,一定要想好怎么应对警察和保险勘验人员;如果你还没有想好,一定要做出巨害怕、巨痛苦的样子,呆在路边想清楚了再说。自己不会想可以咨询律师。

3、拖车的问题。一般拖车都会到,那么你就要看情况而定了。不过只要给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车,给拖了车很麻烦的,而且花费也大。

4、伤者如果需要住院观察的话,一定要叮嘱负责的医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况办;也就是按医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贵的自费药我有权告你(现在医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断建议你用自费药)。这样医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费药了。不过在伤者面前医生如是说的话,你可以说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险法》办的,该用什么药你伤者不用问我,你问医生。医生说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这样就把决策权推给了医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经和医生说过前面的一段话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样。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伤势处理开药什么的,当然道义上应该你先把钱垫付了,不过要有个度。比如先垫付2000或更少一些,记得要装穷。还有如果判定责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话,那就按责任判定来垫付钱。所以前面我说的一定要坚持责任不要自己全揽了,那么伤者用药和住院就有所顾及了,因为你是有保险赔的,而他没有。时间长了,费用越大他越亏。如果判了你全责那对方就占了主动,而你却很被动。

6、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消耗是相当厉害的,你根据情况适当垫付到一定数额时就不要再垫付下去了,就说没钱。让对方暂时先垫付。反正到时候保险公司会把我所负责的部分赔的,到时候再给你就是。这样可以杜绝对方继续无休止的住院下去,我处理这件事的时候遇到医院里有的伤者死赖着不出院的,到时候就很麻烦。

7、在其住院期间可以考虑商谈是否可以一次赔款了解此事,如果双方能谈妥就最好。宁愿花些钱私了了更好,但必须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队结案后才能把钱给他。

8、记得医院的单据要拿在手上,如果对方不肯给,你可以在出院时到交费处再打一份详细的清单,并且在出院时叮嘱医生出院通知单和伤势证明必须给你,不能给伤者。因为这两份东西是只有一份的,结案和到保险公司索赔需要这些单据。

9、交通事故处理双方协议一般有三次机会谈。如果三次都谈不成,你可以拿着所有的单据到交警大队处申请强制结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两份证明,此时你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

10、事故发生后,记得大家要以和为贵。好好谈,对方是伤者肯定在态度上比较蛮横一些。

你记住了,只要对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坚持好好谈,但不代表要让步。只是口头上好好说,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办了。

11、关于保险公司的赔款项目:

(1) 修车的费用;

(2)

伤者住院的费用和药费;(其中有一定的自费部分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尽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给他住,如果实在要住也要想办法让对方快点出院,这样可以减少你自费的那一部分的损失)。

(3)

关于伤者赔偿的费用:误工费---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方出具的工资单进行赔付;生活补贴---按地区的不同,交警部门有规定,保险公司也是按规定赔付;交通补贴和营养费:---这两项要看各保险公司而定,一般营养费是按照伤者伤重情况而定的,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一条,不过如果对方和你协议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话,法院是会判要赔营养费的。

12、另外说说法院方面对于处理这些事故的判定原则,首先法院会根据事故情况考虑劝说双方庭外和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法院则根据事故性质判定双方各负的责任和赔款。注意了虽然起诉到法院营养费是有,但是也是要根据你的伤势的。还有精神损失费一般是没有,精神损失费是要根据事故是否对对方造成心理损害而判定的,比如:对死了儿子,母亲因为这件事而疯了什么的!那就可能会有精神损失费,不过这还是有官司可打的项目。

13、如果要请律师打官司的话,一般费用是涉案金额的5~20%。当然诉讼费另算,不过谁输了官司的话,对方的诉讼费也要负责出。

以上就是我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的新《交通法》的确对车主有些不公平,所以遇上交通事故一定要小心处理。一切按法律办事没有错,走邪门歪道只会更加复杂。不过也要视情况而定,行动上我们不能走邪门外道,但是必要时还是可以在精神上给对方一点点压力。让其不敢乱来!

尽管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不幸的是从统计学上讲,交通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它每天都在发生.除非有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一般事故发生后最初一段时间,当事人需要独自面对各种情况并作出合理应对,因此应掌握必要的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切莫擅自离开现场.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如果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逃逸将作为加重情节.如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肇事驾驶员将以间接故意杀人论处.

4、一定要尽可能挽留现场目击证人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取得他们的联系方式并提供给警方.

5、交通警察在现场会做以下事情.

a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d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以上事情中绘制现场图尤其关键.如您确认无误,应当签字.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在做笔录时一定要记得看清无误方可签字.

7、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8、调解不是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事双方都申请警方调解,交警部门方进行调解.

9、警方调解时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与法院是有较大差别的,是否有利,最好请教一下专门的律师;但是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被无良律师忽悠着你打了不该打的官司,免得劳神、费力、花钱不讨好

忠告:聘请律师要三思

安全驾驶是规避交通事故的最佳方法,但是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咨询律师仍旧必要。同一个案子,水平不同的律师办起来效果肯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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