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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3 06:08:42 | 移动端: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

篇一:民事上诉状(交通事故)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xxx本身已经身患xxx病和xx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xxx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xxxxx元并判决上诉

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

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

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2012年x月x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在XX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赔偿受害人死亡 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对被上诉人XXX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应依据以 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XXX与上诉人公司驾驶员XXX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但被上诉人XXX驾驶苏Maxxx号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有T型路口和让行标志的X市X镇X村X组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与XX驾驶的苏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XXX在避让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西边跨坐在苏X号电动自行车上的受害人发生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经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XX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XXX不负该事故责任。前述事故的发生是XXX与XXX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两者之间的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一种间接的结合,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侵权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所以上诉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XX城区,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颁发的X房权证XX字第X号、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的证明,XX市XX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区。其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规定,凡外来人人员在市区或镇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

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二个条件,1、是经常居住地来源于城市,2、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即“伤亡者事故发生时必须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居住期间连续性12个月以上的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其赔偿标准才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但上诉人只提供了购房等证明,并没有提供经常居住地和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的证明来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XXX经常居住地在XX市区,应由被上诉人提交XXX在XX市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城区。现在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在XX市区购买了房屋,但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就在XX城区,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学习应当办理居住证明,显然在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加以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在XX城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即被扶养人)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酌定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X年,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对“是否残疾、残疾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法院应当以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在没有对其残疾进行司法鉴定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而作出赔偿X年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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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9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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