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团籍团证填写方法模板
入团志愿书
注意:
1、新团员团员证入团时间、编号和签发日期 不填 !
2、补办的团员证需在入团时间处填上自己的入团的时间。
、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
、相片需用彩色小一寸,如只有大一寸,则必须将照片进行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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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颍上县止戈实验高级职业中学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证向所在团支部或团总支申请注册。
二、每年注册时间为本年度第一季度。
三、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在评议工作中,团员必须向所在支部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在上一年内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及参加团内活动等情况,经所在团小组及团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认格在合格团员的基础上,方可注册。
四、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卡。
五、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员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应予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六、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办理。
七、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支部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八、因在外实习未能按时注册的团员,应在实习结束回校后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九、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团委作出书面报告。团委要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花名册》。
颍上县止戈实验高级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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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制
度
篇三:团员团籍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团费收缴情况、超龄离团等栏目。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是:
(—)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二)接转团组织关系;
(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四)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五)作为团员参加团内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六)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
第二章 团员证的颁发
第四条 共青团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为我校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 校团委可以授权各基层团委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钢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的编号由校团委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者,均为颁证对象:
(一)具有团籍的且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团员;
(二)担任团内职务的中共正式党员;
(三)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共党员。
第九条 发展入团的青年在批准入团后,团支部应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十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我校学生中的
团员进校与毕业,教职工中的团员调进与调出,均通过团员证在分团委和教工团总支直接办理团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十一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团员单位,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转出原因,团内职务,从事工作,业务专长,奖惩情况,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借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第十四条 团员凭团员证接转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一)学生中的团员因毕业分配或学籍异动离校时,其入团志愿书与其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二)教职工中的团员因工作调动离校时,其入团志愿书与其人事档案一并转
移;对于外出学习、进修或科技服务的教职工团员,不需要转移人事档案的,其入团志愿书不必转移。
第四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十五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对
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分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住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受到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及时注册。
第十七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其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十八条 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档案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
第五章 团员奖励、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十九条 凡受校团委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团员,由分团
委统一在其团员证上作奖励记载。
第二十条 团员入党后仍有团籍,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
校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团员入党后如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由校团委在其团员证内注明该同志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善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 团员证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
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分团委开据证明,到校团委补办。
第二十四条 年度团籍注册凡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了团籍。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修订权属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