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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缓刑条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1 06:03:38 | 移动端:交通肇事判缓刑条件

篇一: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两年

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

刑两年

2014年4月9日晚10点15分左右,邓某驾驶某型号的面包车,在自北向南超速行驶的情况下,在转弯没有即使减速的情况下,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刘女士撞倒。在邓某下车检查刘女士伤势时,发现其已死亡,慌张下便驾车迅速逃离现场。事后将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得知邓某犯事后,邓某家属便委托了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孙术校为代理律师,望能为邓某减轻罪行。

虽然邓某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也确实忽视交通安全,超速驾驶,才酿成惨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驾车逃逸。但是鉴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经过一系列对相关证据证明的真实情况的证实,以及公安机关对邓某笔录的检查,采纳了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孙术校的辩护意见,鉴于邓某的投案自首、悔罪态度、初犯偶犯以及主动承担经济赔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邓某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两年。

文章来源:/mlist429/54319/

篇二:为“五类交通肇事犯罪不适用缓刑”叫好

为“五类交通肇事犯罪不适用缓刑”叫好

近日,多家媒体相继做出报道: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以下五种行为的,将被严厉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从严处罚的后果就是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罪犯,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如管制、拘役等刑罚,量刑起点直接从有期徒刑开始。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直接去坐牢。

此议一出,可说是大快人心,笔者情不自禁为之拍手称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这项措施,对于遏制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高发势头,铲除交通顽症,无疑是一剂虽苦口却有效的良药。

众所周知,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我国机动车总量占全球的不到2%,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8%,交通事故死亡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近年来,政府采取多项有力措施,遏制恶性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起数以年均10.8%的速度下降,2006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共89455人死亡,是2000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以下。即便如此,2006年全

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仍占全国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79.3%。车祸,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最大悲剧制造者。

不容乐观的交通安全形势背后,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居高不下。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不仅给无数幸福家庭带来无限痛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一些驾驶人员触犯刑律,身陷囹圄。交通肇事案件上升势头之猛,社会危害性之大,理应引起公安交警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并且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原因固然有机动车逐年增多,道路交通运行压力日益增大,部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术低劣,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过份追逐经济利益,漠视交通法规等等因素,而长期以来,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存在的轻刑化思想,同样难辞其咎。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不同,规定有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所谓一般的,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起点在6万到10万的;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的情况。三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中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由于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了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够适用缓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处缓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交通肇事罪发案率最高。笔者虽没有

这方面的官方统计数字,但根据笔者在当地检察机关的了解,检察机关受理一般交通肇事罪要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由于此罪属于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案件通常抱着重调解轻打击的态度,对一般案件只要双方达成协议,肇事者交足了赔偿金,即使构成犯罪亦较少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一些致一人死亡的、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只要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已达成协议并足额赔偿的,较多的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亦较宽,对于第一种一般性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最高刑是三年以下,只要被告人方积极进行赔偿,法院通常判处实刑的很少,大多数都是判处缓刑。对于第二种情形,也就是致人死亡2人以上,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量刑虽然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除此以外,刑法还规定了对自首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一来,那些本应在三年以上处罚的,也会因此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此,这些人也具备缓刑的条件。另外,依照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有6种情节加重犯。按道理讲,根据刑法学理论和实践,对于情节加重犯应当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顶格判,如对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果有前述6种情形之一者,依法应当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本不应当判处缓刑。可据笔者了解,多数人民法院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这6种从重处罚情节,似乎视而不见。如对于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同时也是造成交通肇事高发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又有多少审判人员会因此

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笔者曾因制作一期专题节目采访过五位交通肇事者,同样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样是肇事后逃逸,应当说都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从重处罚情节,而实际情况却是:除其中一人在将事故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将其抛到路边导致伤者不治身亡,因而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外,其余四位并没有自首情节的肇事者都是仅仅被判处了缓刑。

纵观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实体刑的,也就是实实在在关进监狱里的,大多不是那些酒后驾车或无照驾车者,而是一些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赔偿不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人。犯了交通肇事罪,不给被害人钱,就判处你二至三年有期徒刑。这种量刑方式,事实上已成为一些法院对被告人是判处实体刑,还是判处缓刑的量刑依据,或者说是一种不成文的“潜规则”。正是这种轻刑化思想导致部分驾驶人员抱有“只要有钱赔偿既使撞死人也不用坐牢”的错误想法,致使交通肇事犯罪屡禁不止。

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本身是为了预防犯罪,一方面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示。如果对某种犯罪的处刑较之其危害性来讲明显偏轻,刑罚就起不到应有的警戒、预防作用。事实上,目前对交通肇事罪较低的法定刑和大量宣告缓刑的司法实践已经使刑罚丧失了预防犯罪的价值。缓刑的过多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马路杀手”的打击力度不大,使肇事人感受不到痛苦,无疑对其他人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甚至会使公众产生“开车撞死人,赔偿钱后一般都判缓刑,不足为惧”的

篇三:交通肇事罪一审实刑,经律师调解,二审判缓

交通肇事罪一审实刑,经律师调解,二审判缓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被告王某系威海某建筑公司工程车司机。2015年3月27日,王某严重超载工程车行驶过程中将段某和曲某撞伤,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因王某违反交通UN书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因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且王某所在的单位怠于处理,致使一审审结时,曲某和段某未能得到赔付,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审结时,该案的民事案件未能审结,因此,一审法院以王某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尤其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找到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过重,要求上诉。律师认为,要想二审判缓,关键在于能否让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律师向王某明晰关键后,王某表示希望律师能够出面做通单位工作,积极协调各方,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付。得知此种情况后,律师多次前往王某单位,找到其领导,并从多角度劝说单位在合理损失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然后又找到两位受害人,将王某自身和家庭情况告知两位受害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进行劝说,最终,两位受害人同意接受王某尽自己最大能力给付的5万元赔付,并愿意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拿到该谅解书后,律师和王某如获至宝。最终,二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以及谅解书的存在,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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