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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材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8 14:26:21 | 移动端:商标异议答辩材料

篇一:商标异议答辩书模板

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

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

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

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

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肖寒飞

日 期:2009年12月28日

篇二: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被异议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7717342号第25类“”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凝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答辩人所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并不近似。

异议人提出,其商标“”与答辩人的商标“”构成近似,答辩人认为这样的观点很荒谬。 首先,两者商标的设计风格完全不同,异议人的商标是“”,此商标巧妙的将字母C L O T融合到图形中去,简单且不失含义。而答辩人商标“”原型是两只紧紧互握的手,寓意答辩人企业是一个凝聚在一起的团体。“外圆内方”是一种独特的企业文化,“外圆”是指企业要与周围环境融洽,与社会各方面协调,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尽量减少矛盾。在合作中把每一件事情都办圆满。“内方”是指企业要遵循企业的规矩。依法办事,循规蹈矩,坚持人格独立,灵魂正直。同时,答辩人企业还是一个独立参与服装设计的团体,外圆内方的企业文化更是激励每个员工虚心接受意见指导,开拓自己设计思维灵感。就这一点,两者的设计风格显而易见。

其次,《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经过自主创作出来的,无

论是其独创性、显著性,都已经具备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条件。商标注册考虑的是整体,但是,异议人认为只要商标部分相同或者相似了就侵权,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商标审查判断近似的最终目的是使一般消费者能够轻松区分,被异议商标“

“”整体上与异议人商标”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将两者互为联想,更别谈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再次,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实际上并不近似,特别是经过答辩人长期使用并大力宣传的情况下,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区别性,在实际使用中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与此同时,由于答辩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最后,商标设计是商标创意的体现和表达,“”商标通过运用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成果化,已经具备了浓厚的企业文化。“”商标是企业在创办初期的时候为自身形象打造的一个缩影,是从企业的名称、企业经营种类、地理位置及企业文化构思设计出来的。

所以从各个方面来讲,答辩人与异议人的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

第二,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的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不存在。

异议人在材料中指出答辩人的商标“

权,然而事实是异议人的作品是“”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图形,而答辩人作品是“

图形,两者毫无半点关系,怎么会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可能。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这样的说法极不负责任,答辩人独创设计的“

“”图形与异议人的作品 ”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也,又怎么会有各种权利之侵犯?危言耸听之词不过是巧立名目之实而已!

第三,答辩人合法注册被异议商标,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支持与认可,并无恶意复制。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25类商标“

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

答辩人在看阅商标查询须知的法律法规后,再经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经过缜密的分析、权衡与判断,遂决定于2009年09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第25类别“商标。

经过商标局内部严谨完善的审查程序,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法律精神,也没有构成类似或者近似或者相似的在先权利冲突的客观事实,依法予以公告。

答辩人自申请商标开始到公告为止,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会有侵犯异议人权利的可能。

””是为了使用该商标,不具

第四,答辩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答辩人本着自创品牌的决心,在申请商标以后,通过长期的使用、广告、推广,该商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答辩人通过该商标与众多客户友好合作至今,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将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被浪费,同时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的客户,另一方面企业则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所以特此恳请商标局贯彻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核准注册申请人的商标。

近几年,商标注册数量成倍上升,商标资源日渐匮乏,不能因为异议人一家公司在一种产品或者一种服务上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了“”商标,就主张排除其他主体申请注册并使用与其相差很大的图形商标,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第五,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

篇三:商标异议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商标异议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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