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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费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8 14:26:16 | 移动端:商标异议答辩费用

篇一:商标被异议了,如何做异议答辩?

商标被异议了,如何做异议答辩?

商标注册期间,会有商标初审公告期,公示期有3个月。那么这个期间如果你被人提出了商标异议,那么我们只有选择异议答辩商标注册成功机率才更大。选择做异议答辩,我们应该怎么做?下面让八戒知识产权来为你解答!

为什么要做商标异议答辩?

1、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是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

2、商标异议答辩时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

商标异议资料准备?

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商标异议申请步骤?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 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商标异议答辩技巧?

1、保存好《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的正本和邮寄通知书的信封,并确定提交异议答辩的最后日期。

2、咨询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异议顾问(详情咨询八戒知识产权顾问),让其帮助分析被异议原因以及应对办法。

3、准备充分异议答辩证据,尽量收集有效的证据与资料以提高异议答辩成功机率。

4、制定科学异议答辩策略。

商标异议答辩结果?

1、商标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商标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篇二:商标异议答辩如何办理

商标异议答辩如何办理好?

商标注册申请不是一帆风顺的,这期间会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任何一个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哪怕这个理由是错误的、莫须有的、恶意的……等等,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该商标就会自动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在审理中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进行详细审理裁决。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异议一旦被提出,就要申请异议答辩,怎样来填写商标异议答辩理由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八戒知识产权小编提醒您,做好商标异议答辩申请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异议商标权利证明

提供异议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在商标异议书中仅仅写明被异议商标的有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负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仅有异议商标的有关情况而无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则是一个不合格的商标异议申请。因为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被异议人难以作出答辩,显失公平;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失去了基础;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审查员就无法作出比较,也就无法进行裁定。

(二)商标异议理由必须充分

商标异议的理由填写应简练明了、突出重点。异议理由的阐述应该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

a.异议商标已注册商标

从商标的因、形、义等方面来判断,异议已注册商标应该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比较背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商标可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作出比较,从而得出属于类似商品的结论。

b.异议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难度是非常大的。异议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从广告宣传、销售额等方面来提出异议。

c.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必须证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此种联系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d.异议人引证其他在先权利

异议人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商标设计证明、创作证明等。

(三)商标异议材料补充

商标异议人或代理人必须要将异议案件密切相关、具有说服力和可能影响异议裁定结果的异议材料及时送至商标局。由于缺少有关异议裁定期限、异议材料后补时限的规定,造成了随时都可以补交异议材料的现状。应当指出的是,此种状况的存在对被异议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异议人在答辩通知发送被异议人之后补交异议材料,其中的不公平更加突出。商标异议答辩理由必须充分,成功率才高。

(四)商标异议答辩需要的资料

委托八戒知识产权代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或盖章);

2.引证商标(如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3.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证据资料:(一)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权利的证据,包括广告推广发票,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二)使用该商标产生的影响和经济利益,获得的各项奖励和荣誉,社会反响和认同度等证据。(三)异议人企业历史和发展历程说明,证据最好是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可视同原件。

委托八戒知识产权代理异议答辩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或盖章);

2.答辩材料;

请把以上资料传真、e-mial或邮寄至我处,即可办理。

特别注意:

商标异议期限为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商标异议答辩期限为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

篇三:商标异议答辩书

安徒生第30类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人:程涛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花园居委会花园路9-1号1栋(幢)2单元203号商标异议人:(香港)丹麦汉.克.安徒生国际集团儿童用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二座5楼503室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异议处:

商标异议答辩人程涛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香港)丹麦汉.克.安徒生国际集团儿童用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对第5159880号(安徒生童话之家)商标申请的异议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的证据材料不真实,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从异议书虚假内容及陈述上分析,该异议申请还属于恶意异议。 异议答辩书证据材料将于三个月内提交

理由如下:

一、本部分答辩内容证明了异议人无任何在先权利,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不存在不当之处。

(一)关于异议人

答辩人通过香港有关部门调查获悉,异议人(香港)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儿童用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其股东成员有4个人:周臻(周珍)、殷维娜(殷建伟)(周臻后妻)、Zhao Wen Hua(赵温华)(周蓉前夫)、周蓉(周臻的女儿)。注册地址为办理

公司注册的中介公司提供的虚拟办公场所,税务中介公司提供的代帐服务、电话联系中介公司提供的代接服务。

异议人本质上系在我国香港注册的无实际经营、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无雇佣员工的三无公司。

该公司的成立是为了将其包装成具有“国际化背景的强大跨国企业形象”给外界造成其实力强大的假象。其虚构“安徒生世界顶级品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内消费者和投资人的信任进行欺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备注:香港公司、丹麦公司、社团的命名比较灵活,允许自由冠以:控股集团公司;中国股份公司;国际集团公司;美国国际集团;丹麦国际集团;法国国际集团;英国国际集团;基金会……等。而在内地公司带有上述字号企业名称核准有着严格的条件、资格限制。)

(二)“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的性质

“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在丹麦登记经营类型为280,属于私人性质的文化协会(真正基金会登记的经营类型为:90或100)。注册人金时强(周臻的女婿)和周臻,注册地为金时强位于哥本哈根的一间出租屋里(既是基金会的注册地点也是金时强的住处),无员工,属两对夫妻(华人)在丹麦注册的一个私人性质的机构。异议人在国内的网站上故意翻译成基金会以混淆概念误导公众。

备注:通过丹麦律师查证异议人的联系人金时强(也是异议人股东之一)在丹麦警察厅有两次犯罪及不良记录,且长年骗取丹麦政府救济金每月约6000丹麦克朗。

(三)“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的性质

该公司系在丹麦注册成立一家0员工0注册资金的私人无限公司,注册地址与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为同一地址,都是金时强住处(位于哥本哈根城郊的一间30平米的由丹麦政府提供的福利廉租房内)。经查证丹麦税务局该公司至成立之日起没有向丹麦税务局交过一分钱税收。而其股东成员却长期享受着丹麦的社会高福利。

以上两家“公司”与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的注册人分别是周臻、金时强(岳父与女婿的关系)。

前述两个公司与一个基金会的特点与共性:

1、无员工、无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三无公司。

2、注册人或发起人均为周臻、金时强。(其中金时强系丹麦籍华人,在丹麦有违法记录,周臻系温州籍——中国公民)。

3、这三个机构的成立均有一个共同目的——虚假对自己的关联公司进行授权、伪装真实身份、制造其具有强大实力的假象、欺骗公众以达到骗取他人信任和钱财的非法目的。 (详见所附证据及异议书陈述)

(四)周臻、金时强在丹麦注册成立了私人性质的“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后以该基金会的名义对周臻注册的(香港)丹麦汉.克.安徒生国际集团儿童用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所谓的虚假的品牌授权。这种授权完全是虚构和伪造的,属于自己为自己授予不存在的权利,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虚假和欺骗的行为。

周臻和金时强等精心策划和包装了所谓“安徒生世界顶级品牌”在亚太地区的被授权人的身份,还杜撰了“安徒生家族第6代后裔”凯勒.安徒生作为其“代言人”在国内大肆宣传安徒生第6代后裔来华投资的虚假新闻,蒙蔽公众。

我们已经获取了丹麦驻沪总领事馆出具的证明信证明了汉斯.克里蒂安.安徒生无任何后裔(见证据)

凯勒.安徒生实际就是丹麦一普通旧货店老板,此人于2002年经丹麦华人陈晓蒙;赵温华介绍与周臻金时强相识后长期受雇于周臻在国内行骗,周臻授意此人以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执行主席”;“总督”的身份假冒童话大师安徒生第六代后裔的身份以来华投资为名行诈骗之实。

异议人还故意混淆丹麦官方基金会与其私人基金会的概念,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利用丹麦官方基金会的旗号鱼目混珠、隐瞒真相、捏造并歪曲事实,误导欺骗投资者、社会大众及

政府相关部门,使得相关人士在不明真相的前提下误认为该私人性质的基金会就是丹麦官方基金,伺机谋取巨额不当利益。他们冒充丹麦安徒生官方基金会——(HCA-2005基金会2006年已不取消)的名义在国内打着虚假的“安徒生世界顶级品牌”的幌子将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包装成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骗取加盟商和投资人的信任。利用这种信任欺骗消费者和投资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异议人还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打击同行和欺诈投资者(见上海高院的终审判决书)。

由于他们精心策划、巧妙伪装,使其虚假宣传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普通消费者甚至连媒体都难辨真伪。不仅如此他们还在其网站()上发布违法招商加盟广告及虚假宣传,致使多名投资人上当受骗。(冒牌“安徒生家族第6代后裔”凯勒.安徒生已于2007年患癌症死亡)。

(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效)不近似,退一步讲即便有效也与异议商标字形读音图形含义相比较有着巨大的区别。

(六)异议人出示的补充证据材料证据一“授权书”的落款名称与其提交的证据目录落款名称不符,是无权利的“假”授权、无效的“假”授权。

答辩人登录中国商标网查明第G869448号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状态(已无效)。该商标的申请人为H.C.ANDERSEN-ABC-FONDEN,并不是异议人出示的授权书上签章的(异议人自己注册的私人性质的)“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因此,“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根本就没有权力替代H.C.ANDERSEN-ABC-FONDEN对他人进行授权,且该机构在中国并没有获得第G869448的商标所有权。不拥有商标权就意味着没有授予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异议人提交证据目录上所指“丹麦安徒生基金会授权书”与补充证据一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签章的授权书不是同一家机构。授权书的落款为“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少了两个字“文化”,这两个字的差别就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机构。一家是官方基金会,一家是私人机构。异议人提交的授权书中授权人与证据目录上的机构名称不符,纯属移花接木,其本意在于故意混淆私人机构—“丹麦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与官方“H.C.ANDERSEN-ABC-FONDEN基金会”的区别。异议人刻意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异议人是受

“H.C.ANDERSEN-ABC-FONDEN基金会”授权使用第G869448号商标(详见证据)。

上述证据均指向一个事实,即异议人自己授予自己的假权利。这是显而易见的不争事实,是不容辩驳的事实。授权书绝不是笔误而是异议人故意混淆和误导。实际上弄虚作假是异议人一贯的伎俩,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网提供的终审判决,法院就曾经判决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因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赔偿上海爱琪熙埃服装有限公司1万元人民币(详见证据)。 另经查证上海行政执法部门曾对异议人关联公司上海安徒生童鞋有限公司提出过多次整改意见及行政处罚,该公司在2007年度有违法待处理的年审意见。

上海安徒生童鞋公司的为中丹合资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为25万美元,其中股东上海太阳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资20万美元占75%的股份,该注册资金其实没有到位是中介公司垫付的,验资完成后立刻抽回。安徒生国际集团以所谓的无形资产——未在国内注册的商标经虚假评估作价2000万元,周臻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价5万美元以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的名义出资,占上海安徒生童鞋有限公司25%的股份。自上海安徒生童鞋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就已经是一个皮包公司了。

以上说明了该公司存在违法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违法行为。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个成立于2007年的虚假出资总注册资本不到200万元还是虚假注资的皮包公司怎么可能做出异议人所宣称的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见证据) 这样的一个皮包公司如果不靠骗取他人的加盟费和社会人士投资又如何能在上海生存呢?由此可以得出异议书陈述属于虚假陈述的结论。

以上证据及事实充分说明了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异议人绞尽脑汁地弄虚作假钻空子,妄图以假乱真、掩人耳目、瞒天过海的手段达到阻止与与其无利害关系且根本无关的被异议商标合法获准注册的行为显属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恶意异议行为!

(七)答辩人对异议书提交的补充证据二(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信函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存疑,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应不予确认。

1、答辩人通过调取大量资料、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并与相关方面求证对证据二的内容、格式、字体、书写习惯、外交惯例、外交程序及流程进行了认真辨认和分析,发现此函件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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