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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政执法改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7 06:13:56 | 移动端:山东省路政执法改革

篇一:山东省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

二、实施公路巡查,受理、制止、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报审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五、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特种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报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七、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八、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贯彻执行《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行使公路路政管理

职权,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

二、 负责挖掘、占用公路等涉路工程的报审,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负责公路损坏和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参与有关应诉和诉讼活动。

四、负责路政业务建档立卷、票证管理、办公自动化、统计报表、信息反馈等工作。

五、负责路政管理人员资格审查、着装监督及装备器材的管理、发放、注销工作。

六、负责路政管理费用的预算和计划安排,以及赔补偿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用地确权。

八、负责制订路政管理工作计划、考核指标。

九、 负责制订路政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素质教育和考核。

十、负责路政管理的安全监督、廉政等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事项。

一、全面负责路政大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具体负责本辖区路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措施。

四、组织实施公路巡查;负责受理、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指导、监督、审核路政审批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组织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七、组织实施对超限运输车辆监督检查。

八、参与新建、改建公路路产验收交接工作。

九、负责审理路政管理档案的建档立卷工作,按时上报统计资料。

十、负责路政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十一、负责路政管理调查、取证、通讯等器材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参与路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的有关活动。 十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公路“三乱”。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事项。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路政管理日常工作。

二、宣传贯彻公路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负责建立完善路政管理档案,报送统计报表,完善票证管理。

四、负责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制止、查处非法占用、利用、污染、损坏、破坏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实施公路产权管理。

五、负责涉路工程报审、监督,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协助路政大队长完成路政工作考核和培训。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收集、整理路政管理资料,整理、分析、传递、反馈路政管理信息。

二、拟办路政常用公文、事务文书。

三、负责对路政证件、票据、印鉴、装备、服装的登记管理。

四、建立健全路政档案业务台账,全面、准确、及时编制、上报路政统计资料,并做出分析。

五、负责对人民来信、来访、咨询、举报等的登记及办理。

六、坚持日常值班制度。及时登记、传阅、整理文件妥善保管。

七、完成领带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公路路政执法目前的现状

公路路政执法目前的现状

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公路交通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使路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然而与公路建设相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却相对滞后,不少地方在认识上对公路路政管理还没有像公路建设那样重视。

一、路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提起路政执法,无论是路产路权的维护,还是执法环境,都面临着太多的困难和阻力。主要表现在:

1、公路违章现象增多。一是公路两侧建筑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有不少地方任意在公路两侧红线内兴建各类建筑物等。公路两侧尤其是城乡结合路段违章建筑林立,呈现公路街道化态势。二是侵占、挤占、毁坏公路现象严重,不少道路路面被任意占用,当作晒场、堆场、市场等,各种摊点以路为市应运而生,在相当多的集镇地段干脆就搞起了

马路市场。三是超限运输车辆日益增多,给公路造成了极大的损坏,设计使用年限不到,就需进行修补和改建。

2、执法环境差。一是部分人的心目中基本没有认识到公路保护的概念,讲义务时,就说公路是公路部门的,讲利用时,就说公路是当地的,极少想到公路还需要爱护,甚至放任、纵容公路晒场、街道化、违章等行为的发生。二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协调,国土、城建、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审批范围内,经常与公路发生交叉,在涉及利益冲突时,往往牺牲的是公路利益。三是行政干预比较严重,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托人求情,干扰办案,有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借口为招商引资企业排忧解难,通过行政手腕迫使公路部门放弃执法,成为实际上的违法庇护者。

二、路政执法难的原因

影响公路执法的原因多且复杂,但最根本的有二个,即:公路所有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不解决,公路执法难现象就难以完全克服。

1、公路用地权属不清。在公路建设时,由于征用土地涉及巨额的费用问题,许多承担征地任务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并不办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续,这就造成我们众多公路部门路产路权的“虚置”。从法律上讲,我们对公路的

管理权几乎要大打问号。如我们禁止农民在边坡种植农作物,农民却因土地是他们村的,而理直气壮向我们“讨说法”。至于路边的开挖填土、搭建,由于我们常常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证书都拿不出来,在法律上,本身就处在不利的位置,要进行阻止,谈何容易。我们总在说依法治路,但遇到这类情况,还得实行“人治”,请地方政府出面干预。当然,这种干预不会是无偿的,是以我们其它方面的妥协为代价的。

2、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公路管理机构既属地方管理,又从属上级业务部门,多头管理相互间的关系难以协调。此外,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也不规范,省一级的好一些,基本都叫公路管理局,而地、市以下名称则比较混乱,有称公路管理局或公路管理处,有称养护段的,常让人不知所以然。不规范的体制降低了行业管理工作的运行效能,增加了系统“内耗”,也直接影响了公路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人为制造了许多执法难的问题。

三、加强路政执法的对策

为了充分认识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地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

1、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文明服务意识。首先,各级路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公路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业务理论,积极参加省、市公路交通部门举办的路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掌握业务知识,增强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其次是路政人员在行使依法治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职责过程中,要自觉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树立公路行业良好形象;第三是要认真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和《路政员守则》的要求,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第四是路政人员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规定着装,佩载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把文明用语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纳入路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之中。

2、认真宣传贯彻《公路法》、《规定》和《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宣贯的力度上仍存在着广度不够、深度不足的问题。要按照区市交通部门的总体部署,做到“报刊有文、电视有形、电台有声、站场有声势、街旁有标语、交通繁华地段有宣传点”,使宣传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不断巩固宣贯成果的基础上,把每年三月作为“公路法规宣传月”,做到有规模、有影响、有声势,进一步优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环境。

3、逐步建立与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线村镇工作联络制度。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突出,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交通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愈来愈显得重要。为此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势在必行,与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执法情况,可请法院同志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提高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重大路政事案向法院咨询,组织路政人员旁听行政案件的审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与公路沿线乡镇、村工作联络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公路沿线村镇是路政管理的重点,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公路必须重视的力量。第一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宣传形式要丰富多样,讲究实效,取得沿线乡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第二要建立汇报会制度,定期向沿线乡镇、村领导汇报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第三要对积极支持配合路政管理的单位、领导给予表彰、奖励。

4、完善路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针对近年来路政执法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如:建筑控制区还不明确,路产范围不明晰,路产档案不健全等。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的路产档案,不断量化路政状况和工作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方向明确,促进日常工作的条理性和路政管理的规范性;同时要积极向 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明晰公路用地范围和路产、路权范围,

篇三:应对路政体制改革

应对路政体制改革 维护公司路产路权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将统一融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而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的成立,又标志着路政管理脱离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往的直接监督和管理的视线,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何更好有效的维护自身的路产路权,是摆在我们的新问题,为了避免更多新问题的出现,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何应对,拥有什么权力值的探讨,笔者认为总公司应该及时成立法律事务部,着手研究应对已经出现的现象或者可能已经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的维护公司路产路权。根据以往多年路政工作经验,下面只对一些权益理解不清可能牵涉以后工作,结合法律法规对路政工作的职责以及经营单位享有的权益等作简要的阐述,仅供商榷

一、路政管理在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职责

根据在交通部颁布的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路政管理规定》中,给路政管理下的定义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即路产)的行政管理”。由此可见,路政管理是保护国家财产的管理,是以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管理,其本质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应当注意到,在上述定义中还提到在需要保护的相关方的利益中,也包括新出现的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利益,,这说明,路政管理的目标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大方向上与经营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它既保护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保护公路路产的完好等;同时又保障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缴纳通行费后享受在收费公路上安全通行等。并通过上路巡查、行政审批、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保护公路经营者合法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它也会通过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来保障公路使用者能安全畅通地使用公路。

二、经营性收费公路路政管理如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中路博客 Nbfc vOh%X

三、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否收取相关费用-]'{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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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意思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收费公路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Ll u#C0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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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就可以了解高速公路经营属企业行为,作为企业,在照章纳税之后,与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不应再负有供养其它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像公

安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现路政管理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开支应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存在由企业负担,这也符合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指示精神。

三、路政体制改革,路产赔偿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如何监督

根据以往的路政工作经验,可能会出现路产索赔流失,主要表现(1)路产小额赔偿无法收取,原因:现在所用的是电脑打票,巡路中发现却无法现场赔偿收取。

(2)交通事故路产赔偿可能会随意减免,如果没有有效的方法监督,会造成路赔款流失严重,使赔偿所得不够路产的修复。(3)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当事人不赔偿的案件,因为执行麻烦不牵涉到本身损失,基层路政机构往往会不督促不申请法院执行,(4)逃逸案件不追查等情况

应对方法一:建议省厅直接行文,要求路政与在各所辖路段养护所进行联络机制,并要求路政在交通事故损坏路产时及时通知路段养护所,现场勘查笔录被邀请人一栏必须是路段养护所人员签字,路段养护所有随时了解查阅赔偿卷宗的权力,防止腐败情况的发生,针对逃逸案件的查处要明确的规定,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应对方法二:像安徽学习路产赔偿由公司直接收取。

理由一:现有高速建设应用了许多新材料,又没有索赔标准,路政人员无专业知识无法认定,养护人员参加可以防止定价的随意性;(其实在工作中遇此情况是要求养护出标准的)。

理由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其本身就是维护经营单位的权益,养护部门完全可以参与其中。

(G#{~;\#T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部2002年颁布施行的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公路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路政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或补偿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序规定和职权界定。中路博客 B$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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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款即明确了造成路产损失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应属于民事纠纷在民法上也是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虽然一方当事人是国家,但在这个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与另一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路政管理规定,可以了解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是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产权所有人,而路产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可以协商处理,公司养护人员参与其中合情、合法。路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相关费后,应根据赣交25号赣物71号赣物68号的通知要求及时返还给经营公司用于设施修复之用,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a[1]@ D:L(cIe0

四、如何应对路政管理部门向经营公司提出的养护审批要求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公路养护施工无需要经过路政管理部门审批,更不需要交纳什么施工维护费,因为根本没有这个收费标准;但可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让路政部门参与其中,因为路政有维持公路养护现场作业的职责,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者改建施工时,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这时除养护单位外,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也应当函告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还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共同维护高速的安全畅通。

五:如何维护公司广告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根据上述二款法律和法规可以了解,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经营公司同意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和审批(包括路政管理部门)广告,如有违反路政管理机构应该及时查处履行法律职责,维护经营公司的权益,当然经营公司在自行设置广告时,应当先告知路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手续。

六:针对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桥梁等其它设施的审批要求以及收取相关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

1.公路是花费大量投资建设起来的固定资产。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公路,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路,投资者在经营期限内,对所投资建设的公路享有财产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也受国家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国家和他人的财产(《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对公路的保护,也就是依法对国家财产和公路投资经营者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是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外省地方性法规参考:

qhT"f@&K[.e~:X0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得知经营公司为投资方,而投资方的权益自然要受到国家保护,路政管理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在经营期限内的经营单位应该全力维护其权益,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应该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因为经营单位是公路产权和养护方,还需综合考核公路的以后改扩建以及公路安全运行;影响到公路正常经营时还可根据公路法第六十七条收取相关补偿费用。在路政收取的相关费用时如:占用费是占用经营单位财产所得应当及时返还经营单位,赣价14号赣财10通知也明确,要求用于的公路养护不得挪用、滥用和截留(以往路政执法手册对审批要经过经营单位已有明确,但在收取占用费使用时,因为以往收管养是一家所以内部并没硬性要求,按规定路政是违规在使用)。

七:关于超限车辆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规定限度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限制性规定。

本条所称防护措施,既包括在车辆或其所载货物上采取的防止损坏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的必要措施,也包括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上采取的保护车辆和所载货物安全通行的必要措施,如加固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船的措施,甚至包括拆毁必要的公路设施以保证车辆的通行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这些防护措施的责任人是运输单位;在运输单位不能采取这些防护措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帮助其采取,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

担。;但本条规定并没有限制和剥夺运输单位向有关超限货物的托运人追偿的权利,运输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向货物的托运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备的批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专项安排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 从上述条款可以了解,路政管理在审批超限车辆时应先考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承受能力,而我省的高速公路经营者都是高速公路建设方,只有建设方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承受能力有发言权,如需拆除相关设施时还应该征得经营单位的同意,考虑到审批超限车高速行驶可能会影响车辆通行能力,给经营企业造成损失,还要求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治超收取相关公路赔补偿费时应当及时返还经营单位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高速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了解高速公路治超站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返还支出情况。

八、公路路政车辆可否收取通行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从本条可以了解,路政管理车辆不在免除费用之中,高速公路巡查制度也有相关规定,带统一标志的制式路政车原则上不允许下高速,当然在本辖区内处理路政案件可以免除收取相关费用,因为是保护经营单位的路产路权应该提供方便。 上述简述了路政管理的目的、性质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权益,作为经营单位关键还在于怎样维护这个权益,所以建议公司及时成立法律事务部,适应现实要求,通过成立法律事务部加强与省厅、路政总队相关部门联系,并加快促进本地区的收费管理条例的出法,并积极参与高速条例的修改,切实维护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之,只要掌握经营性收费公路权益,并实事求是地按照规律办事,结合高速公路自身行业特点,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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