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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业申请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6 06:16:11 | 移动端:企业停业申请

篇一:歇业申请书

歇业申请书

市司法局律公科: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到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因本人嫁到---------,孩子幼小,要照顾家庭,特申请歇业一年,望律公科领导批准。

申请人: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篇二:办理企业歇业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办理公司注销需遵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

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国务院)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篇三:歇业报告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歇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安监局:

针对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受原料、资源、出口等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需要暂时停产停业(以下统称歇业)的情况,为规范其行为,确保安全,经研究并征求各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意见,特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指甲种证企业,下同)因各种原因需要申请歇业的,申请人应在停产停业3个月内,向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歇业申请表》(一式4份);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设区市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会同县(市、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要求歇业的原因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认为基本可行的,由设区市监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各1份反馈企业和县(市、区)监管部门并报省局备案,同时,通报市、

县(市、区)公安、工商、经贸、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不同意歇业和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及时反馈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歇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歇业的,应重新申请,但总歇业时间不能超过3年。歇业期满,申请人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申请表》,对歇业时间超过1年的,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对歇业时间在1年内的,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周期满除外)。所有申请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由设区市监管部门会同县(市、区)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认为基本具备恢复生产、经营安全条件的,由设区市监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反馈企业和县(市、区)监管部门并报省局备案,同时,通报市、县(市、区)公安、工商、经贸、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

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将许可证返还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由企业按换证程序、并附歇业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歇业期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生产和经营,擅自生产、经营的,以无证生产经营论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到期,不及时申请换证,又未办理歇业手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再给予延期换证,将视为新设立企业,严格按新设立企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查。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业许可证超期未申请换证的,应在9月15日前完成换证,有特殊原因需要歇业的,也应在此前提出申请。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乙种经营许可证歇业手续,可参照执行。

以上通知,请转发至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和辖区内有关企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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