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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单位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6 06:14:42 | 移动端:社区服务单位意见

篇一:关于开展社区共驻共建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社区共驻共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年1月19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社区共驻共建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区域性大党建理念,以健全组织体系为基础,以共同需求、共同目标为纽带,以双向服务、双向促进为目标,以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为保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将机关党建与社区党建有机结合起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更好地为社区群众服务。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切实增强社区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驻于社区、关心社区、建设社区”的观念,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利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良好态势,不断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全面发展。

三、共建任务

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与所在社区建立共建关系,签订共驻共建协议书(样稿附后),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开展行之有效的“六联共建”活动。

1、实行党建工作联创。社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物质条件上、政治思想上、工作制度上、工作水平上、工作方法上帮助、指导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经济上有条件的,要支持社区搞好硬件建设,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和环境;人才上有优势的,要帮助社区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和居民文体活动,开辟社区教育基地;活动场所便利的,要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开展各种活动提供方便。每年各单位至少要为社区办两件实事。要建立党员共管机制,加强对党员的分类管理。推进以双向服务、双向评议、双向联系为主要内容的双重组织生活体制,推行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在职党员志愿服务制度和在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制度,形成“工作在单位、活动在社区、奉献双岗位、实行双监督”的党员管理机制。

2、实行思想工作联做。以提高居民素质为重点,做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升社区居民道德修养,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进步、团结协作的社区教育氛围;要立足社区和各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共同培植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

3、实行社区服务联办。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内单位党组织配合,共同开展帮困助学、扶贫救弱、便民服务等活动,向弱势群体和困难职工献爱心,使“五保”对象、残疾人、贫困户和下岗职工的生活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助;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的能力、特长及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党员自愿和组织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对象,与困难人员“一对一”帮扶,每名在职党员至少要联系帮扶一户困难居民;要组建以党员为主体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社区和居民家中开展义诊、修理、咨询等服务,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支持和鼓励社区成立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便民服务组织和各类服务性协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多方解决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就医难的问题。

4、实行社区治安联防。以共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和谐”的新型社区为目标,相互协作,整体联动,共同解决社区内治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安全楼院”、“安全文明小区”、“安全单位”等系列创建活动,组建义务巡逻队、帮教小组,健全楼院看护、群防群治等责任制,划分党员责任区,消除不安定因素,共创安全社区。

5、实行环境卫生联抓。以社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硬化、亮化为目标,组织干部、职工、居民共同参与城区植树、种草活动,搞好社区内各单位的绿化工作,积极争创园林式单位和花园式小区。共同对社区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做到无乱堆乱倒、乱搭乱建,无卫生“死角”。共同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6、实行文体活动联搞。共同担负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职责,组织开展好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兴办社区文化事业,组建独具特色的社区文化队伍;以楼院文化、广场文化、家庭文化等活动为载体,精心设计,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文体联谊活动和社区文化艺术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社区新风尚。各驻区单位要在场所、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具体职责

社区共驻共建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宏观指导,办事处党委牵头抓总,社区党组织和辖区单位党组织相互配合,具体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是:

1、区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1)对共驻共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总体协调,把握共驻共建的方向和进程,研究确定共驻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研究落实上级有关社区建设的决定精神和工作部署,审定共驻

共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工作;(3)对共驻共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确定表彰事宜。

2、办事处党委的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共驻共建工作部署,制定共驻共建工作阶段性计划;(2)组织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探索社区共驻共建的有效机制,督促指导社区党组织落实共驻共建任务;(3)协商联系各协调单位开展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交流合作;(4)制定完善社区共驻共建的有关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督查通报共驻共建进展情况;(5)定期召开社区党建协调会议,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6)指导社区党组织积极为辖区单位提供各种服务。

3、社区党组织主要职责:(1)按照工作部署,具体落实共驻共建工作计划;(2)积极主动地与辖区单位党组织联系沟通,做好服务性工作,共同落实共驻共建任务;(3)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共建渠道,积极为辖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创设载体,搭建舞台;(4)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向办事处党委汇报并向辖区单位党组织通报社区建设情况和共驻共建情况;(5)主动争取社区党建联席会的支持,协调解决共驻共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驻社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1)立足社区建设和本单位实际,与办事处党委、社区党组织研究制定

篇二:2)市政服务单位服务进社区,居民满意度较高

市政服务单位服务进社区,

居民满意度较高

一.社区党组织健全,实行网格化设置,党组织延伸到楼栋;

二.社区内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商务楼宇、专业市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实现工作覆盖;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全;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健全,人员配置到位;

五.社区群团组织健全,拥有5个以上注册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六.按要求依法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七.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60%,至少有1名服务于社区居民的专业社会工作者;

八.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培训1 次,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培训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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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山社区

篇三: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 1

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八条 功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九条 规模适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根据社区覆盖人口、服务半径、未来发展等因素, 2

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 经济适应。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兼顾未来发展的趋势,做到经济合理。

第三章 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要综合考虑服务社区人口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确定,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面积应为1:1。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设定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每设1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但不能超过50张。如需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增加相应的建设面积。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有临床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后勤保障用房、 3

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形成预防保健区域、健康教育区域、诊疗区域、康复区域和行政办公与后勤保障区域。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第四章 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设备,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装备的基本配置包括: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健康教育设备及其他设备。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装备的基本配置包括诊疗设备、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除基本配置之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

第五章 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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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合理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宜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布局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

四、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五、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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