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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效果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5 07:07:56 | 移动端:社区矫正实施效果

篇一: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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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 要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步骤与环节。我国虽然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是相对单一的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日渐显露出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关键词 社区矫正 方案 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王洁,湖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4-02

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规模的扩大,代表着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主流方向。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六省市内局部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及至2012年,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正式的立法在全国开始实施。为了切实了解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笔者利用暑假的时间在长沙等地的司法所进行了调研,现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现状分析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但是,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在矫正方案的实施中比较普遍的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人员经费不足使得矫正方案难以实施。以长沙县司法所为例,社会矫正中心下有二十三个司法所,除城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人数基本上符合国家要求,农村的司法所还存在着“一人所”情况,且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经费上,虽然政府规定一个矫正对象600元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这导致许多工作无法开展。

2.社区矫正实施方案千篇一律。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基于矫正对象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在操作中原则上要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制定个案矫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和教育计划。但是实践中,矫正工作小组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甚至于最后发挥作用的仅只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其他人不愿参与或者参与热情较低,这使得个案矫正方案并未落实到实处,客观上形成了社区矫正具体实施方案最后都是千篇一律。

篇二:社区矫正个案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XX个案分析

一、基本情况

姓名: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日

文化程度:初中

婚姻状况:已婚

家庭成员情况:妻子XXX,夫妻双方均为农民

家庭地址:xx县xx乡xx村

犯罪及处罚情况:20xx年x月x日XXX因故意伤害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

二、背景资料

1.家庭背景:

XXX膝下一子一女共4人,女儿已成家。XXX现与其妻子儿子一起居住生活,家庭关系比较融洽。

2.生活经历及主要社会关系:

XXX家住农村,生活较为拮据,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为主20xx年x月x日XXX因打架致他人轻伤,依故意伤害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

三、 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一)对象的性格:

XXX的性格内向,孤僻,不善交友,平时闷声不响,但易急

躁急躁,鲁莽,行事草率,容易冲动。沉默寡言.他平时的所思所想不外露,别人看不出,也掌握不了。因此,与他人发生纠纷把他人打成轻伤。

(二)对象的心理:

XXX犯罪已受到法律制裁,长期的狱中生活使本就内向的周某越发趋于沉闷。假释回来后,自认低人一等的XXX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故友交流。甚至也不向自家兄弟吐露半句。自卑感与日俱增,心态已不正常。

四、风险评估

XXX的犯罪性质,应属文化知识极其低下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犯罪行为。现能够被判管制,说明XXX的悔罪态度较好,现已不至于危害社会,只要我们以平等的观念对待XXX,接纳她,尊重他的性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观念对其开展矫正工作。相信经过一定时间,花上一定的功夫,齐抓共管,XXX是能够矫正好的。

五、矫正介入与方案

(一)介入理念

XXX文化低下,知识贫乏以及他本人的暴躁性格,行事鲁莽草率,这些因素对他的犯罪有着一定的催生作用。因此,从信任他,接纳他,尊重他的价值和尊严,让他主动对我们敞开心扉,需要对其恶习劣根进行综合治理,有针对的对XXX进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服务,做到因人施教。

(二)矫正思路与方案

1、建立档案与签订合同,实施目标管理。

2、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

从XXX犯罪的性质,矫正的期限难度,收效等方面综合考虑,为XXX选派了一名社区矫正志愿者。志愿者采取访谈,疏导,激励等方式对XXX开展了 “几帮一”的帮教。事实证明志愿者成了社区矫正中一支有效的力量。

3、亲情感化,攻心为上。我们邀请其亲属给他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鼓励,通过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定能收到成效。

六、矫正措施与分析

1、制定全年的集中教育学习计划,进行目标控制。

2、每月对XXX等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每次授课后组织对象们进行讨论,双方互动,当日消化 。

3、每月组织XXX进行公益劳动旨在培养和确立其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

4、要求XXX每月按时交一份思想汇报,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5、每月至少XXX谈话1次,谈话前事先构思好谈话的目的,内容,方式,并提前两三天通知XXX,用和风细雨般的语言来打

动他、触动他。并有目的地让XXX表达情绪,进行宣泄,在思想和情绪的交流中,使XXX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6、引导其关心、关爱他人,多做好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7、组织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增加他的社会参与度和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增强他的社会责任感。

七、矫正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XXX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矫正中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具体表现在:

1.XXX的精神已振作起来,自卑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XXX的性格也有所改变,以前遇事暴躁,语粗声高,态度恶劣的状况基本得到遏制。也能较好的控制住,把握住自己的感情,稳的住自己的心态,大有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意味。

3.自觉参加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活动积极性较高,表现在集中学习时认真听讲,互动中联系思想实际及时消化,按时交自己的思想汇报,自觉参加公益劳动,表现出在劳动中积极主动。初步确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思想。

篇三: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关健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

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思想观念存在障碍,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明确检察职能,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权责利统一。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2、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3、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第二,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经验。

4、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次要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做成安置帮教。

四、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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