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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5 07:05:28 | 移动端:社区矫正实施

篇一: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对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

(四)依法审理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件。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收监的在逃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追逃,司法行政机关协助;

(三)将有违法犯罪嫌疑、在接受矫正期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重点管控范围;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五)对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执行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

(二)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三)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或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提出司法奖惩的建议;

(四)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协调联动、妥善处置;

(五)协同公安机关,及时将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六)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协调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

(八)指导、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狱、看守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提请假释或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

(三)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及时将决定收监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篇二:最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职责分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脱离监管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看守所或监狱收监。

第五条【矫正机构】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六条【辅助机构及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及时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调查评估

第八条【委托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一)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拟建议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

(四)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九条【委托程序】委托机关经审理或审查,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并决定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应当事先核实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及时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自诉状等相关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三)监狱、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终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住址、案由以及委托机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调查手续,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邮寄(挂号或快递)等方式传递相关材料,不得将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近亲属、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做出评估。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要具体说明事实和理由、依据,不得无故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第十一条【调查时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联系,另行商定调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七日内

完成调查评估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二日。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从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人民法院对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对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调查人员与被告人、罪犯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评估内容】调查人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基本情况,并重点调查以下情况:

(一)居所情况,是否有固定的居所;

(二)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接纳态度,社会交往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三)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包括犯罪原因,主观恶性,

篇三: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主管政法的副镇长王晓庆担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

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法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办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做好女犯的帮教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以下三项工作:

1、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宣传,让村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并理解、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

2、对本单位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部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将本单位矫正工作情况向街道矫正领导小组汇报。

3、组织本单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并根据本人的劳动情况出具相关的劳动证明。

四、工作队伍和工作规程

(一)、工作队伍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人员、派出所民警和聘用的协管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住在社区内,热心社区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规程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寄至当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报到,办理手续,签订责任书;司法所要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制定矫正方案,定期教育;司法所对于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上级备案、予以宣告。

五、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并加大宣传力度,将好的经验典型进行及时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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